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決死囚 北京法院跟中央對著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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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7日訊】(亞洲時報記者田鏡10月27日撰文)地方部門公然違抗中央事情,竟然發生在天子腳下的首都北京,並且事件主角是最應嚴肅的法院,時間上更是「你昨天不許的,我今天就幹」,或許這是中國才有的怪事。

最高人民法院10月26日發佈《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明確宣佈,將死刑核准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卻在翌日的27日宣佈,遵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將一批重犯驗明正身後,押赴刑場執行死刑。部份涉及案件發生日期至行刑日還未夠一年,頗有「速戰速決」意味。

新華網26日引述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死刑覆核程式改革是當前司法體制改革的一個熱點問題。該負責人說,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最嚴厲的刑罰。人民法院適用死刑,必須慎之又慎,絕對不允許出錯。為確保死刑的正確適用,中國刑訴法專門規定了死刑覆核程式,要求所有死刑立即執行案件都要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該負責人指出,由於各種原因,這項法律規定沒有落實到位,尚有部分死刑立即執行案件授權高級法院核准。「這種做法一是不符合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二是不利於保證死刑案件質量。」

這位負責人說,在目前進行的改革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黨和國家關於尊重與保障人權及嚴格限制死刑的政策精神,決定改變目前授權高級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權的做法,將死刑核准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改革和完善死刑案件審判程式和覆核程式,確保死刑案件的質量是目前進行中的改革要項,其餘改革要點包括改革刑事證據制度,進一步貫徹落實保障人權和無罪推定原則;改革民事管轄制度,克服跨地區民事案件中的不當干擾問題;改革行政訴訟制度,特別是解決行政訴訟中的管轄問題,從制度上排除干預行政審判的各種因素;改革庭前程式,探索建立規範的民事訴訟簡化程式和小額訴訟制度,提高訴訟效率。

負責人說,改革是要「依法擴大審判公開的範圍,增加法院各項工作的透明度」;改革民事行政審判監督制度,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維護司法既判力。

然而,這項改革政令連京城都執行不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0月27日宣佈,23歲的北京市無業人員慶洪宇,假借公司招聘職員的名義,先後將4名女被害人騙至其租住處,進行搶劫、強姦、猥褻,並致一人死亡。遵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將慶洪宇、連永貴、王金成、韓錦忠等一批重犯驗明正身後,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根據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佈的案情,各死囚均屬罪大惡極(見附錄),但不管所公佈的案情如何嚴重,也無理由不尊重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覆核權的決定。並且是「你昨天才宣佈你的,我今天照舊做我的」,頗有就擇這天對著干的勢態。

以黨總書記胡錦濤和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為首的胡溫體制,於2003年非典型肺炎一役,曾經以撤掉衛生部長和北京市長烏紗,而樹立中央權威,但其後無以為計。

今年胡溫強力推行宏觀調控,主打壓抑各地方房地產市場炒風,但成效幾近於零,剛於10月中旬結束的五中全會,更以不提不睬宏觀調控來表達地方幹部對胡溫中央的蔑視。

如今這股蔑視中央之火,竟燒到北京城內,由法院站在前排,且看胡溫中央如何收拾?

附錄: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佈的案情

23歲的北京市無業人員慶洪宇,假借公司招聘職員的名義,分別於2004年11月15日、19日、22日,將在《為您服務報》「手遞手」專欄刊登求職資訊的事主張某、劉某、王某(女,歿年23歲)、彭某等4人先後騙至他在本市通州區、朝陽區的租住房內,採用威脅、捆綁、堵嘴等手段,對張某進行猥褻,並搶得張1部價值200元移動電話;搶得劉某現金、移動電話等款物共計價值800餘元及劉某的身份證、4張儲蓄卡;對王某進行搶劫,但因王某反抗,慶洪宇即用手掐、繩勒頸部等手段,致王某死亡,後搶得王某移動電話及現金共計價值700元;對彭某進行威脅並將其強姦,後搶得彭移動電話及現金共計價值950餘元。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慶洪宇採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劫取公民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且系多次搶劫,搶劫中致人死亡。其在搶劫過程中,又違背婦女意志,強姦及強制猥褻婦女,其行為又分別構成強姦罪、強制猥褻婦女罪。據此,法院以搶劫、強姦、強制猥褻婦女罪數罪並罰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曾因盜竊罪、脫逃罪被判刑的33歲的本市無業人員連永貴,夥同郝自勤(已被判刑)等人於2003年9月8日晚,以嫖娼為名將胡某(女,歿年32歲)騙至本市通州區郝自勤住處後,由郝自勤對胡看押,連永貴等人駕車到朝陽區胡的租住處搶得胡某的一張存摺及台式電腦,後返回郝自勤住處。在對胡某毆打並逼問出存摺密碼和提取了部分存款後,為滅口,連永貴等人第二天又在郝自勤住處用繩索將胡勒死,並於當日將胡屍體拋於河北一灌木叢中。連永貴等人先後從胡存摺中提取2.7萬餘元伙分、揮霍。

