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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征文】关于吕海翔案件的呼吁书

海甯的孙志刚-吕海翔网上纪念馆网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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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1日讯】一个幽灵,公民吕海翔的幽灵,在无数活着的公民心头徘徊。

表面上的起伏跌宕,曾经一次次给关心吕海翔案件的人以巨大的期待,但时至今日,我们仍然遗憾地看到,这个案件从一开始就没有走向程式正义的轨道。程式正义是司法正义的起点,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在吕海翔案件中所目睹的法治,仍然徘徊在公正的起点上。

公民人权不仅应保障于生前,还应贯穿于生后。吕海翔在生前,没有享受到公民基本的免于恐惧的自由;而在非正常死亡后,调查程式受到司法以外的权力的巨大干扰,以至调查报告漏洞百出,无法令人信服,这些权力以更为恶劣的方式再次蔑视了死者与死者家属的基本权利。

吕海翔案件中表现出来的对人权的蔑视和践踏,与不久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时的庄严,恰成鲜明对比,同时,这种对比在一个努力建设法治社会、承诺保障人权的国家里发生,令人难堪。

虽然孙志刚案留下了宝贵的思想财富,那就是:任何一个公民非正常死亡都不应被漠视,任何人的基本权利都不应遭到践踏。但我们仍无奈地看到,孙志刚之后又有许多生命在可怕的沉默中走向无边的黑暗。

从理论上说,公民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人权乃天赋所得。但我们应该承认,在现阶段,中国公民获得人权需要政府的积极保障,拥有行政、司法等各项权利的政府是否愿意尊重司法、保障人权,实乃中国公民的宪法权利能否实现的关键。对于无数象吕海翔一样的普通公民,获得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即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权利,以及中国政府所认为的最低限度的人权――生存权,其前提便是政府的积极保护,的行政权力对于法律的尊重。

吕海翔人权的丧失不仅开始于他在警察传唤的过程中非正常死亡,还表现于死后公正迄未实现。在吕海翔的生存权在遭到可能的剥夺后,本应提供保护与公义的政府反而使用强制权力,不恰当地施于死者,死者的人权仍然以“枉法调查”的方式继续遭到蔑视,海宁市检察院对其死亡原因漏洞百出的解释,直接宣示了一些基层检察机构对人权亵渎的可能程度。

事实上,吕海翔死后,司法部门如何介入、以何种方式介入案件调查,是另一轮公正的起点,也关系到公民能否重拾法治、人权信心。吕海翔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有三个必要条件,一是独立的不受干扰的调查;二是独立于行政系统的司法体系;三是透明的受到监督的操作过程。

在吕海翔案件的调查过程中,这三个条件无一具备:

司法权力之外的其他权力渗透于整个办案过程;政法委以法律为代价试图与死者家属进行经济交易;作为嫌疑方理应回避的海宁公安局,在吕海翔死后几天内,直接插手此案;整个办案过程没有受到来自上级与舆论的有效监督。海宁市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控制舆论,并部分争取到各地新闻检查机构的同情。新闻自由作为公民捍卫自身自由的自由,并未得到践行。海宁市检察院对之负责的上级检察机关嘉兴市检察院,由于该院法医在吕海翔案件的新闻发布会上公然替警察申辩的不恰当行为,令人有足够理由对其公正性产生怀疑。

既然目前中国公民的人权实现有赖于政府权力与司法公正,根据上述事实,我们有理由将吕海翔案件调查过程中丧失公正的症结归因于,在该案中,正义程式迟迟无法启动,当地缺乏足以承担开启正义之门的具有公信力的独立的检察机构,和尊重并敬畏法律的行政权力拥有者。更糟糕的是,在貌似公正的法律程式掩盖下,其他权力在事实上操控着法律程式,法律在被阉割后,却不得不承受来自各方责难,并为操控权力亵渎法律者竖起挡风避雨的“贞节牌坊”。

我们遗憾地看到,在吕海翔案件中,某些政府权力部门已经异化为法律的对立者,人权的施暴者。这一异化在公安系统身上表现得最明显也最凶猛。公安机关本应成为公民的守护神,却在体制内异化成权力的看门人、公民权利的压迫者,利益的攫取者。最近发生的一连串触目惊心的案件,如哈尔滨迟文滨案、山东董春春案,公安机关所起的作用令人生疑。列宁曾描述专制就是“警察的无法无天和人民的普遍无权!”以吕海翔案而论,且不论吕海翔在死前是否曾遭受警察的殴打,他死在警察传唤的过程中的事实,只要未经独立公正的调查,确认公安机构的“清白”,他们便永远无法洗清嫌疑。

