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RWC致函胡錦濤 聲援人權衛士高智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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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郭若報導/加拿大律師維權監督(LRWC) 2005年11月14日正式致函胡錦濤,要求中國政府確保高智晟律師的安全,並立即歸還、恢復高智晟及其律師事務所的有關營業執照。

函件稱,針對高律師及其同事的迫害源自高律師在致胡錦濤的公開信中就當局殘酷迫害法輪功講了真話。中國政府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了中國簽署的所有相關國際公約或盟約,同時違反了中國自己的法律和憲法。

函件要求中共嚴格遵守並履行《人權捍衛人士保護宣言》,確保高智晟律師及其他中國法律界人士目前與將來的安全;立即歸還晟智律師事務所依法獲得的營業執照,並恢復高律師及其同事的律師執照。

函件還呼籲中國當局對關閉晟智律師事務所一事立即展開全面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公佈於眾,將負責人繩之於法。

加拿大律師維權監督系由加拿大律師發起的組織,其宗旨是在全世界範圍內向那些因維護他人人權而導致自身權利、安全或自由遭受威脅的人權衛士提供幫助與支持。該組織曾在今年四月致信胡錦濤,呼籲釋放為法輪功學員、異議人士及弱勢群體辯護而被中共當局拘留的郭國汀律師,目前郭國汀已經安全移居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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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函件原文(中文)

加 拿 大 律 師 維 權 監 督

促 進 人 權,從 保 護 人 權 衛 士 開 始

加拿大哥倫比亞省溫哥華市西13大道3220號 郵編 V6K 2V5
電話:(604)738-0338 傳真:(604)736-1175
北美地區免費電話:1-877-662-7344
電子郵件:lrwc@portal.ca
網址:www.lrwc.org

致: 胡錦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中國北京市中南海
   郵編:100017

2005年11月14日

尊敬的胡先生:

  關 於 對 高 智 晟 律 師 的 非 法 迫 害,對 晟 智 律 師 事 務 所 的 非 法 關 閉 及 對 其 律 師 的 非 法 停 業

  加拿大律師維權監督(「LRWC」),是由加拿大律師發起的組織。相信您還記得我們曾向您發出的解救郭國汀律師的呼籲。我們的宗旨是在全世界範圍內,向那些因維護他人人權而導致自身的權利,安全或自由遭受威脅的人權衛士提供幫助與支持。

  我很遺憾地發現,從我們的上封呼籲函發出至今,貴國政府對中國人權律師及其他人權倡導者的迫害在數量及程度上皆有增無減。

  律師的職業執照被公然地以似是而非的理由沒收;律師及其他人權倡導者遭到脅迫,毆打,有一案例甚至幾乎被謀殺。 這些令人髮指的事實,這些無疑再一次證實了中國無法治的事實,都是貴國政府及中國共產黨批准執行的縱容政策帶來的直接後果。

  LRWC將在預計的未來向您逐個呼籲每一宗遭貴國政府迫害的案例。我們深深地意識到這樣的迫害,作為貴國政府的中心政策,旨在阻止法治在中國的施行。

  LRWC對貴國律師高智晟以及在晟智律師事務所共事的所有律師的人身安全現狀深感擔憂。我們對貴國政府所謂的中國「司法」部對這些律師的脅迫表示極度關注。脅迫的目的在於阻止這些有膽識的律師們向客戶提供正當法律辯護。

  作為LRWC的中國監督員,我本人針對各方獲得的大量信息,向您遞交此函。這些信息清楚明瞭地表明,針對高律師及其同事們的迫害,源自高律師發表並廣為轉載的一封寫給您的公開信。若不是因為它恰到好處地暗示了貴國民主與法治的未來,貴國政府公開聲明的「高律師的事務所因未遵守地方管理部門的登記要求而遭停業整頓」的這個理由本身,將是可笑至極的。

  全世界都知道對高律師及其同事們的報復,完全源自他倡導的,也是憲法賦予的,同時卻被中國政府一貫藐視的言論自由。 高律師「罪」在講了中國政府殘酷迫害法輪功的真話。

  這些抗議非法非民主政府行為以及中國政府大規模屠殺行為的律師和人權倡導者們在中國遭受的迫害,震撼著全世界每一位律師,理學家,和法學者的良知。中國政府的這些行為不僅違反了中國簽署的所有相關國際公約或盟約, 同時違反了貴國自己的法律,特別是貴國的憲法。

