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捕劫犯致死犯法嗎? 見義勇為案掀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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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7日訊】(亞洲時報記者傅英姬10月27日撰文)成都見義勇為者張德軍去年路見不平追捕搶劫犯,近日反被搶劫犯和劫犯家人告上法庭,索賠56萬元人民幣。該案近日開審,引發輿論圍繞“太見義勇為”造成傷害死亡,算不算犯罪的法律死角問題。

問題之一是張德軍究竟是見義勇為“過度”還是以暴易暴,見義勇為是否該“有度”;問題之二是公安民警竟然以搶劫事件牽涉物值太低而不作搶劫案處理,是否恰當?

據四川媒體《成都晚報》報導,24日上午,備受關注的“見義勇為案”在成華法院第一審判庭首次開庭審理。整個庭審持續了近6個小時,法官宣佈擇日宣判。

回顧案情,04年8月14日,見義勇為的張德軍駕駛汽車追趕搶奪項鏈的搶匪時,和兩名搶匪所騎的摩托車相撞。一搶匪飛出立交橋摔死,另一搶匪受傷,左腳此後被截肢。傷者羅軍及死者胡遠輝的妻子曾要求警方對張德軍刑事處理,警方對此事明確回覆“不予立案”後,羅軍及胡妻向成都成華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自訴,要求追究張德軍的刑事責任,並賠償死亡賠償金、醫療費等共56萬餘元。

案件擇日宣判至今未有定論,不過事件已經引發一輪激烈爭議,國內多個人氣論壇上成為熱門話題,總的看來,輿論普遍支持見義勇為者張建軍,認為張德軍的行為是見義勇為,不應為造成的後果擔責。

網民普遍認為,如果判張德軍賠償給劫犯的話,日後將無人敢見義勇為。新華發展論壇上網民“山海精靈”諷刺,劫犯搶劫本身就是藐視法律,在死傷後想尋求被藐視的法律保護,如判賠償劫犯就是拿法律尋開心。

羅軍及胡妻一度敢於要求警方對張德軍刑事處理,是由於成都警方以被搶項鍊僅值396元,金額太低,不以搶劫罪論。二人亦因而為索償自感“理直氣壯”。

有網民就針對公安部門以搶錢金額為立案依據:“搶了396元不算搶,搶多少才處搶?如果有人被搶了,難道先要向受害人核實了搶多少,才去見義勇為嗎?搶匪不要命的跑,出了問題還是見義勇為者的事,還有沒有公理?”“請問是不是只有員警才可以抓歹徒啊?別的人就不可以抓了嗎?前幾天見報道,說有個計程車司機砍死個搶劫他的歹徒,被判刑了!這個社會到底是怎麼了。”

還有網民“鳥與夢飛行”揶揄:“今天我開始搶劫的日子。如果你看見我搶劫了,請不要喊,我會告你個精神傷害,也不要追我,也要告你個恐嚇,更不能抓我,告你個限制人身自由,如果不幸你把我弄傷了,你就慘了,我下半輩子就等你伺候我了,萬一你把我消滅了,等待你的將是槍斃。”

另一方面,也有網民表示見義勇為不能“過度”,見義勇為者沒有權力剝奪劫犯生命。網民“正義不能被濫用”表示,搶偷要法辦,但罪犯在沒有威脅他人的人身安全時仍施加暴力使人致死,與殺人同等!見義勇為時採取以暴制暴,見義勇為者就是新犯罪分子。

少數中立派網民就表示,主要看見義勇為者撞人是蓄意還是無意的,如果是蓄意的就得負刑事責任,否則應該負民事責任。但是事實上見義勇為通常都是在危機的情況之下,人的情緒和思維都極度亢奮下,很難判定是蓄意還是無意致死他人。

此前幾個月,湖南長沙也審理過類似的一起案子,長沙”被劫的哥撞死劫匪案”於3月23日在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劫後駕車撞死劫匪的長沙的士司機黃中權故意傷害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賠償受害人家屬36998.78元。案件同樣引起廣泛爭議。除了網民意見外,這宗見義勇為案同樣引起有關專家學者的關注。

四川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崔巍認為,見義勇為者的行為不應構成犯罪。崔認為,劫匪的過錯在先,見義勇為者追趕是因搶奪一事引起,見義勇為者沒有過錯;從慘禍發生的瞬間來分析,摩托車與奇瑞車發生碰撞的原因是摩托車自身操作不當,撞上護欄再反彈到奇瑞車上所致,與奇瑞車無關。而且兩車保持有一定距離,屬於正常追趕,發生慘禍是超出張德軍控制範圍的。

不過也有法學家認為,張德軍的行為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張德軍作為成年人,應當預見當時可能會有車毀人亡但張德軍沒有預見,主觀方面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客觀方面,張德軍等人的追趕行為造成摩托車因為慌張撞上護欄,再反彈回來撞上奇瑞車,最終發生了慘禍。儘管歹徒做了違法的事,但張德軍等人不應僅僅為了保護項鏈而置死者、傷者的生命權等人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而不顧。

案件判決未下,有關爭論更是一直持續不下。有意見認為不管法院最後判決的結果怎樣,張德軍事件本身就已經產生了示範性的效果。

對於此案,有網民無限感慨發帖表示“我也產生出了一個願望:當人們再看到偷盜、搶劫、殺人正在發生的時候,再也沒有人衝動地挺身而出,再也沒有人去指責別人無動於衷,再也沒有人去越疽代庖,當然再也不會有什麼‘長沙案’和‘成都案 ’的審理和爭議,有的只是公民的冷靜和沉著,有的只是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迅速行動,有的只是犯罪分子的束手就擒和坐以待斃。但願如此。”(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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