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軍轉幹部真相告白(二)

誰在歪曲事實,誰在掩蓋真相,誰在造謠誣陷,誰在製造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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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8日訊】三、《通知》及《宣傳提綱》辨析

正確解讀《通知》、《宣傳提綱》,必須弄清兩個基本事實和明確一個責任。

第一,黨和國家的軍轉政策,是連續的、是一貫的。從建國初期到現在,其基本原則和基本精神是一脈相承的。即:

(1)根據《國防法》、《兵役法》和《軍官法》的規定,軍官退出現役後,由黨和國家統一安置。具體管理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2)妥善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是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地方政府對轉業幹部要妥善安置;
(3)軍轉幹部是國家幹部,由人事部門統一管理;
(4)不降低軍隊轉業幹部在部隊原來所享受之待遇;
(5)師、團職轉業幹部是安置重點,應參照其原軍隊職務適當安排工作,低職安排或不能安排相應職務的,應享受當地地(市)、縣(處)級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包括政治地位、工資、住房、醫療等);
(6)對軍隊轉業幹部應優先安排住房,並參照其原軍隊職務享受所在單位相應職級幹部的住房標準和優惠政策;
(7)退休時,所任職務低於轉業時原部隊職務等級的,按照與其原部隊職務相應的地方幹部等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待遇;
(8)對分配到企業的軍轉幹部,要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這是建國以來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則和基本事實。不承認這個事實,就不是歷史唯物主義著,就不能正確地制定安置政策,就不能完全而準確地落實政策。

胡錦濤總書記強調指出,黨的「三代領導集體對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沒有變」,「我們現行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基本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起來的,其中一些重要原則和指導思想,今天乃至今後仍然是管用的,要繼續堅持。」

人事部及其炮製的《宣傳提綱》,為甚麼對這些基本事實和原則只字不提、熟視無睹?為甚麼對中央領導的講話充耳不聞、裝聾作啞?

第二,軍轉政策在全國落實情況是不平衡的。經濟發達地區落實較好,經濟欠發達地區落實不好;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落實較好,企業單位落實不好。調查顯示,軍轉政策在大多數企業不落實或沒有完全落實,已是不爭的事實。以河北某市團職企業軍轉幹部為例,據調查:

(1)企業軍轉幹部的「國家幹部」身份全部被剝奪——有「國家幹部」變為企業幹部(沒有安排職務的就連企業幹部也不是)。之後,又由企業幹部變為職工。
(2)職務安排大打折扣——安排相應職務的微乎其微,降職安排的占98.5%。其中,降為副科級的為48.1%,當工人的占41.3%,下崗的為15.7%。
(3)工資待遇沒兌現——截至2002年底,無工資的占3.8%,月工資為150-600元的占33.6%,800-900元的占14.42%,1000-1200元的僅佔6.7%而且,在轉業當時拿了政策規定的套改工資之後,企業歷次調工資時,並未按團職幹部和相應的職級增加工資。
(4)住房待遇普遍不落實——無住房的占1.03%,有住房但面積不夠標準的為100%,而且在房改時,所欠住房面積決大多是未獲得任何補償。
(5)醫療待遇無保證——100%未享受到政策規定的與地方幹部相應的醫療待遇。而且,拖欠醫療費的現象普遍存在。就是效益好的企業,團職轉業幹部一年的醫療費也不過300元。
(6)幹部退休待遇被否定——退休時,100%按工人退休,未享受與地方同職級幹部相應的待遇。
(7)「三拖欠」嚴重——拖欠6-9年的高達13.46%。而且,就是2002年的82號文件解決「三拖欠」的規定,也打了折扣,按75%補發拖欠工資。

此外,很多轉業幹部成為「五無人員」,即無工作、無收入、無住房、無養老保險、無醫療保險。為了生存,他們不得不懷揣「轉業證」外出打工,有的蹬三輪、撿破爛,有的靠賣血維持生計,有的生不如死,在絕望中自殺。

企業軍轉幹部政策不落實或沒有完全落實,是任何人也無法否定的客觀事實。不承認這個事實,就不是唯物主義者,就不是真正的有良心的共產黨人,就不能正視企業軍轉幹部的維權要求,就不能正確對待和處理軍轉幹部的上訪問題。

人事部及其炮製的《宣傳提綱》,為何對這些客觀事實視而不見、惡意掩蓋?

軍隊幹部退出現役轉業到地方,是國家行為,不能一退了之;軍轉幹部分配到企業,是政府行為,不能一分了之。所以,落實軍轉政策,維護企業軍轉幹部的合法權益,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黨和國家必須對政策落實和企業軍轉幹部的利益負責。

《宣傳提綱》是在全國軍轉幹部要求落實政策、恢復「國家幹部」身份、兌現政治生活待遇及退休待遇、維護合法權益的上訪活動愈演愈烈的背景下出台的。其意圖是以人發(2002)82號等「解困」文件代替黨和國家歷來的軍轉政策,通過「解決企業軍轉幹部的實際困難」來平息全國方興未艾的企業軍轉幹部的上訪活動。

以下根據《通知》、《宣傳提綱》的部份內容及觀點,談談我們的看法。

(一)《通知》部份

1、人事部等10部門在下發《宣傳提綱》的《通知》中說,「認真做好部份企業軍轉幹部的宣傳教育工作,對於引導企業軍轉幹部正確認識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幫助他們正確對待暫時的困難,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

第一、如何「正確認識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

所謂「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根據我們理解,就是軍轉幹部政策及有關「解困」的文件。我們認為,黨和國家對企業軍轉幹部的方針政策是明確的、連續的、一貫的,既是黨和國家意志的體現,也是對軍轉幹部的鄭重承諾。一個講誠信的黨、講誠信的國家、講誠信的政府,必須言必信,行必果,必須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既定政策。否則,就是輕諾寡信,搞「政策欺騙」。

除此之外,還能有別的「正確認識」嗎?人事部總不能「教育」企業軍轉幹部說,「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是「逗你玩兒」吧?

