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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務官退職撫卹條例爭議 大法官做違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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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二十八日電)政務官退職撫卹條例爭議,台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五八九號解釋強調,對受有任期保障確保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政務人員,於新退撫條例公布施行前、後接續任年資合計十五年,卻無得擇領月退職酬勞金規定,由於沒有合理保障應受保護的信賴利益,因此違憲。

有關機關應即依據解釋意旨,使這些人員於法律上得合併退撫條例施行前後軍、公、教年資及政務人員年資滿十五年者,也得依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及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修正公布的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規定,擇領月退職酬勞金保障信賴利益。

大法官解釋表示,憲法對特定職位為維護獨立行使職權而定有任期保障者,它職務性質與應隨政黨更迭或政策變更而進退的政務人員不同,最主要目的在於藉任期保障,確保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目的,並具公益價值。

大法官解釋指出,為貫徹任期保障功能,對於因任期保障所取得法律上地位及所生的信賴利益,即須充分保護,避免受到損害,才能使這些人員獨立行使職權,才符合憲法信賴保護原則。

此次釋憲案的聲請人是監察院,監察院認為受有任期保障的政務人員於新退撫條例公布施行前、後接續任年資合計十五年者,原得依原給與條例擇領月退職酬勞金,而新退撫條例卻無得擇領月退職酬勞金規定,對應受保護信賴利益未有合理保障,才聲請解釋。

今天的大法官會議是由司法院院長翁岳生擔任主席,大法官城仲模、林永謀、王和雄、謝在全、賴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義男、楊仁壽、徐璧湖、彭鳳至、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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