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訂出複製刊物安全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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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1日訊】政府建議業務複製報章、雜誌、期刊或書籍的侵權行為,將負刑責,但亦訂定「安全港」界限,作出豁免。

政府認為在複製該4類印刷作品發表的版權作品方面,擬議的業務最終使用者複製、分發刑事罪行,應只針對有規律性或經常作出有關侵權作為的使用者,並訂定以下的「安全港」數字界線:

──就載於報章、雜誌及期刊(學術期刊除外)的版權作品而言,如在任何14日內,複製以供分發或已分發的侵權複製品數量不超逾1,000份,則擬議的業務最終使用者複製、分發刑事罪行便不適用;以及

──就載於書籍(包括學術期刊)的版權作品而言,若在180日內複製以供分發或已分發的侵權複製品的零售總值不超逾8,000元,則擬議的業務最終使用者複製、分發罪行便不適用。在計算侵權複製品的零售價值時,若侵權複製品的頁數超逾全書頁數的15%,當局才會把該侵權複製品計算在內(即「刑責下應考慮的侵權複製品」)。不屬於「刑責下應考慮的侵權複製品」不會用以計算零售價值界線,除非在180日內複製、分發的侵權複製品的頁數累計已超逾全書頁數的50%,在這情況下,複製自該書的所有侵權複製品會被一併計算,當作一份「刑責下應考慮的侵權複製品」,用以計算零售價值界線。

政府在初步建議中,曾提議如法人團體或合夥機構的作為構成任何業務最終使用者刑事罪行,除非有證據證明該法人團體的董事或該合夥機構的合夥人沒有授權任何人作出有關侵權作為,否則該等董事或合夥人在同一案件中須同樣負上刑責。

部分使用者組織認為,董事和合夥人難以完全知悉和控制職員在業務過程中的活動。政府同意,規定所有董事和合夥人必須承擔刑事法律責任的做法或許過分嚴苛,因此建議收窄擬議刑責的適用範圍,使該刑責只涵蓋執行主要行政職務的董事、合夥人或人士。

在平行進口版權作品方面,雖然所有使用者組織均要求進一步放寬平行進口的限制,但另一方面,電影業、音樂界及出版業的版權擁有人強烈反對縮短或免除18個月的刑責期。修訂建議,免除所有業務最終使用者(以商業經營為目的者除外)因輸入和管有平行進口版權作品以供使用而須負上的民事及刑事法律責任;以及把平行進口構成刑責的期限縮短至版權作品公開發行後的9個月為止。

由於音樂界和電影業十分關注全面放寬業務上使用平行進口版權作品的擬議安排,擔心這會令卡拉OK、咖啡店和食肆等本地行業,可以平行進口及公開播放或放映仍在本港宣傳或正在本港戲院上映的新歌或電影,因此政府建議,放寬業務最終使用限制的措施,應不適用於為公開表演目的而使用的平行進口音樂紀錄、音樂視像紀錄、電影及電視劇或電視電影。◇(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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