至於「解困」文件,它要回答和解決的問題,只是有關「解困」的問題。它的作用,也局限在「解困」的範圍之內。它不能、也沒有資格解釋上位政策法規及文件規定的、有關企業軍轉幹部「身份」即「待遇」的問題。

《通知》所說的「正確認識」,無非是讓企業軍轉幹部接受「計劃經濟體制下制定的軍轉政策已經過時」的錯誤觀點。對此,胡總書記的講話已經做了明確的回答。如果按照胡總書記的講話精神,「正確認識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就應得出與胡總書記講話精神一致的結論——政策未變,仍然管用,必須堅決貫徹執行。

除此以外,還能有別的結論嗎?人事部總不能「教育」企業軍轉幹部說,胡總書記的講話是「說著玩」的吧?

第二、如何「正確對待暫時的困難」?

首先,企業軍轉幹部的困難不是暫時的,而是近20年政策不落實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經濟損失。而且,《宣傳提綱》本身也在第五頁說「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的問題積累時間較長」。

其次,究竟如何「正確對待暫時困難」?人事部是「飽漢子不知餓漢子饑」。面對企業軍轉幹部遇到的嚴重的困難和生存危機,不但毫無自責之心,反而唱高調、冷酷無情得讓我們「正確對待」。所謂「正確對待」,不會是讓我們「勒緊褲腰帶」、「咬緊牙關」、「去討飯」吧?

事實上,由於政策不落實,企業軍轉幹部所遇到的困難,不僅是長期的,而且是慘不忍睹的。最低工資只有150元,有的8年不開一分錢工資,老無所養,病無所醫;不少人靠打工、蹬三輪、撿破爛、擺地攤勉強度日;有的在垃圾箱撿可食之物,甚至靠賣血維持生計;也有的不堪忍受窮困和屈辱,被迫自殺了卻殘生。人事部的官老爺們,我們只有這樣對待「暫時的困難」,你們才算滿意嗎?

第三、如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

《宣傳提綱》並未開出「良方」。我們認為,要「化解矛盾」,首先要分清甚麼矛盾和矛盾的性質。企業軍轉幹部的問題,是要求落實軍轉政策與中央有關部門及地方當局拒絕落實政策的矛盾,是維護中央權威與貶損中央權威的矛盾,是維護政策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於否定政策的權威性與嚴肅性的矛盾;是從源頭上消除不穩定因素、從根本上維護穩定,與製造不穩定因素,對穩定假維護、真危害的矛盾。一句話,是依法維權與非法侵權的矛盾。其性質是人民內部矛盾,但地方當局卻像對待敵人一樣,將企業軍轉幹部視為僅次於「法輪功」的第二大不穩定因素,動用專政手段對待維權上訪活動,像監視犯罪嫌疑人一樣監控上訪人員,幹盡了違反憲法、踐踏人權的卑鄙勾當。

所有這些倒行逆施的違法行為,不但沒有遏制企業軍轉幹部維權上訪的勢頭,反而推動上訪活動升級擴大。所以,一切有識之士認為,「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唯一途徑和先決條件,是不折不扣地落實政策,任何以「解困」來代替落實政策、非法打壓維權上訪活動的辦法,都不可能能從根本上「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而只能是相反。

2、《通知》說「要按著宣傳提綱的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對一些重要問題,旗幟鮮明地表明態度」。

在此之前,按照人發(2002)59號文件規定,不許地方當局對企業軍轉幹部問題隨意表態,而今卻要地方當局「旗幟鮮明地表明態度」來了一個180度的大轉彎。

所謂「重要問題」,根據我們理解,就是「一個身份、兩個待遇問題」。對企業軍轉幹部來說,這是非常重要的問題。它不僅關係到企業軍轉幹部的切身利益,關係到現在以及後半生的生存質量,還關係到黨和國家對企業軍轉幹部還講不講誠信,以及中央領導對軍轉幹部安置工作的講話算不算數的問題。所以,落實「一個身份、兩個待遇」不僅是企業軍轉幹部的個人利益問題,而且是涉及黨和國家利益的嚴肅的政治問題。這也是企業軍轉幹部為甚麼把落實「一個身份、兩個待遇」,當作自己致死不變的要求,並堅持「政策一天不落實,維權上訪不停止」的原因所在。

儘管人事部要求地方「旗幟鮮明地表明態度」,但事與願違。有些地方對「一個身份、兩個待遇」問題極力迴避,不是不能回答就是不敢回答。即便能回答者也是胡說八道,肆意歪曲黨的政策。其結果,不僅不能圓滿回答軍轉幹部原來提出的問題,反而導出新的問題,猶如火上澆油。不敢回答者無非是拖延搪塞、彎彎兒繞。其結果,不僅不能把問題解決在當地,反而把軍轉幹部推向上一級或北京。如河北省委副秘書長劉某在接待上訪軍轉幹部時就說「只在’解困’文件的範圍內提問題,其他問題(一個身份、兩個待遇),不要說我不能回答,就是省委書記、省長來了也不能回答你們」

這樣一來軍轉幹部只有上北京討說法了。所以,誰都不願意看到越級上訪或進京上訪。在一定程度上,是地方當局推動的,應由他們負責。否則,就是嫁禍於人。

3、《通知》說「要從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加強和企業軍轉幹部的溝通和交流,帶著濃厚的感情做好工作」。「要研究工作方法,耐心疏導,入情入理。通過開展走訪慰問、樹立先進典型等形式多樣的活動,提高宣傳效果」

