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曉波:無視農民權利乃萬惡之首

劉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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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8日訊】農村的「基層暴政」

中共實行了多年的歧視農民和剝奪農村的體制及政策,造成農民的三重困境:制度歧視造成農民平等權的空白,權利匱乏又造成農村的市場失靈和基層政府的公權力失靈——基層政府對農村的管理呈現出「越位」和「缺位」的雙重弊端,不該管的偏管,在榨取農民血汗上不遺餘力地濫用權力;該管的不管,在爲農民提供公共服務上卻毫無作爲。甚至,農村基層的政權的「暴力行政」越來越觸目驚心。鄉鎮權貴們既爲自己得到經濟上的暴富,更爲了在政治上創造「政績」,在「指標壓力型體制」下,爲完成自上而下的層層加碼的指標,他們濫施權力,對農民進行暴力搶劫。農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産權利遭到了一些基層暴力行政的空前侵害,以至於出現被學者們稱爲「基層暴政」和「村委會黑社會化」的現象。

於是,中共自我吹噓的經濟改革便出現了巨大的悖論:一面是連年的經濟高增長,大城市日益繁華和暴發戶不斷出現;另一面卻是農民收入增長的連年下降、農村的日益凋敝和農業的危機重重。中國農民問題的日益嚴重,標誌著跛足改革的巨大失敗,不僅面臨著越來越高漲的道義質問,也承受著農民自發反抗日益高漲的穩定壓力。《我向總理說實話》和《中國農民調查》的暢銷和熱評,也從另一個側面凸現了農民問題的嚴重性。所以,必須進行重大改革,才能解決農村改革所面臨的深重危機。

胡溫農村改革的「四新」

胡溫上臺以來,作爲其「親民路線」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是加大了對農民問題的關注,也先後出臺了一些旨在改善農村的政策環境和減輕農民負擔的具體措施。如十六大後召開農村工作會議,觸及了多年不敢或不願觸及的基本制度問題,被禦用智囊們稱爲「四新」:新班子、新階段、新思路、新要求。之後,胡溫政權出臺了一系列關於農村改革的政策:一,以孫志剛事件爲誘因,溫內閣迅速做出廢除「收容遣送」的決定,使這一實行了四十多年的「身分歧視」制度壽終正寢。與此同時,加快在全國範圍內的戶籍制改革,旨在消除分隔城鄉的制度壁壘。二,在改善農業和增加農民收入方面,加大對農業的財政投入,放鬆農村土地流轉的制度及政策的限制;逐年減少農村稅費,爭取五年後完全取消農村稅費;嚴令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官方媒體甚至喊出了「善待民工」的口號。三,基層政權體制改革方面,開始醞釀在五至七年內完成撤銷鄉鎮一級政府的結構重組方案;廢除基層選舉由上級組織提名候選人的制度,而一律改由選民直接提名候選人的「海選」。四,保障農民權利方面,今年七月十一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出了《關於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將過去籠統而抽? H的農村民主權利具體化爲「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決策權」。同時,爲了緩解由農村土地糾紛而導致的官民對立,也爲了緩解農民上X潮的壓力,開始在一些地方試驗「土地糾紛仲裁」,並正在準備有關土地仲裁的立法。

胡溫施政能力的嚴峻考驗

農民能否從這些措施的落實真正獲益,不僅檢驗胡溫體制「親民路線」的誠意,而且是對其施政能力的嚴峻考驗。因爲,如果這些措施能夠實際落實,必將在使農民獲益的同時損害到「吃農民」的既得利益集團,來自地方政權和基層政權的阻力決不可小視(比如,就在前不久,河北和福建兩地的農民維權,先後發起萬人簽名,要求罷免昏官貪官;維權代表遭到當地專政機關的追捕,幫助這些農民的記者、律師、學者等人,也受到地方政權的巨大壓力)。征諸于中共的統治史,對政權善待農民的任何樂觀預測皆有可能變成悲觀的結論,特別是新官上任的三把火,如果沒有體制上的實質改革相配合,大都要在體制性的窒息之下,漸燃漸息,乃至終成死灰。

