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一梟:林案判決書四大硬傷

東海一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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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日訊】根據林棠案情和一審判決,我方辨護人作了深入分析和全面駁斥,林樟法等人搭橋修路改變閉塞農村的落後狀況使農民擺脫困境的善行,並未真的觸犯了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20018月31日)將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可見,要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客觀上必須同時具備四大必要要件:一、是違反了國家土地管理法規;二、改變土地用途;三、佔用數量較大;四、是造成林地大量毀壞的結果。林樟法等人的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上條件,方可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林案判決書主要有下述四大硬傷:

一、林樟法等人的投資修路行為不違反國家土地管理法規
2001年8月3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於土地管理的規定。

庭審中本辯護人質詢公訴人:林樟法等人違反那條法律,公訴人回答還沒找到,過段時間再次質詢,回答是經與助理檢察員商量後,認為違反了《森林法》第十八條。

《森林法》第十八條曰:進行勘查、開採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佔或者少佔林地;必須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統一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於因佔用、徵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檢查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復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這條法條僅要求建設工程征、佔用地的審批要求,這裡的建設工程是與土地法的建設用地相對應,建設工程用地必須是建設用地,「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審確認修造此路是農村道路,而農村道路用地系農用地!一審法院卻武斷而荒唐地認為「修建農村道路屬於建設工程」,沒有法律根據,並且連基本邏輯都不對!修造的農村道路可以俗稱工程,但絕不是森林法所明確列舉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的用地是建設用地,怎能歸屬農用地呢,其含義必須與土地法、森林法及實施條例所明確指出的法律意義上的「建設工程」相 —致,這關係違法與犯罪,法官沒有自由裁量權!——判決書這裡自相矛盾。判決書前面已承認農村道路屬農用地,根據土地法,土地分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用途,怎麼能即「農用」又「建設」呢?

公訴人曾狡辨說在舊的《土地分類法》中,農村道路劃入建設用地。我方宣讀了國土資發2001255號文件中關於廢止此前舊的、啟用新的《土地分類》的規定!

二、修農村道路沒有改變土地使用用途。
判決書「其修建後的道路雖然沒有改變農用地的屬性,但在農用地範疇內已經改變了被佔用林地的原用途,故被告人的行為符合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客觀方面的構成特徵。」的說法是嚴重違背法律常識的。

對於土地用途,法律上有嚴格限定,不能隨意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國土資源部文件國土資發2001255號關於印發試行《土地分類》的通知中規定的土地分類,其中明確列明村間道路包括機耕道屬於農用地中的農村道路(這一點判決書也承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調整的是農用地轉換為建設用地的行為,農用地內部的轉換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規調整的範圍。

三、沒有造成林地大量毀壞
利用荒地、林地修村間道路,是對林地的合理利用而非毀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即法釋 [2000]14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國家對耕地的保護強於對林地的保護,本案中林樟法等人所修的農村道路是可恢復的泥路,是為了林業、農業生產服務的,而且是林業、農業生產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根本不存在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四、林業用路不存在佔用林地問題
造路用有林與沒林的林地,其路本身屬林地用途範圍,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是對林地的合理利用,有利於林業資源的開發保護,根本不存在林業用地佔用林地的法律問題。修路所佔用的相當部分是未利用的荒地、河灘地、老路基地,沒佔用有林林地。況且,造路用林地還是林地,多少幾畝都不是問題。
起訴書指控佔用林地37.27畝不符合事實。而且林地佔用數量有兩次鑑定,第一次為21畝,數量相差巨大,為什麼用現在這一份,沒有具體理由說明。出具鑑定書的機構及人員是否有權進行鑑定,龍泉檢院的鑑定材料上沒有反映。麗水市秀山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所測定道路平均寬是4.01米,遂昌縣林業局測定路寬是3.5米,相互矛盾不一。

陳冰指出:林樟旺們所修建的機耕路,是姚坑村一百多村民與外面世界陽光、希望相通的路,是他們苦盼巳人的生存、發展、希望、致富之路。從法律的角度講,林樟旺們無罪,就道德的層面言,則是一種行善積德的善舉。龍泉公安把一件普通的行政違規事件上綱為違法,又上線為刑罪,純屬濫用職權 徇私枉法陷害勒索村民!

關於我方反擊諸般招術,此處略作介紹,具體請閱星水、陳冰的辨詞。(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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