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法》立法啓動貪污賄賂可能附加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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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8日訊】我國《反洗錢法》起草工作,已進入研究草案框架結構的階段。近日,起草小組再次舉行全體會議,進行專題研究。

全國人大常委會預工委法案室主任、《反洗錢法》起草工作小組組長俞光遠向記者透露,《反洗錢法》已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並確定爲一類專案,即爲本屆人大任期內需要提交審議的法律草案。今年3月人代會結束不久,立法起草小組即宣告成立,意味著立法工作正式啓動。

起草工作小組由17個部門組成,人員分別來自人民銀行、公安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外匯管理局、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等。

俞光遠說,反洗錢工作涵蓋預防、控制、偵查、打擊等諸多方面,又涉及金融、財政、執法、司法等多個部門。目前我國人民銀行、公安部、外匯管理局等之間已經形成初步合作,但尚未建立反洗錢協調機制,缺乏統一的資訊收集與甄別機構。《反洗錢法》起草工作小組的前期工作,主要是收集國內外反洗錢的相關資料,調查研究。今年3月下旬,工作小組赴重慶、武漢展開基層調研,4次召開立法座談會,聽取各相關部門及學者的意見和建議。5月中旬,“反洗錢立法調研會”在北京召開,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分別介紹反洗錢的現狀、存在的問題和立法建議。

俞光遠說,按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洗錢罪僅有4種上游犯罪:販毒、走私、恐怖活動、黑社會組織犯罪,範圍明顯過窄。他強調,洗錢犯罪是以其上游犯罪所得的存在爲前提的,上游犯罪範圍的寬窄,會直接影響洗錢犯罪物件的範圍。

從近幾年的司法實踐看,貪污、賄賂、腐敗犯罪有不斷上升的勢頭,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對這類犯罪所得的洗錢活動打擊不力。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逐步與全球經濟體系融合,走私、販毒、偷稅逃稅、貪污受賄、金融詐騙等活動也大量産生,洗錢活動在海內外日益猖獗。因此,應考慮將貪污、賄賂、腐敗犯罪和其他嚴重犯罪規定爲洗錢罪的上游犯罪。
他介紹說,目前,將幾乎所有的嚴重犯罪納入洗錢罪的上游犯罪,是有關國際公約和國際刑事立法的發展趨勢。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國際公約也要求將腐敗犯罪和其他嚴重犯罪列爲洗錢罪的上游犯罪。

轉自中華大參考
特約通訊員 劉邊防 林殿東(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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