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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官負責請辭了 事務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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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5日訊】 自由時報記者羅添斌╱特稿

 外交部駐外館處多次發生核發驗證文書風波,讓台灣政府通緝在案的汪傳浦及其妻葉秀貞輕易取得驗證文書,此次更造成汪家成功將台灣不動產脫產,相關失職人員應該依權責負起責任,不能任令其躲在公務員權益保障的保護傘下。

 政府分司設職,是讓公務人員依其權責處理各層級事務,有其權限就應有其責任,但更應就權責做出明確區隔定位;應由事務官所負之責,就不應由政務官來承擔,而應由政務官所扛下來的政治責任,也不容推給事務層級人員。

 以去年2月5日發生在駐英代表處、汪傳浦偕子及律師辦理民事委託書驗證風波為例,駐館承辦秘書並未查明在此之前已有要求外館協助查緝電文,更以汪傳浦已逾期失效的護照驗其身分,隨後就同意簽發汪傳浦民事委任狀的驗證。

 監察院針對該項案件進行調查後就發現,駐英代表處秘書既未詳加評估,也未請示上級,就迅速予同意申請,足證承辦業務事務官員相關違失已非尋常的貽誤可比。

 事務官員理應負起第一線的查核責任,業務上遇有疑難,或對申請事項產生警覺時立即把關,應在第一時間通報上一級主管,進行更嚴密的查核,這才是負責任、主動積極的事務官員所應採取態度,當事務官員依其權責即核發業務後,他就必須負起應有的責任,不容以各種說詞逃避。

 反之,駐外館長是由總統任命,為政務負責官員,館長所應處理的是與駐在國關係之存繫、開展,並監督所屬執行各項工作,其所應負責任的層次,與事務官員應有明確的區隔。

 駐英代表田弘茂此次因為駐館承辦人員疏失核發驗證文書予葉秀貞,自願扛起政治責任請辭代表一職,是政務官負責任的表現,但相對於此,事務層級官員發生嚴重疏失,理應負起絕大部分責任,真正做到責任分明。

 也唯有如此,廣大的公務人員才會兢兢業業執行政府賦予的公職任務,倘若一旦發生業務疏失,還可以躲在公務人員權益的保護傘下,這種結果將與分層負責政府機制有所違背。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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