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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献金法 让人雾煞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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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彭显钧、罗添斌╱台北报导〕政治献金法施行迄今将满一周年,问题却“满坑满谷”,更有许多民众在选后要求退回捐款,令参选者、监察院及内政部棘手,至今无解。官员表示,若相关问题无法以行政命令解决,将在适当时机进行修法,使法令更符合社会发展趋势。

政治献金法九十三年3月卅1日公布施行,已历经去年高雄市议员补选及去年底的第六届立委选举。由于有相当多参选人抱怨及反映,内政部在本周一曾邀集监察院等相关单位共同研商,解决政治献金法实施的各项疑义。

内政部官员说,会中监院官员提出一大堆问题,显示情形的确严重,有些能够以“解释”解决,但对于包括“民众在捐款后,又要求退回款项”等问题,因为各单位看法不一,至今难解。

在其他争议问题上,监院官员说,大部分立委参选人都未在收受政治献金后,于15日内先将政治献金存入所开设的专户内,再行提领支用,而是直接开销;官员指出,许多参选人都抱怨说,并不清楚相关规定,希望监院能够通融,但因现任监委任期已届,问题将待新任监委决定。

此外,有关匿名捐款部分,也衍生不少争议。监院官员说,该法规定参选人不得收受超过新台币一万元的匿名捐款,且匿名政治献金不得超过所申报总额的十分之一,否则必须缴库。

对于匿名如何认定,内政部做出解释,如果只有姓名却无其他资料者,无法查核其身份者,一律视为匿名;至于自动转账部分,监院目前采取较为宽松的认定,只要参选人能够提供完整的捐款人账号,未来可供查核者,即不算是匿名。

另外,关于超过法定上限的政治献金必须缴库的规定,大部分参选人由于不了解计算标准,抱怨不已。

另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政治献金能否“退还”,包括收受者能否主动退回,以及捐赠者及收受者能否在双方合意之下,退回政治献金。

〔记者彭显钧╱台北报导〕政治献金法施行至今年3月底届满一年,由于政治献金法法条内容规范不尽明确,引发许多难以解决的争议,监察院财产申报处已赴全国各地区宣导,但官员说“部分地区反应冷漠”,有必要加强宣导。

监院指出,依据政治献金法规定,有意参选今年的县市长以及明年县市议员选举者,依法必须在现任任期截止八个月前,向监院申请开设政治献金专户,亦即参选县市长者,必须在今年4月廿日前完成开户,参选县市议员者,必须在今年7月1日前完成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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