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外遇契约 怨女告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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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知名香港“李锦记蚝油”的台湾代理商林姓男子,十二年前与吴姓女子外遇,并签下“感情契约”,约定绝不分手,两人每月须见面廿小时、一年要“过夜”八次,且林男不得与其他女子性交,若违约则须赔一千万,当时林姓男子也立下两百万元本票担保,但这项契约与本票被法院认定违反公序良俗,裁定无效;吴女得知自己十二年感情落空后表示,她不服,一定要上诉。

这项被法官认定违反公序良俗的合约,前言提到,为使林姓男子与吴女秘密交往平顺和谐,特立此约;内容洋洋洒洒八大项,第一项即约定林男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吴女分开;第二项,每月见面不得少于廿小时;第三项,两人每半个月安排一次例假日见面;第四项,每年过夜八次,出国、外地皆可;第五项,每年新年开工第一天、三月十四日、四月廿四日、立冬、腊八、十二月卅一日,两人一起晚餐。吴女昨天也解释为何选这些日子晚餐是由于,原本希望在二月十四日情人节及七夕两人共餐,但男方认为“太敏感”,才改订成三月十四日白色情人节,以及四月廿四日两人的“在一起纪念日”相聚;至于立冬等日子,则是吴女喜欢的日子。

合约中并提及,第二至五项可配套进行,第六项则约定林姓男子不得隐瞒或欺骗;第七项,林姓男子不可和家人、吴女以外的异性有任何暧昧、书信往来、电话往来、性关系约会之情事;第八项,每月汇款一千元至吴女账户,合约最后则言明,林姓男子若违约,即赔偿一千万元,且合约生效日起,林姓男子名下财产即不可转移,而两人在八十九年间立约时,林姓男子还签下两百万的本票。

吴女指出,自己在八十二年担任媒体美食记者时,认识了林姓男子,她说,当时林男指妻子脾气不好,正计划与妻离婚。吴女说,当时她在林姓男子的甜言蜜语下与他交往,但林却迟迟不结束与妻子的婚姻关系。

吴女表示,她的母亲罹患癌症,至八十九年间已届末期,母亲发现她和林姓男子的不伦恋情,要求两人分手,但男方不肯,还亲自拜访她父母,且为让她重病的母亲得以安心,遂签下上述的“感情契约”;不料,两人的感情在去年五月生变,林姓男子由妻子陪同找上吴女要求分手,林妻也控告吴女通奸,吴女并因本案遭判刑六个月确定。

至此,吴女认为林有志“违约”,遂将两百万的本票交由友人执行,但林姓男子虽坦承婚外情,却主张是被迫签下本票,遂向法院诉请债权不存在,台北地院审理认为,此契约虽是林姓男子在自由意志下所签,但这是为了保障婚外情,已违反公序良俗,属当然无效,故判林姓男子胜诉,不必付出两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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