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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目津貼案判無罪 地院:缺有罪積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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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嘉泰花蓮縣三日電)花蓮縣長補選期間爆發的原住民頭目津貼發放政見賄選疑案,經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後宣判被告游盈隆無罪,地院在判決書中指出,經審理後認為全案缺乏有罪積極證據,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只能證明被告確實提出這項政見,但並未能證明被告的言論構成賄選要件。

原住民頭目津貼賄選案昨天宣判,九十二年縣長補選時的候選人游盈隆獲判無罪,花蓮地院判決書於今天正式出爐,判決書中針對無罪判決提出四項理由,說明檢察官起訴時所提出的卷證缺乏有罪的積極證據,只能證明被告於特定的時間、地點,提出發放頭目津貼的政見,並未能證明被告的言論構成賄選。

全案的主要爭議點為,被告發表頭目津貼政見是否有行求賄選的主觀犯意,及頭目津貼與有選舉權人間是否有行求賄選的對價關係,花蓮地院判決書指出,候選人提出的政見未來能否實現並無法掌控,仍須配合許多條件才能實現,且這項政見如能實施,不論頭目是否有投票支持被告,均一體發放津貼給所有頭目,因此難以認定客觀上,已達期約行使投票權的對價關係。

花蓮地院判決書指出,發放頭目津貼的政策已有其他鄉鎮實施,並非毫無前例可循,但這項政策或政見如要實現,必須候選人當選後,再訂定計畫和編列預算提請民意機關審查通過後才能實施,並非立即可以實現的現實利益,這種政治上承諾只是期待利益,與期約賄選的構成要件並不符合。

花蓮地院判決書並指出,候選人提出的政見是否可行,雖然有正反兩種說法,但仍屬於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候選人亂開競選支票,應由選民以選票決定候選人能否當選,如以候選人提出的政見涉及少數族群,即認為是政策買票而認定是賄選,將造成候選人不敢為少數或弱勢族群謀福利,也有侵犯人民言論自由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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