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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徵文】關於呂海翔案件的呼籲書

海甯的孫志剛-呂海翔網上紀念館網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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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1日訊】一個幽靈,公民呂海翔的幽靈,在無數活著的公民心頭徘徊。

表面上的起伏跌宕,曾經一次次給關心呂海翔案件的人以巨大的期待,但時至今日,我們仍然遺憾地看到,這個案件從一開始就沒有走向程式正義的軌道。程式正義是司法正義的起點,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在呂海翔案件中所目睹的法治,仍然徘徊在公正的起點上。

公民人權不僅應保障於生前,還應貫穿於生後。呂海翔在生前,沒有享受到公民基本的免於恐懼的自由;而在非正常死亡後,調查程式受到司法以外的權力的巨大干擾,以至調查報告漏洞百出,無法令人信服,這些權力以更爲惡劣的方式再次蔑視了死者與死者家屬的基本權利。

呂海翔案件中表現出來的對人權的蔑視和踐踏,與不久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時的莊嚴,恰成鮮明對比,同時,這種對比在一個努力建設法治社會、承諾保障人權的國家裏發生,令人難堪。

雖然孫志剛案留下了寶貴的思想財富,那就是:任何一個公民非正常死亡都不應被漠視,任何人的基本權利都不應遭到踐踏。但我們仍無奈地看到,孫志剛之後又有許多生命在可怕的沈默中走向無邊的黑暗。

從理論上說,公民沒有高低貴賤之分,人權乃天賦所得。但我們應該承認,在現階段,中國公民獲得人權需要政府的積極保障,擁有行政、司法等各項權利的政府是否願意尊重司法、保障人權,實乃中國公民的憲法權利能否實現的關鍵。對於無數象呂海翔一樣的普通公民,獲得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即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的權利,以及中國政府所認爲的最低限度的人權――生存權,其前提便是政府的積極保護,的行政權力對於法律的尊重。

呂海翔人權的喪失不僅開始於他在警察傳喚的過程中非正常死亡,還表現於死後公正迄未實現。在呂海翔的生存權在遭到可能的剝奪後,本應提供保護與公義的政府反而使用強制權力,不恰當地施於死者,死者的人權仍然以“枉法調查”的方式繼續遭到蔑視,海寧市檢察院對其死亡原因漏洞百出的解釋,直接宣示了一些基層檢察機構對人權褻瀆的可能程度。

事實上,呂海翔死後,司法部門如何介入、以何種方式介入案件調查,是另一輪公正的起點,也關係到公民能否重拾法治、人權信心。呂海翔案件得到公正處理有三個必要條件,一是獨立的不受干擾的調查;二是獨立於行政系統的司法體系;三是透明的受到監督的操作過程。

在呂海翔案件的調查過程中,這三個條件無一具備:

司法權力之外的其他權力滲透於整個辦案過程;政法委以法律爲代價試圖與死者家屬進行經濟交易;作爲嫌疑方理應回避的海寧公安局,在呂海翔死後幾天內,直接插手此案;整個辦案過程沒有受到來自上級與輿論的有效監督。海寧市在其力所能及的範圍內控制輿論,並部分爭取到各地新聞檢查機構的同情。新聞自由作爲公民捍衛自身自由的自由,並未得到踐行。海寧市檢察院對之負責的上級檢察機關嘉興市檢察院,由於該院法醫在呂海翔案件的新聞發佈會上公然替警察申辯的不恰當行爲,令人有足夠理由對其公正性産生懷疑。

既然目前中國公民的人權實現有賴於政府權力與司法公正,根據上述事實,我們有理由將呂海翔案件調查過程中喪失公正的癥結歸因於,在該案中,正義程式遲遲無法啓動,當地缺乏足以承擔開啓正義之門的具有公信力的獨立的檢察機構,和尊重並敬畏法律的行政權力擁有者。更糟糕的是,在貌似公正的法律程式掩蓋下,其他權力在事實上操控著法律程式,法律在被閹割後,卻不得不承受來自各方責難,並爲操控權力褻瀆法律者豎起擋風避雨的“貞節牌坊”。

我們遺憾地看到,在呂海翔案件中,某些政府權力部門已經異化爲法律的對立者,人權的施暴者。這一異化在公安系統身上表現得最明顯也最兇猛。公安機關本應成爲公民的守護神,卻在體制內異化成權力的看門人、公民權利的壓迫者,利益的攫取者。最近發生的一連串觸目驚心的案件,如哈爾濱遲文濱案、山東董春春案,公安機關所起的作用令人生疑。列寧曾描述專制就是“警察的無法無天和人民的普遍無權!”以呂海翔案而論,且不論呂海翔在死前是否曾遭受警察的毆打,他死在警察傳喚的過程中的事實,只要未經獨立公正的調查,確認公安機構的“清白”,他們便永遠無法洗清嫌疑。

