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不脫社會文化背景 瞭解起因減少悲劇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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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徐崇哲台北特稿)台北市四歲邱姓女童遭父親酒後施暴凌虐,造成震驚全國的受虐兒人球案,不僅引發緊急醫療系統通報制度的潛在問題,更讓兒童受虐這個存在已久的社會問題再度浮上檯面。

根據美國聯邦「預防虐待和疏忽兒童以及處理法案」的定義,兒童受虐 (Child Abuse)為:任何危及小孩(不滿十八歲)身體健康的行為,或疏忽小孩情感發展的行為。亦即若無法餵養小孩、肢體傷害小孩,或與小孩發生性關係,就符合施虐兒童的行為。

兒童受虐的形式主要可分為以下四類:一、身體虐待。二、性虐待。三、情感虐待。四、漠不關心。另一種形式的虐待在第三世界等落後國家較常見,即所謂的剝削童工,利用孩童從事勞動工作或其他活動來獲取利益。

台灣的兒童福利聯盟一月十八日公布,去年全台有五十六人因受虐或遭父母攜帶自殺死亡,其中五十五人是沒有自保能力的十二歲以下兒童,平均每月四.三一個小孩在成人攜子自殺或施虐過程中喪命。推估去年全年有八千八百餘人受害。依據國外經驗,潛藏黑數可能高達十倍之多。

美國醫學協會公布的數據更顯示,美國每年兒童受虐報案案例為一百七十萬例,十四萬名兒童受到傷害,其中一千五百人因而死亡,平均每月多達一百二十五人,是台灣的三十一倍。

每當為人父母者虐待自己親骨肉的新聞一傳出,總是令人覺得不可思議,事實上虐童的發生雖然原因不一而足,但多半脫離不了施暴者本身在於家庭環境、婚姻關係、工作成就的遭遇與表現。一般來說,虐童的起因計有:個人曾有被虐的歷史經驗 (童年心理創傷)、沉迷於酒精或毒品、夫妻失和、失業、除了照顧自己還必須照顧小孩的壓力以及其他的生活壓力等等。

以邱姓女童之父為例,邱父前科累累,有吸毒惡習,與女童母親的婚姻從頭到尾不被祝福;與妻子離婚後,一直都是他在照顧女兒,本身又游手好閒不務正業,三不五時就向前妻要錢,種種狀況幾乎全部吻合虐童的因素。

更值得注意的是,某些文化傳統觀念的長期累積,無形中也強化了父母對待子女的態度,導致孩童受虐有時似乎成了「清官難斷的家務事」。以東方文化來看,父母往往視小孩為私有財產,認為自己有權決定孩子該怎麼管教,要打要罵別人管不著 (尤其是父親);另外一種觀念是「不打不成器」,為了孩子將來前途著想,有必要從小開始嚴加「磨練」。

無論是何種原因造成父母對小孩管教過當導致身心受創甚至喪命,虐童最值得警惕的一個現象是:這種行為通常具有循環性,一代傳過一代,受過創傷者在長大成人後,也會對其下一代形成傷害。

欲防止這種惡性循環別無他法,唯有為人父母或即將為人父母者在發覺自己可能有傷害子女的傾向時,肯尋管道尋求專家協助。此外,官方與民間輔導機構也必須教育大眾認識何謂虐童,以期疑似情況發生時能及時介入,減少不必要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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