事實上,地方當局對企業軍轉幹部,要麼不屑一顧,要麼視如洪水猛獸,唯恐躲避不及,哪裏談得上「帶著濃厚的感情做好工作」?他們所採取的「工作方法」,是混淆兩類不同性質矛盾,顛倒敵我關係,用對敵鬥爭的方法對付這些共和國老戰士,甚至對82歲的抗美援朝老戰士大打出手,濫施淫威(如瀋陽2.27事件)。地方黨委及政府設置專門機構——「穩定辦」,對包括企業軍轉幹部在內的三方人員(企業軍轉幹部、抗美援朝志願軍老戰士和要求退改離人員),實行全天候24小時監控(監視居住、跟蹤、竊聽私人電話、變相拘禁等),說甚麼「就是政策不落實也不許你們上訪,出來就收拾你們」。

從組織機構到「工作方法」,完全是對付敵人那一套。昔日保衛共和國的老戰士,今日卻成了共和國專政的對象,「變成共和國不放心的人」(國家信訪局長周占順語——筆者注)。

公安部還對所有企業師、團職轉業幹部進行了一次「查檔案、」梳辮子」運動,發現誰有甚麼可供「揪辮子」的問題,立即迫其就範。對他們圈定的所謂「重點人」,採取「一包一、捆綁責任制」,採取分化瓦解、威逼利誘,或者花錢收買,等等。

在維護「穩定」的名義下,地方黨政當局所做的工作,就是如何監控上訪人員和打壓上訪活動。其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穩定他們自己的「烏紗帽」。

值得注意的事,在「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已經寫入憲法的今天,這種公然侵犯公民上訪權的違法行為,不但沒有絲毫收斂,反而變本加厲。無疑,他們是在有意或無意地給國外反華勢力攻擊中國人權記錄提供重磅炮彈。

(二)《宣傳提綱》部份

1、《宣傳提綱》說,「軍隊轉業幹部是黨和國家寶貴財富……..受到了黨和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全社會的廣泛尊重」。

請注意,《宣傳提綱》對軍轉幹部的身份進行了篡改,由「國家幹部」或「黨和國家幹部隊伍的組成部份」變成「寶貴財富」,明目張膽地取消了企業軍轉幹部的「國家幹部」身份,是對黨的軍轉政策的嚴重背叛。

事實上,無論在企業改制前,還是在企業改制後;無論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還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無論是過去的軍轉政策,還是2001年頒布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條例》,都以不同的語言表述形式,規定:

「轉業到企業的軍轉幹部仍屬國家幹部」[國發(1978)104號]。
「改辦的轉業幹部,均為國家幹部」[政聯字(1980)6號]。
「復轉幹部均是國家幹部」[中辦、國辦、中央軍委辦公廳發(1983)26號]。
「對到外商投資企業、行政企業、聯營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工作和出國(境)留學轉業幹部,可保留期幹部身份和檔案工資」[國發(1993)36號]。
「中央認為,軍隊轉業幹部是黨和國家幹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份」[中法(1998)7號]。
「軍隊轉業幹部是黨和國家幹部隊伍的組成部份」[中發(2001)3號。

很清楚,是「中央認為」軍隊轉業幹部是黨和國家幹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份。而人事部炮製的《宣傳提綱》卻篡改為「寶貴財富」。這是嚴重的無組織、無紀律行為,是嚴重的政治錯誤。我們不僅要問,難道人事部要凌駕於黨中央之上嗎?

至於企業軍轉幹部是否像《宣傳提綱》所說,「受到了黨和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全社會的廣泛尊敬」最有發言權的是企業軍轉幹部自己,而不是人事部。社會上有一句順口溜:甚麼大校上校,到了地方一律無效。甚麼師職團職,分到企業一錢不值「。這就是企業軍轉幹部的社會地位和現實處境的真實寫照。還有,有的地方官員大罵企業軍轉幹部「窮當兵的,有甚麼了不起」?「現在吃虧了才想起上訪,早幹甚麼去了?」還有的官員說「軍轉幹部到企業是投錯了胎,命裡注定!」等等。正是軍轉政策不落實,才使企業軍轉幹部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下降到如此地步。黨和政府的肯定也好,政策規定也好,如果言而無信,只是寫在之上,說在嘴上,在實際中並不執行,誰拿企業軍轉幹部當回事,他們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怎能保證?

2、《宣傳提綱》說,「當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各項改革的深入,部份國有企業在改革發展過程中遇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問題,部份企業的軍轉幹部和這些企業其他職工一樣生活遇到了暫時困難。」

我們認為,這是事實,但還要做具體分析。

第一,國有企業在改革發展過程中遇到的新矛盾和新問題是甚麼?這些新矛盾和新問題與落實軍轉政策有甚麼關係?

首先,要弄清改革是甚麼。改革是革除束縛生產力發展的不合理的舊體制和舊制度,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最大限度地提高人民群眾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而不是相反。

企業軍轉幹部是一個特殊群體。在戰爭年代,他們是倖存者;在和平時期,他們是把生命交給祖國的人,隨時為了黨和人民的利益獻出自己的鮮血和生命。他們有資格、有權力分享改革的成果。

都是國家幹部,憑甚麼單讓企業軍轉幹部承擔改革的風險和成本,再以「改革」的名義取消他們應有的政治、生活待遇,將他們打入「低保」生活水平?

黨政官員們不承擔任何改革成本,憑甚麼盡享改革成果,工資三年翻一番,享受特殊的退休待遇?

又憑甚麼隊2001年以後的退役軍隊幹部由國家「包下來」,而對此前轉業的軍隊幹部不聞不問,實行「一軍兩制」?