在海寧市人民檢察院提供的調查結論與新聞媒體對該案前期調查的追蹤報道中,公民可以得出如下合理的懷疑:嘉興當地檢察機構與海甯官方形成事實上的利益團體,已無法行使獨立公正的法律職能。因此,政府急需使每個公民釋疑。要做到這一點,目前可行的方案包括,由獨立的第三方檢察官調查呂海翔案件,或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督察。在目前的司法體制內,呂海翔案要得到公正的調查,與海寧市公安局、海甯市行政當局有利益關聯的海寧與嘉興兩級檢察院理應回避,由上級檢察院進行調查,做出結論,以確定該兩院是否涉嫌瀆職,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鑒於該案在社會上的重大影響,人大理應代表民意,行使憲法規定的權利,即第一百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産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主動承擔監督職能。而有關職能部門,也應儘快放棄對呂海翔案報道中的管制政策,使該案能在公衆的眼前透明公開,以消怨取信。

人權既是道德權利,也是法律權利。喪失程式正義,公民憲法權利無從保障,這後果只能是關上法治社會大門,將社會推回以怨報怨、以私刑保證契約的野蠻時代。每個公民都可以理直氣壯地對政府說:你不守法,就不能要求我守法;你不公正,就不要奢望我做好公民;你不給我人權,使我無法以一個公民的態度尊嚴的生活,那我就有權利按照任何方式生活。一個有起碼法律素養與較高人道關懷的政府,面對這一責問,將羞愧到無地自容。這就如同政府打下了建立法治社會大廈的第一根樁,卻又同時親自動手毀壞這座大廈的基石。

到目前爲止,呂海翔案件已使我們對公民的人權能否爲憲法所有效保護産生深切的懷疑。我們深知,一個普通公民的命運,折射出的是我們自己的命運。一個公民的非正常死亡沒有得到法律的深究,人權就喪失了第一塊基石。行政權力罔顧法律、保護利益同盟者的大量事實,某些權力機構毫無例外地干涉司法獨立、破壞司法公正、卻不用擔心受到監督懲處的行爲,正在蠶食我們對社會的信心,侵吞我們對法律的信念。

我們不應對呂海翔的死保持沈默,因爲,一個非正常死亡的生命遭到漠視,預示著一群生命可能遭遇的危機;一個體制允許一個非正常死亡案件輕易逃脫法律,意味著這一體制病入膏肓,非動大手術不能救治。如果我們允許一個非正常死亡案件輕易逃脫人權和人民的追問,“我們珍惜每一個公民的生命”的美好願望,將永遠無法變成現實!

我們所籲求的正義,是建立在法律基礎上的正義,我們所要求的權力,昭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聯合國世界人權公約。基於此,我們有權要求在政府陽光下行使權力,有權要求政府權力受到嚴格的約束與監督。對於每一個公民的非正常死亡,我們將持續追問,政府的處理方式是否能夠合法地實現公正與公義?

面對公民呂海翔的靈魂,重溫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在2003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上的話絕非多餘:

人權衛士站在保護人權的第一線,讓人權之光照進由暴君和濫用權力造成的最黑暗的角落。他們努力維護法治;減少暴力行爲、貧困和歧視;建立各種促進更自由、更公平和更民主的社會的結構。

捍衛人權不僅僅是這些勇士的責任。它也是我們大家的責任。我們每一個人都必須成爲人權衛士。而保護那些人權捍衛者則是良好的起點。

不尊重人權的社會究竟會怎樣?混亂、動蕩、貧困、專制……民衆在忍耐與揭竿而起之間徘徊,這幅景象我們並不陌生。歷史的教訓,以及處於同一紀元年代的世界各個國家的狀況,已能讓我們的理智做出選擇。

呂海翔案件是一把尺,可以衡量出我們這個社會與法治社會的真正距離,可以衡量出每個公民得到的人權究竟是人權還是動物權。

我們關注呂海翔案件,乃是基於對推進社會法治精神與人道關懷的信心,對中國目前形勢的珍惜,對國運與個人命運的關切。我們要求呂海翔案的處理合乎程式正義的法則,使蒙塵的法律重新得到尊重與敬畏。我們將一直關注下去,直到呂海翔案得到公正解決。我們也會同樣關注每一個讓人權與法律蒙塵的案件,直至塵埃拭淨。作爲有尊嚴的公民,我們熱愛國家、爭取人權的權利毋須得到任何人的確認。

爲此,我們向您發出邀請:請您從現在開始,立即加入到我們的行列,爲爭取社會正義,回應這份呼籲,簽下您的大名!

讓我們攜手同行,互相扶持,爭取正義,以慰死者在天之靈!

發起人:
海甯的孫志剛–呂海翔網上紀念館網友會 
網址:http://www.netor.com/m/box200407/m39223.asp?BoardID=39223

簽名人:(排名不分先後)
楚天舒 峽石人

簽名請發電子郵件至海甯的孫志剛–呂海翔網上紀念館 E-mail:lhx519@yahoo.com.hk

2004年8月6日

--轉載自《議報》158期 http://www.chinaeweekly.com(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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