在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调查结论与新闻媒体对该案前期调查的追踪报道中,公民可以得出如下合理的怀疑:嘉兴当地检察机构与海甯官方形成事实上的利益团体,已无法行使独立公正的法律职能。因此,政府急需使每个公民释疑。要做到这一点,目前可行的方案包括,由独立的第三方检察官调查吕海翔案件,或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督察。在目前的司法体制内,吕海翔案要得到公正的调查,与海宁市公安局、海甯市行政当局有利益关联的海宁与嘉兴两级检察院理应回避,由上级检察院进行调查,做出结论,以确定该两院是否涉嫌渎职,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该案在社会上的重大影响,人大理应代表民意,行使宪法规定的权利,即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主动承担监督职能。而有关职能部门,也应尽快放弃对吕海翔案报道中的管制政策,使该案能在公众的眼前透明公开,以消怨取信。

人权既是道德权利,也是法律权利。丧失程式正义,公民宪法权利无从保障,这后果只能是关上法治社会大门,将社会推回以怨报怨、以私刑保证契约的野蛮时代。每个公民都可以理直气壮地对政府说:你不守法,就不能要求我守法;你不公正,就不要奢望我做好公民;你不给我人权,使我无法以一个公民的态度尊严的生活,那我就有权利按照任何方式生活。一个有起码法律素养与较高人道关怀的政府,面对这一责问,将羞愧到无地自容。这就如同政府打下了建立法治社会大厦的第一根桩,却又同时亲自动手毁坏这座大厦的基石。

到目前为止,吕海翔案件已使我们对公民的人权能否为宪法所有效保护产生深切的怀疑。我们深知,一个普通公民的命运,折射出的是我们自己的命运。一个公民的非正常死亡没有得到法律的深究,人权就丧失了第一块基石。行政权力罔顾法律、保护利益同盟者的大量事实,某些权力机构毫无例外地干涉司法独立、破坏司法公正、却不用担心受到监督惩处的行为,正在蚕食我们对社会的信心,侵吞我们对法律的信念。

我们不应对吕海翔的死保持沉默,因为,一个非正常死亡的生命遭到漠视,预示着一群生命可能遭遇的危机;一个体制允许一个非正常死亡案件轻易逃脱法律,意味着这一体制病入膏肓,非动大手术不能救治。如果我们允许一个非正常死亡案件轻易逃脱人权和人民的追问,“我们珍惜每一个公民的生命”的美好愿望,将永远无法变成现实!

我们所吁求的正义,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正义,我们所要求的权力,昭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联合国世界人权公约。基于此,我们有权要求在政府阳光下行使权力,有权要求政府权力受到严格的约束与监督。对于每一个公民的非正常死亡,我们将持续追问,政府的处理方式是否能够合法地实现公正与公义?

面对公民吕海翔的灵魂,重温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2003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日上的话绝非多余:

人权卫士站在保护人权的第一线,让人权之光照进由暴君和滥用权力造成的最黑暗的角落。他们努力维护法治;减少暴力行为、贫困和歧视;建立各种促进更自由、更公平和更民主的社会的结构。

捍卫人权不仅仅是这些勇士的责任。它也是我们大家的责任。我们每一个人都必须成为人权卫士。而保护那些人权捍卫者则是良好的起点。

不尊重人权的社会究竟会怎样?混乱、动荡、贫困、专制……民众在忍耐与揭竿而起之间徘徊,这幅景象我们并不陌生。历史的教训,以及处于同一纪元年代的世界各个国家的状况,已能让我们的理智做出选择。

吕海翔案件是一把尺,可以衡量出我们这个社会与法治社会的真正距离,可以衡量出每个公民得到的人权究竟是人权还是动物权。

我们关注吕海翔案件,乃是基于对推进社会法治精神与人道关怀的信心,对中国目前形势的珍惜,对国运与个人命运的关切。我们要求吕海翔案的处理合乎程式正义的法则,使蒙尘的法律重新得到尊重与敬畏。我们将一直关注下去,直到吕海翔案得到公正解决。我们也会同样关注每一个让人权与法律蒙尘的案件,直至尘埃拭净。作为有尊严的公民,我们热爱国家、争取人权的权利毋须得到任何人的确认。

为此,我们向您发出邀请:请您从现在开始,立即加入到我们的行列,为争取社会正义,回应这份呼吁,签下您的大名!

让我们携手同行,互相扶持,争取正义,以慰死者在天之灵!

发起人:
海甯的孙志刚–吕海翔网上纪念馆网友会 
网址:http://www.netor.com/m/box200407/m39223.asp?BoardID=39223

签名人:(排名不分先后)
楚天舒 峡石人

签名请发电子邮件至海甯的孙志刚–吕海翔网上纪念馆 E-mail:lhx519@yahoo.com.hk

2004年8月6日

--转载自《议报》158期 http://www.chinaeweekly.com(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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