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立院三读 加重贿选罚则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11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二十二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正案,将加重贿选罚则,并新增民意机关正、副首长贿选刑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按既定时程,法案经陈水扁总统公布后,年底县市长、县市议员及乡镇市长选举即可适用。

立法院上午修改公职人员选罢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之一、第九十一条、九十一条之一及新增第九十条之二,重要修改条文内容为:

对于候选人或具有候选人资格者,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放弃竞选或为一定之竞选活动者,由原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六十万元以上六百万元以下罚金,加重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两百万元以上两千万元以下罚金,预备犯则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有投票权人之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者,由原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四十万元以上四百万元以下罚金,加重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新增直辖市、县(市)议会议长、副议长、乡(镇、市)民代表会主席及副主席之选举,对于有投票权之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两百万元以上两千万元以下罚金,预备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直辖市、县(市)议会议长、副议长、乡(镇、市)民代表会主席及副主席之选举,有投票权之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许以不行使其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两百万元以上两千万元以下罚金,预备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选举区内团体或机构,假借捐助名义,行求期约或交付财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团体或机构之构成员,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者,由原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加重为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以财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求期约或交付罢免案提议人或连署人,使其不为提议或连署,或为一定之提议或连署者,由原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加重为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