第二、所謂「新的矛盾和問題」,無非是企業改制與軍轉幹部安置工作的矛盾及由此產生的政策難以落實的問題。根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宣傳教育提綱,這些新的矛盾是:

(1)黨政機關精簡機構、裁減人員與軍隊轉業幹部職務安排的矛盾。

1975年以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的主渠道是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1975年以後,由於軍隊在「文革」期間有大批幹部要轉業安置,地方也有大批「解放幹部」需要恢復工作,1980年以後還有幾十萬「文革」期間按復員處理的軍隊幹部要改辦轉業。1997年以後根據黨的「十五大」提出的政府機構改革任務,大批幹部需要分流安置。

所有這些歷史和現實的情況,都對軍轉工作造成很大壓力。使過去安置軍轉幹部的主渠道變窄。所以,從1975年以後,軍轉幹部安置主渠道逐漸由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轉向企業單位。這本身就是軍轉安置工作的改革,而且與企業的改革是一致的、同步的進行的。因此,企業改革不能成為、也不應成為軍轉政策不落實的理由或藉口。

(2)新的用人機制與指令性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的矛盾。

1986年國務院發佈改革勞動用工制度等4個規定;1991年1月,勞動部等出台了《關於深化企業勞動人事、工資分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1992年7月,國務院出台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從1986年以後,企業、事業單位就陸續實行聘任制、合同制,在用人上有了很大的自主權。所以,指令性安排軍轉幹部的難度加大,職務安排難於落實。

(3)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與原有軍隊轉業幹部住房、醫療和其他福利待遇政策規定的矛盾等。

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也是從1986年開始的,以後不斷深化。隨之,企業軍轉幹部的合法權益開始受到嚴重侵害。

由於存在這些新的矛盾和問題,所以按照過去的政策規定,「仍然實行過去的保障辦法」,企業軍轉幹部的「權益和待遇就很難得到落實」。如:由「國家幹部」變為企業幹部,未聘、落聘和解聘的軍轉幹部,變為普通職工,由「享受與地方幹部相應的政治、生活待遇」變為「在甚麼崗位享受甚麼待遇。所以,就發生了企業軍轉幹部被取消幹部身份、取消相應待遇、按工人退休等一系列侵權問題。

由此可見,中央有關部門及地方當局「認為企業軍轉幹部政策已經基本落實」的觀點,是不符合事實的。

我們認為,企業改革,確實增加了落實軍轉政策的難度,企業軍轉幹部的「權益和待遇很難得到落實」。但難歸難,難不等於不能落實,更不等於允許不落實,所以企業藉口改革不落實軍轉政策的行為,是「濫用勞動用工權、人事管理和工資、獎金分配權,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必須糾正。

對所有這些問題,有關部門至今沒有任何合理說法,只是一味的要企業軍轉幹部「正確對待利益關係調整」,支持改革「,等等。極力迴避如何正確處理「改革」與落實軍轉政策的關係問題,閉口不談在改革中如何保護軍轉幹部合法權益的問題。把企業改革與軍轉政策完全對立起來,看成是水火不相容的東西——要麼推進改革,否定軍轉政策;要麼執行軍轉政策,放棄改革。

「改革」對「軍轉」,是你規定你的,我改我的,如何保障軍轉幹部的權益和待遇,我不管;「軍轉」對「改革」,是你改你的,我規定我的,能否落實我不管。這就出現了我軍歷史上罕見的的現象——「黨、政、軍、企」四方,對近百萬企業軍轉幹部的「權益和待遇」誰都不負責任的怪事!

我們認為,當企業改革與軍轉幹部安置政策發生矛盾時,應適時調整政策,並保證先期轉業幹部原有待遇不因政策調整而降低。但事實並非如此。新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是根據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適應新形勢的安置辦法,較好地解決了軍轉幹部的「權益和待遇」保障問題。但它的重大缺陷是只適用於此後退役的幹部,對此前退役的幹部不管不問,對其「權益和待遇」沒有做出任何保障性的規定。同是退役軍官,只因退役時進不同,沒有趕上好時候,就執行雙重政策、雙重標準,人為地製造差別待遇。這不僅有違政策連續性原則,也有違社會公正與公平。

根據「新情況制定的法規」,卻不保護早已處於「新情況」之下、深受「新情況」之害的當事人的「權益和待遇」,有違法律的公平與公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事實上,在企業改制的過程中,政府不但沒有按照中發(1998)7號文件的規定,依法保障企業軍轉幹部的合法權益,反而借改革之名,一舉取消了企業軍轉幹部的「國家幹部」身份,降低或取消了其原有的政治和生活待遇,退休時一律按工人退休,非法剝奪了作為「國家幹部」的一切待遇。如此對待企業軍轉幹部,於心何忍?

第三、「部份企業軍轉幹部和這些企業其他職工一樣生活遇到了困難」。這句話似是而非。其他職工也遇到了困難,這是事實。但企業軍轉幹部遇到的不是一般的困難,而是合法權益被剝奪的問題。困難是表象,實質是政策不落實。而且,其他職工困難純粹是改革造成的,而企業軍轉幹部的困難是政策不落實、人為的原因造成的。

對企業軍轉幹部雖然也出台了人發(2002)82號等「解困」文件,但僅是解決「三拖欠」等欠帳問題。欠賬還錢,天經地義,沒有甚麼特殊意義。《宣傳提綱》拿82號文大肆宣揚,決不是甚麼體面的事。欠人家錢,就像農民工工資清欠一樣,不檢查拖欠工資本身的非法與不道德,反而就清欠一事大做「政績」文章。真不知人間還有羞恥事。在此簡單說明一下,82號等「解困」文件,受到企業軍轉幹部的歡迎,但其真實意圖是以所謂「解困」代替政策落實。已遭到並將繼續遭到全國企業軍轉幹部的反對。

3、結合《宣傳提綱》解讀人發(2002)82號文件

《宣傳提綱》說「82號文件地保障企業軍轉幹部的基本生活,解決養老問題,落實基本醫療保障待遇,積極提供就業幫助和服務,個案解決特殊困難等五個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1)關於「保障企業軍轉幹部的基本生活」問題。

