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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常識

如何列舉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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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1日訊】 (大紀元記者伊心霖雲林報導) 大專以上院校之教育學費不斷調漲,讓家長感到沈重的壓力,在稅務方面常有民眾詢問有關子女就學所繳納之學費可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扣除等疑義?虎尾稽徵所現將有關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規定說明如下:

1、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教育學費每一申報戶每年最多得扣除25,000元,不足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但大陸地區學校未經教育部認可及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不適用本項扣除額。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應以扣除該補助或獎學金之餘額在限額內列報。

2、公教人員領取之子女教育補助費,係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尚非「政府補助」,可依規定限額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3、所稱之「教育學費」係指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註冊時,依教育主管機關訂頒之收費標準繳交之一切費用〈包括學費、雜費、學分學雜費、學分費、實習費—等〉,均得於規定限額內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4、納稅義務人申報該項扣除額時應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

虎尾稽徵所提醒,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是以「每一申報戶」為計算單位,納稅義務人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時,最常見到的錯誤即以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人數計算,若有2位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即以50,000元申報扣除額,而遭到稽徵機關更正補繳稅款。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只限於「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子女」符合規定者才可以扣除,其他如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列報受扶養之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或家屬就讀大專以上院校者皆不適用扣除規定。◇(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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