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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 讓人霧煞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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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彭顯鈞、羅添斌╱台北報導〕政治獻金法施行迄今將滿一週年,問題卻「滿坑滿谷」,更有許多民眾在選後要求退回捐款,令參選者、監察院及內政部棘手,至今無解。官員表示,若相關問題無法以行政命令解決,將在適當時機進行修法,使法令更符合社會發展趨勢。

政治獻金法九十三年3月卅1日公布施行,已歷經去年高雄市議員補選及去年底的第六屆立委選舉。由於有相當多參選人抱怨及反映,內政部在本週一曾邀集監察院等相關單位共同研商,解決政治獻金法實施的各項疑義。

內政部官員說,會中監院官員提出一大堆問題,顯示情形的確嚴重,有些能夠以「解釋」解決,但對於包括「民眾在捐款後,又要求退回款項」等問題,因為各單位看法不一,至今難解。

在其他爭議問題上,監院官員說,大部分立委參選人都未在收受政治獻金後,於15日內先將政治獻金存入所開設的專戶內,再行提領支用,而是直接開銷;官員指出,許多參選人都抱怨說,並不清楚相關規定,希望監院能夠通融,但因現任監委任期已屆,問題將待新任監委決定。

此外,有關匿名捐款部分,也衍生不少爭議。監院官員說,該法規定參選人不得收受超過新台幣一萬元的匿名捐款,且匿名政治獻金不得超過所申報總額的十分之一,否則必須繳庫。

對於匿名如何認定,內政部做出解釋,如果只有姓名卻無其他資料者,無法查核其身分者,一律視為匿名;至於自動轉帳部分,監院目前採取較為寬鬆的認定,只要參選人能夠提供完整的捐款人帳號,未來可供查核者,即不算是匿名。

另外,關於超過法定上限的政治獻金必須繳庫的規定,大部分參選人由於不了解計算標準,抱怨不已。

另一個棘手的問題,就是政治獻金能否「退還」,包括收受者能否主動退回,以及捐贈者及收受者能否在雙方合意之下,退回政治獻金。

〔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政治獻金法施行至今年3月底屆滿一年,由於政治獻金法法條內容規範不盡明確,引發許多難以解決的爭議,監察院財產申報處已赴全國各地區宣導,但官員說「部分地區反應冷漠」,有必要加強宣導。

監院指出,依據政治獻金法規定,有意參選今年的縣市長以及明年縣市議員選舉者,依法必須在現任任期截止八個月前,向監院申請開設政治獻金專戶,亦即參選縣市長者,必須在今年4月廿日前完成開戶,參選縣市議員者,必須在今年7月1日前完成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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