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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务官退职抚恤条例争议 大法官做违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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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自强台北二十八日电)政务官退职抚恤条例争议,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做出释字五八九号解释强调,对受有任期保障确保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政务人员,于新退抚条例公布施行前、后接续任年资合计十五年,却无得择领月退职酬劳金规定,由于没有合理保障应受保护的信赖利益,因此违宪。

有关机关应即依据解释意旨,使这些人员于法律上得合并退抚条例施行前后军、公、教年资及政务人员年资满十五年者,也得依政务官退职酬劳金给与条例及民国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修正公布的政务人员退职酬劳金给与条例规定,择领月退职酬劳金保障信赖利益。

大法官解释表示,宪法对特定职位为维护独立行使职权而定有任期保障者,它职务性质与应随政党更迭或政策变更而进退的政务人员不同,最主要目的在于藉任期保障,确保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目的,并具公益价值。

大法官解释指出,为贯彻任期保障功能,对于因任期保障所取得法律上地位及所生的信赖利益,即须充分保护,避免受到损害,才能使这些人员独立行使职权,才符合宪法信赖保护原则。

此次释宪案的声请人是监察院,监察院认为受有任期保障的政务人员于新退抚条例公布施行前、后接续任年资合计十五年者,原得依原给与条例择领月退职酬劳金,而新退抚条例却无得择领月退职酬劳金规定,对应受保护信赖利益未有合理保障,才声请解释。

今天的大法官会议是由司法院院长翁岳生担任主席,大法官城仲模、林永谋、王和雄、谢在全、赖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义男、杨仁寿、徐璧湖、彭凤至、林子仪、许宗力、许玉秀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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