因爲,即便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現行政權從根本上講仍然是自私的獨裁的,它仍然把涉及到每個人幸福的最大公器——公共權力——變成一黨私具,只在乎自己的救世主地位和少數特權者的既得利益,而決不會真心關注絕大多數人的幸福。即便政權有時會對弱勢群體進行政策性的俯身傾顧,在應對突發天災時也會表現出權宜性的開明,但在根本上是基於維護獨裁權力的需要,至多是基於「民可載舟亦可覆舟」的機會主義和工具主義的統治技巧。這是物質和精神的雙重榨取,是一種全面的剝奪:先是在物質上榨取民脂民膏,然後再通過自上而下的施捨,在精神上榨取民衆的感恩戴德和馴順依附,從而形成了本末倒置的官民關係——被供養者變成了仁慈的恩人,而供養者卻變成了被拯救的乞丐。這也是中國制度的古老傳統,恩人政治和賑災表演貫穿於幾千年的帝制歷史,並被中共政權發展到登峰造極的水平。在此文化及其制度的傳統中,即便偶爾碰上個把道德高尚的明主或清官,他們個人對弱勢群體的關注,也只是基於「父母官良知」,而絕非基於「衣食父母良知」。他們恩賜給百姓的好處,是在用納稅人的錢向民衆購買美名和政績,購買政權的合法性和權威性,以鞏固恩人或救主的高高在上的地位。比如? A倍受讚美的農村承包制的推行,就是中共用從農民手中搶來的土地來賄賂農民,而且僅僅拿出其中的極少份額——土地使用權。這種自上而下的行賄式的恩人關懷,正是中國制度的本質特徵之一:「謝主龍恩」和「奴才該死」。正是這種「恩人政治」對農民基本權利的無視,才致使那些嚴重損害農民利益的制度得以輕易形成並長期堅持。

深層的制度瓶頸

也就是說,直到現在,中共政權仍然沒有意識到:農民問題的解決,絕非一味強調減輕農民負擔所能奏效,深層的制度瓶頸是農民在權利上的絕對劣勢,減輕負擔不過是權宜之計。最大群體的權利長期被剝奪,必然使政權的農村政策出現長期的制度性失誤,導致農村經濟的效率低下和農民利益的嚴重受損。中共執政五十多年所執行的農村政策,最缺少的不是對農民生活水平的忽視,而是對農民權利的無視:農民缺乏最根本的私有財産權(土地權),缺乏參與制定規則的平等權利,缺乏正當的利益表達渠道及新聞輿論的支援,缺乏組建完全自治農會的權利,缺乏通過公正司法程式獲得救濟的權利……所以,要避免農村改革的失敗,就應該著重解決農民的殘缺權利問題,就必須改變農村改革的側重點,把以減輕農民負擔和維持農村穩定爲中心的政策,轉向以農民權利的確立作爲全部改革的核心,使農民的權利得到法治化的尊重和保護。實質性改革之於中國農村,就是給予農民以平等權利和社會參與的公正起點。

在根本上解決農民的權利匱乏,決不是靠現在的自上而下的「恩賜民主」所能奏效的,沒有土地的私有化和党權在基層農村的撤出,農民就得不到可以對抗基層政權和強勢階層的真正權利。

村民自治沒有法治保障

村民自治,在村級管理上的核心是對農民個體權利——經濟上的土地私有産權和政治上的民主權利——的尊重,在與鄉鎮政權的關係上的核心是分權而治。而目前的現狀是,法律規定的農民的個體權利和鄉政村治的分權,並沒有在實踐中得到切實的保障,正如整個中國長期處於「有憲法而無憲政」的狀態中一樣。所以,必須修改和落實《土地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讓農民真正擁有自己的財産權,讓農民自己代表自己發言,讓農民具有自我保護的法定權利,使民選村官真正履行村民公僕的職責,乃是進一步完善基層民主法治化的關鍵。

