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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常識:捐贈競選經費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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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9日訊】(大紀元記者伊心霖/雲林報導) 年底即將舉辦縣市長、縣市議員及鄉鎮長三合一選舉,許多人想藉著捐贈給候選人或政黨表達支持,又可當作申報所得稅時列舉扣除的項目。由於政治獻金法施行後,捐贈競選經費限額已經變更,營利事業以所得總額10%及50萬元,個人以綜合所得總額20﹪及20萬元為上限,請納稅人特別留意。

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93年3月政治獻金法公布施行之後,對於擬參選人、政黨及政治團體之捐贈費用限額,要以政治獻金法之規定為計算依據。雖然該法規定營利事業對同一擬參選人的政治獻金限額為100萬元,對同一政黨捐贈限額為30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合計的政治獻金限額為200萬元,對不同政黨合計捐贈限額為600萬元,但是營利事業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不能全數列報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最多只能以營利事業所得總額的10%,且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為列報限額,且該營利事業不得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情形。

至於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的政治獻金限額為10萬元,對同一政黨捐贈限額為3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合計的政治獻金限額為20萬元,對不同政黨合計捐贈限額為60萬元,但是在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且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20萬元。

虎尾稽徵所進一步表示,同一年度若有多項選舉,捐贈金額須合併計算,亦即全年度可以列報的費用要把同一年度舉辦選舉的政治獻金加起來一併計算,並非分次計算每次各50萬元或20萬元計。

對政黨之捐贈,如果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該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不適用之。如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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