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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推薦信用卡新會員 所得需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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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一日電)信用卡市場競爭激烈,越來越多業者推出現金紅利抵消費活動,不過,現金紅利是否屬於所得?財政部表示不屬於。但如果持卡人是因為推薦新會員得以抵扣消費或獲得贈品,屬於對價性質,需申報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近來不少發卡銀行推出刷卡消費可累積現金紅利,並直接抵免消費款項的優惠,深受消費者歡迎。不過,有些民眾以為這樣得來的現金紅利算是所得,事實上,以刷卡消費累積的積點抵免次年度的信用卡年費或選擇兌換商品,甚至以刷卡消費累積的現金紅利直接抵減消費款,都和持卡人刷卡購買貨物或勞務有關,核屬信用卡發卡機構給予持卡人銷售勞務折讓的性質,所以沒有持卡人的所得問題。

不過,財政部也表示,如果持卡人是以推薦新會員所累積的積點,抵免次年度的信用卡年費、兌換商品或消費款項,那就屬於推薦新會員取得對價的性質,應算持卡人其他所得,需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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