  中國有義務保護高律師及所有中國律師的生命,生存及人身安全。這是因為貴國是聯合國成員。同樣的義務還起於貴國簽署的眾多聯合國公約和盟約,包括:《世界人權宣言》,《人權捍衛人士保護宣言》,尤其是宣言的第一條:「每個人都有權獨自或與他人共同促進,並爭取保護以及實現在本國和國際社會上的人權及基本的自由。」

  我們要求貴國政府嚴格遵守並履行聯合國安理會在1998年12月9日通過的《人權捍衛人士保護宣言》。

  貴國,作為聯合國安理會成員國之一,還理應遵守《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1990年聯合國安理會通過)。

  基本原則的第16條規定:「各國政府應確保律師能夠履行其所有職責而不受到恫嚇、妨礙或不適當的干涉。」 很顯然,針對高智晟律師的脅迫已違反了此項基本原則。

  基本原則的第17條進一步規定:「律師如因履行其職責而其安全受到威脅時,應得到當局給予的充分的保障。」 在這個案例中,威脅高律師的正是貴國當局。

  《人權捍衛人士保護宣言》還要求,貴國政府有義務迅速採取公正,有效的措施,調查針對高律師及晟智律師事務所同事們的不正當行為和強制措施。(請參見第9(5)條及第9(11)條)

  第12(2)條制定了成員國保護律師執業的義務。中國「司法」部近來的行為顯然與宣言相悖。也就是說,他們的所作所為是在阻止這位勇敢的律師依法履行其職責。

  貴國政府未能保護高智晟律師的權利,也未對針對其的侵權行為進行調查。 這表明貴國政府已嚴重違反了簽署的國際公約中制定的國際法則。

  對高智晟律師,其同事們,及所有中國人權律師的一系列侵權行為,令中國政府不斷標榜的實施法治成了一個笑柄。事實上,在這樣一個律師的生存與履行職責的權利被一再剝奪,甚至因代理中國政府或中國共產黨不允許的案件而遭禁錮的環境中,根本無法治可言,更不存在值得國際社會尊重的真正的法律體系。

  LRWC現懇請貴國政府嚴格遵照《世界人權宣言》及其他相關國際公約及地區間盟約的規定。貴國政府,法院,公安,及司法部如果繼續這樣不斷地違反簽署的每一項國際公約,貴國的司法體系將永遠無法得到國際社會的尊重。

  我誠懇地提醒您,貴國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制定了一系列確保公正審判的基本標準。遺憾地是,直到今天,貴國公檢法的慣用程序與國際社會公認的最低標準仍相差甚遠。

  此外,《世界人權宣言》與國際法慣例都嚴格禁止任何形式的逼供虐待。

  請參見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第16條:「各國政府應確保。。。(c)不會由於其按照公認的專業職責, 準則和道德規範所採取的任何行動而受到或者被威脅會受到起訴或行政, 經濟或其他制裁.」 貴國政府針對高智晟律師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了該條原則。

  我們認為,這樣持續不斷地脅迫律師表明貴國政府及中國共產黨沒有在貴國實行法治。

  LRWC呼籲對關閉晟智律師事務所一事立即展開全面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公佈於眾,將負責人繩之於法。LRWC還懇請貴國政府採取迅速有效措施,確保在中國的所有人權衛士的安全,以便於繼續他們的維權事業。

  敬請通過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的方式告知LRWC中國政府對以下請求採取的舉措:

  1. 確保高智晟律師及其他中國法律界人士的目前與將來的安全;並

  2. 立即歸還晟智律師事務所依法獲得的營業執照,並恢復高律師及其同事們的律師執照。

  LRWC靜候您的回覆。衷心感謝您對我們的擔憂表示的關注。此致

  敬禮!

  安世立 律師 / 中國監督員

  另註:我們已將此函抄送加拿大總理,因為他是世界上對中國「司法」體系和人權發展倒退現狀一無所知的為數不多的幾個人之一。

  事實上,胡主席,我提議在您發起針對律師和不同宗教成員的迫害之前,至少通知馬丁總理。畢竟,他是您最忠實的支持者,維護者和朋友。至今,他依然完全不理會中國的民主與法治現狀。

抄送:保羅 馬丁
   加拿大總理
   中心街313-S
   平議院
   加拿大安大略省渥太華市
   郵編:K1A 0A6

抄送:吳愛英 部長
   中國司法部
   中國北京市朝陽區南大街10號
   郵編:100020
   電郵:minister@legalinfo.gov.cn
   電話:+86-10-6520 5114
   傳真:+86-10-6529 2345

抄送:吳玉華 局長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內南郊街後廣平胡同39號
   電話:+86-10-5857 5683
   電郵:webmaster@bjsf.gov.cn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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