一方面,必須逐步虛化党權的核心領導作用,乃至最終改變基層農村的雙權威體制,取消淩駕於民選村委會之上的村黨支部,使村委會成爲農村基層自治管理的唯一權威。應該修改《村組法》,特別是把第三條規定的村黨支部的領導核心作用,修改爲村黨支部必須服從《村組法》並在《村組法》之內活動,防止党權淩駕於「村組法」之上或置於《村組法》的約束之外。黨員意欲爭取村委會的權力,只能以個人身份參與競選,而不能代表黨組織參選或尋求村黨支部的幕後支援;黨員如果競選成功,其政治角色只能是對選民負責的村官,而非對黨組織負責的黨員,他也只能以村委會主任的身份行使權力,而不能代表黨組織行使權力。

另一方面,儘管《村組法》規定:鄉鎮政府「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只是對村委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援和幫助」,等於明確界定了鄉鎮與村委會不是行政隸屬關係,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鄉鎮不得干預村民自治。然而,這項規定並沒有改變鄉鎮政權對村委會實際上的「領導」關係,也沒有阻止鄉鎮對村民自治的嚴重干預。因爲,這樣的規定類似籠統而模糊的紀律性約束,缺乏詳細而明晰的法條硬約束,更沒有對於違法的行政行爲的相應懲處的規定。鄉鎮干預村民自治後不必承擔法律責任,加之傳統權力關係的惰性難改和基層政府的職能轉變不到位,所以在村民自治實踐中,鄉鎮幹部就可以爲所欲爲地干預村民自治,使《村組法》的法律權威得不到尊重。

降低維持穩定的社會成本

所以,必須修改《村組法》,進一步在法律上明確鄉鎮政權和村委會之間的許可權,用詳細而明晰的法條限制鄉鎮政權對村民自治的行政干預,讓那些敢於以身試法的鄉鎮幹部能夠受到嚴厲的法律懲處。也就是真正落實法律規定的村民自治,用法治管理代替上級政權的越俎代庖。這樣,有利於約束基層政府官員違法違紀行爲,有利於在農民與政府之間發展良好的社會對話機制,從而有利於農村社會穩定。中共一直擔心農村的穩定,與其通過減負式的利益收買和鎮壓式的警惕防範,維持成本高昂的權宜式穩定,遠不如採取開放式的村民自治,用法治保障的和平選票和自我管理來代替群體的上訪、請願和示威,既能有效地從根源上防止激進的暴力反抗,也能有效地降低維持穩定的社會成本,何樂而不爲!而對農民的壓榨和控制越嚴重,農民在忍無可忍之時鋌而走險的群體反抗就越激烈。如果沒有實質性改革,早晚會出現代替改革的革命。

制度和權利的貧困

現代意義上的貧困,絕非單純的資源匱乏和供給不足,而更多的是制度貧困或權利貧困,即權利分配的嚴重不公。一個不尊重國民權利的政權,也不可能消除現代貧困。權利的貧困是貪婪的剝奪和極端的不公得以肆無忌憚的制度根源,必然導致官民之間的衝突愈演愈烈。如果政府想緩解和解決問題,只靠臨時抱佛腳的禁令和開恩是無法奏效的,而必須改變政府權力與國民權利的巨大不對稱現狀,在還産於民的同時,開始還政於民的改革。

獨裁政權對農民權利的無視,才是「農民太苦、農村太窮、農業太危險」的萬惡之源。所以,中國弱勢群體爭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根本途徑,不是乞求恩賜的麵包,而是以民間維權來爭取平等的法定權利。平等的權利是實現社會公正的前提,也是每個個體、每一群體,乃至整個社會實現利益最大化的前提。所以,英國著名的丹甯法官才會以絕決的態度聲言:「實現公正,即使天塌下來。」而事實上,實現公正,非但不會導致天塌地陷,反而唯有保障個人自由和權利平等的社會公正的實現,才是人類社會得以保持良性秩序的關鍵。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於北京家中

《動向》2004年8月號(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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