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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共識 公職人員賄選一審有罪即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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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二十一日電)立法院朝野黨團今天協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達成初步共識,日後直轄市長、縣市長或各級民意代表若因賄選,於一審遭判有期徒刑而未緩刑,即刻停止職務,日後無罪判決定讞才准復職。

朝野黨團下午協商達成初步共識,新增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一百條之二,重要條文內容為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若因賄選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宣告者,應自判決日起,停止其職務或職權。

草案也規定,遭停止職務或職權的人員,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復職;但若停止職務或職權的人員,經依法參選,再當選公職人員並就職者,不再適用這項規定。

全案除無黨團結聯盟代表未簽字,已獲朝野黨團共識。

台灣團結聯盟籍立法委員郭林勇(不分區)表示,據司法院統計,賄選一審遭判有罪,最終無罪定讞比例僅約一成,應不致違背「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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