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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誕節應景商品全不符合商品標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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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十二日電)親民黨籍立法委員鍾紹和今天表示,抽樣四十一件市潃C誕節應景商品,像是噴雪與噴彩罐和拉砲的商品標籤後發現,沒有一件符合商品標示法的規定。


耶誕節將屆,鍾紹和(高雄縣)會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官員,在大台北地區抽樣購買,九瓶和十七瓶噴彩罐與噴雪罐,以及十五盒拉砲共四十一件商品。

依據商品標示法第九條規定檢視,結果發現抽樣購買的商品,沒有一件符合規定,鍾紹和上午邀集內政部消防署、經濟部商業司等官員,以及消保會消保官召開記者會指出,甚至還有從美國進口的噴雪罐,完全沒有中文說明。

簡任消保官兼組長邱惠美指出,大多數的抽樣商品,都是製造商的名稱、地址、電話標示不清,比較嚴重就是商品有效期限和成分的說明也不完整。

她說,噴雪和噴彩罐的主要成分多是乙醚、丙烷和丁烷,是否還有其它有害人體化學藥劑,或是一旦噴出物接觸到消費者眼睛,都非同小可,尤其目前只有兩家拉砲製造商完全合法,消費者選購時一定要注意。

消防署危險物品管理組長李清安表示,依據去年內政部頒佈的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市售合格拉砲火藥含量,都不會超過零點零零五克,比法定標準零點零五克還要低,被歸類為一般爆竹,但民眾購買時,仍要認清是否標明經過形式和個別檢驗核可的標章。

他說,如果民眾買到沒有合格標章的拉砲,通報當地消防單位,經查獲違反規定,業者可處三萬元到十五萬元罰鍰,商品得沒入。

商業司專委彭維岳說,商標法第九條規定,商品在市面流通,一定要在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標示商品資訊、製造廠商的資訊、注意事項,乃至於警語。

他表示,經查違法屬實,經濟部可知會地方政府,要求生產製造或進口廠商限期改正,如果沒有改正可處新台幣兩萬元到二十萬元罰鍰,並禁止販賣商陳列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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