政策規定,軍轉幹部應享受與其原軍隊職務相應的地方幹部政治生活待遇,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軍轉政策規定的政治、生活待遇,包括政治地位、幹部身份、經濟收入、住房、醫療、退休等具體內容;合法權益包括軍轉幹部政策規定的一切待遇。而82號文件卻降低為「保障企業軍轉幹部的基本生活」。「基本生活」是甚麼水平?即撐不著、餓不死,有錢吃飯、沒錢看病的低保水平。

請問,是軍轉幹部政策作廢了,還是對企業軍轉幹部另有規定?是人事部篡改中央政策,還是人事部另有創新?應當看到,對企業軍轉幹部待遇做出這番解釋,是極不負責任的。

(2)「關於解決養老問題」。

如何解決養老問題,軍轉政策早有規定,「軍隊轉業幹部退休時,所任職務等級低於原部隊職務等級的,按與其原部隊職務等級相應的地方幹部等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待遇。」而事實是,企業軍轉幹部退休時一律按工人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工人待遇,其退休金只相當於退休前工資收入的50%左右,相當於同級地方幹部退休金的1/4-1/3左右。就是按82號、29號文件規定進行補助,也只能達到當地職工平均養老金水平。一個1950年參軍的團職企業軍轉幹部,目前退休金只有600元,甚至更少,用人事部的態度去解釋,那就是活該!

總之,《宣傳提綱》所宣傳的解決辦法,是在否定企業軍轉幹部「國家幹部」身份的前提下制定的,是違背軍轉政策基本原則和精神的。

(3)關於「落實基本醫療保障待遇」問題

政策規定,「軍隊轉業幹部享受與其原軍隊職務等級相應的地方同職級幹部的醫療待遇。」

事實上,這一規定根本就沒有落實,大多數企業沒有給軍轉幹部辦醫療保險,在甚麼崗位享受甚麼醫療待遇。效益好的企業,相當於處級的管理人員,每年的醫療費只有300元。《宣傳提綱》所說的「落實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全國各地正在實施,但落實辦法五花八門,沒一個是按軍轉政策辦的,都是按一般職工的條件和待遇辦理的。

說到醫療保險,還要講一個令人氣憤而悲傷的真實故事:河北邯鄲市某企業團職軍轉幹部張某,因政策不落實,生活極度困難,有錢吃飯,沒錢看病,欠下7萬餘元的醫藥費無法解決。在82號文件下發一年後,張某去找政府,要求按文件規定給予醫療救助。不料,政府官員回答說,「你可以賣了房子去看病!」張某無奈,回家自殺。此事曝光後,省人事廳派人到邯鄲,給死後的張某解決了醫療費問題,並安排其子女上班,條件是死者家屬不再為此事「糾纏」。

千呼萬喚難出來的醫療保障,讓多少企業軍轉老幹部在病床上等死?

(4)關於調整退休金時,「給予重點傾斜」的問題。

這是2002年7月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要老金水平時的一項規定,算是對企業軍轉幹部的「照顧」。由於沒有統一的「照顧」標準,所以各地執行情況大相逕庭。以團職退休軍轉幹部為例,退休金以800元封頂。有的地方是達不到800元者補足800元,如遼寧、山西;有的地方是800元以下者給予傾斜,每月增加50元左右,800元以上者按一般標準執行,即每月增加20元,如河北省等。

我們認為,這種沒有統一標準、靠地方掌權人「發善心」的「照顧」辦法,是引發新的矛盾的重要因素。

(5)「在企業其他職工面臨同樣困難的情況下,專門下發文件,優先解決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體現了黨和政府對企業軍轉幹部的關心和愛護」

我們承認是「關心和愛護」,但必須說明的是,「企業其他職工」和「和企業軍轉幹部」所面臨的困難性質是不同的。

第一、前者是不合理的改革造成的,政府也有救濟措施,而且比企業軍轉幹部「解困」還要早,所以根本不存在對企業軍轉幹部「優先解決」的問題。

第二、企業軍轉幹部困難是政策不落實、政府輕諾寡信、在改革中沒有執行「要保障企業軍轉幹部合法權益」的政策規定造成的。對企業軍轉幹部的「解困」,是償還「政策欠賬」,兌現「待遇白條」。所以說它是「關心和愛護」也是很勉強的。

第三、企業軍轉幹部是一個特殊群體,黨和國家對他們的政治生活待遇及退休待遇等有特殊的政策規定,這是歷來軍轉政策的基本原則。因此,「企業其他職工」和「企業軍轉幹部」是兩個性質不同的群體,各有個的「帳」,,誰有政策就給誰落實,欠誰的「帳」就還誰,既不能「攀比」,也不能混為一談。

(6)82號文件「是解決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基本依據。」

我們同意這種觀點。這是因為,第一、82號等「解困」文件,它的效力限定在「解困」範圍內,而不是落實既定的軍轉政策,但決不能以所謂「解困」的形式代替全面落實企業軍轉幹部政策及相關待遇。對此,我們已在不同場合、以多種方式表明了對82號文件的立場和態度。即「解困」歡迎,代替落實政策不答應!第二、值得警惕的是,地方政府對82號文件的理解和解釋,已經超出了「解困」的範圍,他們把它當作解決企業軍轉幹部問題的基本依據,說甚麼現行「解困」文件特別是《宣傳提綱》已經回答了你們提出的問題(落實政策問題),妄圖以「解困」代替落實政策的圖謀昭然若揭。對此,要及時進行揭露和批駁。

4、關於「身份」和「待遇」問題。

軍轉政策是軍轉幹部的生命線,政治、生活待遇是軍轉幹部的生存保障。所以,「國家幹部」身份和政治、生活待遇,是企業軍轉幹部問題的核心,是企業軍轉幹部致死不變的要求,同時也是企業軍轉幹部與黨政當局的根本分析。

(1)《宣傳提綱說》說,「黨和政府對軍轉安置工作十分關心,高度重視,在不同時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規定。特別是從80年代起,在軍轉安置工作文件中規定,師團職轉業幹部因工作需要沒有安排職務的,享受地方相應職務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我們認為,這段文字說的是實話。這是軍轉安置政策的基本原則之一。

《宣傳提綱》又說,「這些政策規定,是在當時政企不分、企業參照行政機關實行相應級別的情況下制定的,符合當時的實際。」

請問,「當時」是指甚麼時間?從哪年到哪年?「政企不分」到甚麼時候結束?「政企」又從甚麼時候分開?「政企不分時」政策是怎麼規定的?「政企」分開後又是怎麼規定的?作為軍轉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的人事部,怎麼連起碼的軍轉安置工作歷史都不懂?

