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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加重賄選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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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二十二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將加重賄選罰則,並新增民意機關正、副首長賄選刑度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按既定時程,法案經陳水扁總統公布後,年底縣市長、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選舉即可適用。

立法院上午修改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之一、第九十一條、九十一條之一及新增第九十條之二,重要修改條文內容為: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由原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加重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兩百萬元以上兩千萬元以下罰金,預備犯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有投票權人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由原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加重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新增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兩百萬元以上兩千萬元以下罰金,預備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之選舉,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兩百萬元以上兩千萬元以下罰金,預備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選舉區內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由原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加重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求期約或交付罷免案提議人或連署人,使其不為提議或連署,或為一定之提議或連署者,由原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加重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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