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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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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十四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國大代表總額三百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於三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

三讀通過的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條文重點包括: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的政黨或二十人以上組成選舉聯盟,申請登記為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候選人;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三年、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者,也得依規定登記為候選人。

國大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辦理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供政黨、聯盟發表政見。每一政黨、聯盟每次使用時間不得少於十五分鐘,受指定電視台不得拒絕。

政黨、聯盟不得收受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人(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這幾個地區的人(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捐贈競選經費。

國大代表選舉當選名額分配,以各政黨、聯盟得票數之和為有效票數,有效票數再除各政黨、聯盟得票數,求得各政黨、聯盟得票比率,最後再以應選名額乘各政黨、聯盟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即為各政黨、聯盟分配的當選名額。

政黨或聯盟當選名額,每滿四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每滿三十人,應有原住民當選名額一人;兼具婦女、原住民身份者,以原住民當選名額計算。

政黨或聯盟分配的婦女、原住民當選名額,如按各政黨或聯盟登記候選人名單順位依序分配當選名額,婦女、原住民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應由名單中順位在後之婦女、原住民候選人優先分配當選。

國大當選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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