事實是,無論在「政企不分」時期,還是在「政企」分開以後,上述政策都是一樣的,從來沒有變。

胡總書記講:「三代領導集體對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沒有變。」「我們現行的軍隊轉業安置制度和辦法,基本上是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和發展起來的。長期以來這些制度和辦法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其中一些基本原則和指導思想,今天乃至今後仍然是管用的,需要繼續堅持。」

《宣傳提綱》的炮製者們,憑你們的理解能力,難道還弄不懂胡總書記講話的意思嗎?

就是2001年出台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也保持了軍轉政策的連續性。所以說,「政企」分開不分開,對上述政策規定沒有任何影響。

「這些政策規定……..符合當時實際。」言外之意,是說這些政策規定已經不符合現在的實際了,所以不算數了。可惜,算數不算數,不是你人事部說了算的,以所謂「政企」分開來否定軍轉政策的狡辯也是徒勞的。

(2)《宣傳提綱》說,「軍隊轉業幹部到機關的按照公務員進行管理,轉業到事業單位的按照職員進行管理,轉業到企業的按照經營管理人員進行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軍官退出現役後的安置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請問,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甚麼時候出台了「轉業到企業的按照經營管理人員進行管理」的規定?還有,事業單位的人事制度改革還沒有開始,難道轉業到事業單位的軍轉幹部就按照職員進行管理了?怎麼造起謠來連基本的事實都不顧了?

根據《國有大中型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加強管理的基本規範》,企業管理者改叫「經營管理者」,其經濟待遇不再受行政級別的限制,由企業自主決定「經營管理者」待遇。必須指出的是,沒有安排職務的企業軍轉幹部並沒有像企業幹部那樣自然地轉變為「經營管理者」,更沒有享受「經營管理者」的待遇,如果按照《宣傳提綱》說的「轉業到企業的按照經營管理人員進行管理」,那麼軍轉幹部就應享受與「經營管理者」等級相應的待遇。看來,《宣傳提綱》的炮製者們並不瞭解企業的實際情況,只不過像「瞎子摸象」一樣瞎說而已。

(3)《宣傳提綱》說,「在當前政企分開、國有企業改革不斷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的情下,部份企業軍轉幹部要求比照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享受『一個身份、兩個待遇』,既不符合實際,也不符合國家改革政策。對此,中央有關文件已有明確規定。」

這段話雖然是重複「國轉辦」16號文、人發59號文件以來的陳詞濫調,卻是,《宣傳提綱》的點睛之筆。《宣傳提綱》之所以在「身份」、「待遇」問題上大放厥詞,其目的只有一個,就是歪曲企業軍轉幹部的合理要求,掩蓋企業軍轉幹部問題的真相,欺騙國務院和中央領導,為人事部取消企業軍轉幹部「國家幹部身份及相關待遇的越權行為進行辯解,為自己工作失誤、引發大規模上訪開脫責任,從而達到徹底否定企業軍轉幹部政策基本原則的目的。

為了恢復事務本來面目,必須弄清以下問題,黨和國家為甚麼堅持「一個身份、兩個待遇」的政策原則;軍轉政策與改革政策是甚麼關係;「一個身份、兩個待遇」是企業軍轉幹部在「政企分開」以後才提出來的,還是軍轉政策一貫的原則;是企業軍轉幹部要求「比照」黨政機關,還是政策規定享受地方幹部相應待遇;是企業軍轉幹部的要求不符合實際,還是人事部脫離了軍轉政策;是企業軍轉幹部的要求不符合國家的改革政策,還是人事部的文件違背了軍轉政策;在改革中如何保障軍轉幹部的合法權益;中央甚麼時候、甚麼文件否定了軍轉政策「一個身份、兩個待遇」的規定,等等。

第一、企業軍轉幹部是一個特殊群體。

「一個身份、兩個待遇」的規定,是黨和國家為這個特殊群體制定的特殊政策,目的在企業改革中切實保障軍轉幹部的合法權益。

眾所周知,軍轉幹部本身就是一個特殊群體。在戰爭年代,他們是倖存者;和平時期,他們也是把生命交給祖國的人,隨時準備為黨和國家的利益獻出自己的鮮血和生命。抗震救災,防洪搶險,那一次沒有軍人的流血和犧牲?

企業軍轉幹部,又是整個軍轉幹部中的特殊群體。其特殊性在於:

在安置上做了特殊處理——1975年特別是改革以後,由於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編製緊張,沒有足夠崗位安置軍轉幹部,所以對軍轉幹部安置渠道和分配方向作了調整,安置的主渠道逐漸由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轉變為企業單位。廣大軍轉幹部識大體、顧大局,體諒國家困難,放棄進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權利,服從分配,愉快地到企業工作,以實際行動支持改革。
在職務安排上做了特殊處理——1975年以前,軍轉幹部的職務安排,一般是參照原部隊職務對等安排或相應安排。1975年特別是改革以後,隨著「文革」後大批「解放幹部」的復職、國家機構的精簡、人事制度的改革等,軍轉幹部的職務安排也部份調整為低職安排或不安排任何職務。