此外,連永貴還夥同他人於2003年10月11日22時許,將房某(男,35歲)劫持至郝自勤住處,在向房家屬索得30萬元贖金後,將房放回。於2003年10月27日7時許,將黃某(男,38歲)劫持至郝自勤住處,並向黃家屬勒索30萬元。當月31日13時許,連永貴等人準備索取贖金時被當場抓獲。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連永貴採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財物,後又殺人滅口,其行為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其還夥同他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採用暴力手段綁架他人,其行為又已構成綁架罪。對其所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應依法並罰。其刑滿釋放後五年內重新犯罪,係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據此,法院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數罪並罰判處連永貴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曾因購買假幣被判刑的26歲的遼寧省農民王金成,夥同馮建波(已判刑)預謀實施搶劫,攜帶折疊刀、鐵絲、尖刀等作案工具,於2004年6月19至24日期間,分別在本市懷柔區、延慶縣騙租肖某(女,31歲)、鐘某(女,歿年36歲)、栗某(男,歿年55歲)駕駛的轎車。搶劫中,兩人持鐵絲將肖勒昏後,搶得肖現金、移動電話及轎車款物共計價值5.7萬餘元,致肖輕微傷;王金成持尖刀猛刺鐘頸部,致鐘死亡。二人搶得鐘現金、手機及轎車等款物共計價值8.8 萬餘元;二人分別持刀猛刺栗頸、腹部數刀,致栗死亡。搶得栗現金、手機及轎車等款物共計價值4.3 萬餘元。

此外,兩人還於6月26日,在山西省大同市騙租張某駕駛的轎車欲行搶劫,因張的父親隨車同行,二人企圖下車逃走,被張某父子阻攔並索要車費,王金成即持隨身攜帶的折疊刀將張的父親扎傷,後二人逃跑。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王金成曾因犯罪被處以刑罰,但其仍不思悔改,又與他人結伙,使用暴力手段多次劫取公民財物,且在搶劫過程中致二人死亡,三人受傷,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且犯罪情節、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據此,法院以搶劫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曾因搶劫被判處有期徒刑的37歲的遼寧無業人員韓錦忠,與他人預謀搶劫。2004年5月8日8時許,韓錦忠等人以送純淨水宣傳品為名,攜帶三稜刮刀到本市懷柔區孟某(女,歿年34歲)家中,對孟進行捆綁並逼其說出存摺密碼。當同案犯在室內翻找財物時,韓錦忠持刀猛刺孟胸部等處數刀,致孟死亡。後二人共搶得孟一個儲蓄存摺、一張銀行卡、一部移動電話、白金項鏈、手鏈各一條及500元。後韓錦忠從孟存摺內取走4.8萬元,從銀行卡內取走1000元。

在廣州藏匿期間,韓錦忠蓄意搶劫。2004年11月11日21時許,他在一大廈附近,持彈簧刀將途經該處的初某紮成重傷,因遇巡邏民警,後逃離現場。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韓錦忠曾因犯罪被判處刑罰,但其仍不悔改,又單獨或夥同他人採用暴力手段當場劫取公民財物,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且搶劫數額巨大,犯罪情節、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其在刑滿釋放後五年內重新犯罪,係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據此,法院以搶劫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今天,同時被執行死刑的還有趁屈某夫婦喂鴨之機,翻牆跳入屈家,將屈正在熟睡的7歲兒子綁架致死的綁架、盜竊犯,33歲的山東農民程憲樂;預謀搶劫汽車變賣償還借款,使用暴力手段搶劫,並在搶劫過程中致人死亡的河北省某供電公司職工、41歲的閆春青;曾因搶劫先後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犯有結伙採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財物,且在搶劫過程中共同致人死亡的搶劫犯劉紅、陳彥民等。(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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