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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騎車撞圓孔蓋 法院判北自來水處須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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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郭美瑜台北七日電)台北縣一名林姓婦人騎車撞上掀起的自來水管路面制水閥圓孔蓋,導致車毀人傷,向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求償新台幣一百一十五萬餘元;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決台北自來水事業須賠償十五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林姓婦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間騎車路過新店市中正路,因路面暗淡視線不良,撞及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設置、已損壞的圓孔蓋,導致車毀,唇、口、手腕等多處受傷,要求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依國家賠償法及民法,給付看護費、機車毀損修理費、工作收入損失等共一百一十五萬餘元。

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對林婦的損害賠償責任並不爭執,但認為林婦經治療後恢復情況良好,不須請看護,且口腔受傷並不影響工作,雖多次派員慰問,希望和解,但林婦要求賠償金額過高而未達成。

台北地院依實際醫療費用、機車修理費、工作損失計算,判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須賠償林婦十五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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