在「身份」和「待遇」上作了「特殊規定」——在我們過國家,待遇是由身份或職務決定的,有甚麼樣的身份或職務,就享受甚麼樣的待遇。黨和國家為了不虧待低職安排或沒有安排職務的軍轉幹部,正像胡總書記所說得那樣,「由國家保證其有穩定的收入、住房、醫療保險等」,所以制定了「特殊規定」,即低職安排或未安排相應職務的,分別享受當地地(市)、縣(處)級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包括政治地位、國家幹部身份、工資、住房、醫療和退休待遇等)。

特別強調保障企業軍轉幹部的合法權益——隨著企業改革的深入發展,黨和國家已經意識到被分配到企業的軍轉幹部,其合法權益可能或已經受到侵犯,所以早在1997年就規定,「要切實保障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隨調家屬的合法權益」。在中發(1998)7號文件中又重申,「對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要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這是針對1998年軍轉安置工作在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作出的新規定。所以,這項規定理所當然地適用於1998年以前轉業的企業軍轉幹部。那種認為7號文件只適用於以後轉業的企業軍轉幹部的觀點,是毫無根據、別有用心的。

這就是企業軍轉幹部這個特殊群體的全部內涵。

第二、軍轉政策和改革政策是甚麼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以下簡稱《軍官法》)規定,「軍官退出現役後的安置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基本經濟制度和企業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由此可知,軍轉政策是按照《軍官法》的規定,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制定的。改革政策是根據《立法法》由國務院制定的。軍轉政策和改革政策互不隸屬,是平行的,其法律效力是同等的。

問題是,當軍轉政策在改革中遭遇改革政策時,為甚麼對軍轉幹部只執行改革政策而不執行軍轉政策,把改革政策放在優先地位,用改革政策侵害企業軍轉幹部的合法權益?

我們認為,軍轉政策和改革政策,都是國家改革戰略的組成部份,不是誰壓倒誰的關係,不是誰取代誰的問題,也沒有誰先誰後的問題,而是平行等效、互相補充、互相完善的關係。安置軍轉幹部,貫徹軍轉政策,是改革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是改革的重要內容,因為軍隊員額裁減百萬本身,就是黨和國家做出的震驚世界的重大改革舉措。同時,沒有廣大軍轉幹部的理解和支持,也不可能順利地完成。所以,無論是改革政策,還是軍轉政策,都必須認真貫徹執行,不折不扣地落實。把改革和妥善安置軍轉幹部對立起來,用改革政策取代或否定軍轉政策,是干擾和阻礙國家整體改革的嚴重錯誤,必須立即糾正。

按照《立法法》有關規定的精神,同一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時,適用「特別規定」。而且,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可以溯及既往。因此,我們認為,中發(1998)7號文件有關「身份」和「待遇」的規定,是對軍轉幹部這一特殊群體所做的「特別規定」,適用於2001年《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實施前轉業的所有軍轉幹部。

第三、《宣傳提綱》在「一個身份、兩個待遇」問題上的欺世謊言。

企業軍轉幹部落實政策的各項要求,都是既定軍轉政策早有規定、早該落實而沒有落實的問題,如保障合法權益,恢復「國家幹部」身份,兌現政治、生活待遇(包括政治地位、工資、住房、醫療、退休待遇等)。除此之外,從未提出過非分的要求。對此,人事部比誰都更清楚。

明明是企業軍轉幹部要求落實既有的政策,兌現沒有兌現的政治生活待遇,保護合法權益,明明是軍轉政策在「企改」前就規定軍轉幹部是「國家幹部」,享受地方幹部相應的待遇,但人事部及其炮製的《宣傳提綱》卻胡說企業軍轉幹部在「企改」不斷深化的情況下,還要求比照黨政機關享受「一個身份、兩個待遇」,並斷言這種要求「既不符合實際,也不符合國家的改革政策」。

請問,企業軍轉幹部的要求,符不符合軍轉政策?改革以來的軍轉政策是不是「國家的改革政策」?軍轉政策與「國家的改革政策」是對立的還是統一的?

軍轉政策,白紙黑字,企業軍轉幹部的要求,言猶在耳。不是企業軍轉幹部無理的要求享受「一個身份、兩個待遇」,而是黨和國家給軍轉幹部制定的特殊政策,是黨和國家給軍轉幹部的鄭重承諾;不是企業軍轉幹部現在才要求享受「一個身份、兩個待遇」,而是政策早有規定並且是一貫堅持的原則;不是企業軍轉幹部的要求「不符合實際」而是人事部脫離了軍轉安置工作的歷史實際;不是企業軍轉幹部的要求不符合「國家的改革政策」,而是人事部違背和否定了黨的軍轉政策;不是企業軍轉幹部想和公務員「攀比」,而是要求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討回被人事部無理剝奪的東西。

請問,人事部敢把企業軍轉幹部的維權要求公之於眾嗎?

為澄清是非,以正視聽,我們強烈要求重新公佈軍轉政策,公開企業軍轉幹部的維權要求,讓廣大人民群眾和和社會輿論判斷孰是孰非。人事部不能依仗權利「捂蓋子」。

人們不禁要問,堂堂人事部,為甚麼在《宣傳提綱》中睜著眼睛說瞎話,自欺欺人?沒有別的目的,就是為了掩蓋軍轉政策在企業不落實的事實,掩蓋軍轉幹部維權上訪的真相,掩蓋自己在軍轉幹部問題上的瀆職、失職行為,阻止地方政府和企業落實軍轉政策。一句話,就是不願意看到軍轉政策在企業落實,讓軍轉幹部過上好日子。

總之,關於企業軍轉幹部「一個身份、兩個待遇」的規定,沒有任何文件明令取消或廢止,之所以不能落實,完全是中央個別部門、地方政府和企業在改革中不適當地套用「改革」政策,完全忽視和蔑視企業軍轉幹部合法權益的結果。當然,這種結果是全體企業軍轉幹部無論如何也不能接受的。

