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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購物 發貨單上應註明發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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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九日電)為方便網路或電視購物業者退換貨,財政部日前規定,消費者購買商品的發票可於鑑賞期後再寄出。不過,為避免造成交易糾紛,財政部表示,業者還是需於發貨單上,註明統一發票的號碼。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指出,依財政部函釋,營業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若買賣條件是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的特種買賣,且已藉電視購物節目或網路明白揭示,原本發貨時應開立的發票,可於鑑賞期過後,再寄發票給消費者。

國稅局說,因為電視或網路購物有別於實體通路買賣,消費者對所收受的商品不願買受時,可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負擔任何價款。所以,發票在鑑賞期後寄出,可以省掉很多退換貨上的作業麻煩。

不過,為配合稽徵機關稽核作業,及避免引起消費者誤解與檢舉的困擾,國稅局表示,雖然不寄出發票,但發票號碼還是應於發貨時,明載於發貨單上,營業人也需在電視購物節目或網路及發貨通知上,明白說明這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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