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非法逼遷及強拆案之(三)

--廣州擬以“無主財産”接管合法私有房産

標籤: ,

【大紀元7月9日訊】
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針對你局擬以“無主財産”故強行接管(被拆遷戶)的合法私有房産,作爲其代理律師,特文告以下法律及情理常識,以不致使這種圖念最終又變成曠世的笑料,損及政府形象;

一、從情理角度需提及以下存在:
1、在許多中國人眼裏及記憶裏,1949年以前,延綿數千年的專制獨裁政府都是罪惡及反動的代名詞,但在罪行昭著的專制歷史記錄中,迄今尚未發現有政府強行接管公民正在生活居住的合法私有房産的記錄,請你局注意這個歷史現象,請斟酌是否一定要開這個歷史先河。

2、 爲研究範圍涉及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領域的法律工作者,迄今未發現這個星球上有那個政府制定並實施過自己授權自己制定接管標準來強行接管公民的合法私有房産,請你局能思考這個全球法律文明的明禁區。

二、從法律文明角度,我再次提醒你局:

1、無主財産認定權是司法權而非行政權,這是全人類規則文明的通例。中國的民事實體法及程式法都對此有明確規定,若在你局這次逼遷的群體中有法律專業人士參與,請你局轉述一下這種明確規定。
2、對無主財産認定的程式屬民訴法之特別程式。受制於以下絕對條件:①所有權人下落不明;②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③啓動不少於12個月時間的特別認定程式;④所有權人一經出現,認定程式即歸於無效。

(被拆遷戶)及其家人一直生活居住在你局擬作爲無主財産接管的房屋裏,更不是什麽“下落不明”,你局將代管財産決定書通知到他事實本身不就說明他並未“下落不明”,借此,我再次告知你局,(被拆遷戶)及其家人現在就生活居住在你局擬強行接管的房屋裏,這不是無主財産,且是被權利人有效控制著的財産。

3、你局在代管決定書中之(被拆遷戶)沒有合法代理人之說純屬荒唐,代理關係生效的法律條件,是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代理合同關係的確定,由於調整代理關係的法律在制定時“文革”已結束,所以這部法律中沒有規定:“當事人在確定代理關係時須有領導或組織批准”的字樣,從權者角度看這真是不可思義的錯誤,但這又是存在。

最後,我特別提醒你局,政府若批准你局以自己編造的這種方式強行接管公民正在生活居住的合法私有房産,那將于強盜無二致,將再添無知的歷史笑料。現在,你局的所有行爲都在全球煤體的衆視葵葵之下,請顧及政府的顔面,依法而不是依強權解決問題。

致上

——代理律師高智晟。

此件由北京市晟智律師事務所提存。
北京市晟智律師事務所
2004年5月31日

(http://www.dajiyuan.com)

相關新聞
謝田:歐盟為什麼要扯美國的後腿?
【網海拾貝】美國不脫鉤 只會讓中共坐大
英慧:中國兒童是韭菜花 被黨收割的對象
【網海拾貝】世界三間最大評級機構都與中國翻臉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