5、《宣傳提綱》說,「穩定是改革和發展的前提,沒有穩定的社會政治局面,就不可能有經濟的快速持續發展,部份企業軍轉幹部的實際困難也難於解決。」

這段關於「穩定」的大道理,我們都很清楚。企業軍轉幹部不會危害穩定,而且還是維護穩定的中堅力量,他們比任何人都更加珍惜社會穩定。因為社會穩定正是他們以青春、鮮血和生命的代價換來的。想當年,投筆從戎,就是為了保衛國家的安寧,維護經濟發展的和平環境。而如今,維權上訪,就是從源頭上消除危害穩定的內在因素——政策不落實造成的社會不公。

我們擁護和堅持新的科學發展觀,推動社會協調發展,維會社會公平與正義,消除一切危害社會健康發展的不利因素。

我們認為,穩定的先決條件是兌現黨和國家對人民、對社會特定群體做出的政治及物質的承諾,言必信,行必果,講究誠信,取信於民。否則,靠「欺騙政策」、「待遇白條」,是不能打造誠信政府、維護穩定的。

對企業軍轉幹部來說,不落實政策,單靠「解困」,是不能平息維權上訪活動的。借「穩定」之名剝奪其上訪權,動用專政工具打壓上訪活動,只能適得其反。事實也是如此。

6、《宣傳提綱》說,「在改革轉型期和面臨暫時困難時,要正確地對待暫時的局部利益調整,繼承和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作風……….」。

企業軍轉幹部和黨政機關的軍轉幹部是一個戰壕的戰友,貢獻的都是青春和熱血,但退役後的生存狀況大不相同。一個是國家幹部(公務員),在職時各種待遇應有盡有,退休後享受特殊待遇,毫無後顧之憂;一個是企業職工,國家幹部身份被剝奪,政治生活待遇被取消,退休時按工人退休,有錢吃飯,沒錢看病,生活在社會底層。

為甚麼會有這種天壤之別、巨大反差?根本原因就在於,軍轉政策在黨政機關落實了,在企業不落實或沒有完全落實。所以,必須儘快消除這種不公平現象,否則,叫餓著肚子的人「正確對待暫時的局部利益調整」,「繼承和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和作風…………」之類的說教,就毫無意義。

現在的情況是,國家再困難,也不能虧待我們「黨政官員」,國家再窮,也得給我們黨政官員年年長工資。

7、關於企業軍轉幹部維權上訪問題

(1)《宣傳提綱》說,「共產黨員要牢記黨的宗旨,講黨性、講原則,自覺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要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參與群體性的集體上訪活動,不進行組織串聯、集會、策劃大規模的集體上訪活動。

軍轉幹部是甚麼素質的人,黨和國家已經作出了客觀評價。他們是對國防建設做出過重要貢獻的人。是識大體、顧大局、有理性的人,是有很強的組織紀律觀念和法律意識的人,是有堅強黨性原則的人。

人事部要講黨的宗旨,就要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不折不扣地落實黨的軍轉政策。不顧黨的威信,破壞黨的政策權威信和嚴肅性,自己不執行,也不許地方執行黨的軍轉政策,還講甚麼黨性?割斷歷史,否定黨的軍轉政策的連續性,肆意違背軍轉政策的基本原則,還講甚麼原則性?人事部口口聲聲要別人自覺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你們在企業軍轉幹部問題上,有哪一點是踐行了「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

企業軍轉幹部維權上訪活動由來已久,非自今日始。這裡需要搞清以下問題,即,上訪的起因,上訪的法律問題,上訪的實際情況,地方當局是如何對待上訪的,上訪是如何升級擴大的,上訪解決了甚麼問題,如何平息上訪問題等。

企業軍轉幹部上訪,是在其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要求落實政策的訴求被歪曲、被封鎖、被無理否定之後,才不得不拿起政策法律作武器,通過上訪來表達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指導思想是相信黨和政府,相信黨的政策,依法有序地進行維權上訪活動。其目的是討回公道,落實政策,恢復「國家幹部」身份,兌現政治生活待遇。他們沒有任何政治企圖,既不危害社會秩序,也不妨礙他人。上訪活動完全控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其上發給,大而言之,是為了維護黨中央的權威,維護黨的政策的權威性和嚴肅,從根本上消除不穩定因素。小而言之,是為了維護自身最基本的人權——生存權。他們提出的問題,是客觀存在的,實事求是的;他們的要求,是和情、合理、合法的。

上訪的合法性問題,毋庸置疑。其他問題,在前面已多有涉及,不再贅述。

《宣傳提綱》以教訓人的口氣說,企業軍轉幹部「要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在企業軍轉幹部問題上,正是人事部帶頭違反黨的紀律,違背國家有關軍轉幹部的法律法規。它以部門文件歪曲、篡改甚至否定黨和國家歷來的軍轉幹部政策,惡意理解和惡意解釋軍轉政策,對企業軍轉幹部惡意適用企業改革政策。它還超越職權範圍,制定違背上級(中央、國務院和中央軍委)文件原則和精神的文件,越權「解釋」有關軍轉政策問題,製造混亂。所有這些,都是無組織、無紀律行為,已造成嚴重後果,應根據黨紀國法追究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企業軍轉幹部將在必要的時候,控告其違法行政、侵犯企業軍轉幹部合法權益的行為。

(2)《宣傳提綱》最後說,「要增強政治警覺性,對少數別有用心的人蠱惑煽動、非法串聯和危害大局的各種言行,要堅決予以揭露和抵制,以實際行動維護社會政治穩定。

人事部對企業軍轉幹部維權上訪的一切誣蔑不實之詞,必須推翻。「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各級地方黨政當局對上訪企業軍轉幹部所採取的一切非法措施,必須立即停止,並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侵權責任。

任何別有用心的人想利用企業軍轉幹部的問題做文章,那是妄想!(待續)

企業軍轉幹部維權之聲
2004——7——23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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