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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外國人可任大學校長與學術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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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十三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大學法修正案」,未來公、私立大學得聘請符合資格的外國籍人士擔任校長及各院系所學術主管;為落學大學自治原則,校長遴選制度也由現行二階段改採一階段;三讀條文也明訂學生應參與校務會議,以增進教育效果。

大學法自民國八十三年修正施行至今,已逾十年未修正,使大學組織運作的學術彈性不足,無法因應全球化競爭與衝擊,為提昇大學整體競爭力,教育部擬具「大學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全案經立法院朝野協商後,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

為提升大學整體競爭力,過去曾有大學擬聘請外國或具雙重國籍學術界人士擔任校長、院長、系所主任,但都受限於就業服務法、國籍法規定而難如願,大學法新修正通過條文明訂各大學可聘請符合資格外國人士出任校長及學術主管職務,排除就服法、國籍法及私立學校法規定。

大學校長產生方式,修正條文明訂除新設大學外,已設立的公、私大學校長,由現行二階段遴選,教育部可最終決定方式,改為各公立大學自行組成遴選委員會公開徵求選出校長,再由教育部、各地方政府聘用;各私立大學由董事會組遴選委員會遴選,再報教育部聘用。

為使公立大學校長遴選符合公開、公正、透明,修正條文也明訂遴選委員會應由學校代表、校友或社會公正人士各佔五分之二比例,其餘五分之一委員由教育部或各地方政府遴派代表出任,遴選委員會應在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組成。

修正條文也明訂大學應自行評鑑、教育部定期評鑑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事項,同時新增教師評鑑條文,未來大學師資應定期接受評鑑,以為聘任與否、待遇調整、獎勵、懲處依據。

為增進學生參與校務及自治,修正條文也明訂經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應出席校務會議,比例不得低於會議人數總額十分之一,並應輔導學生成立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習效果與自治能力。

其後他修正通過條文還包括大學得跨校組成大學系統或成立研究中心;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學位頒發也增加學程學位,像是目前各大學有許多學校學生在修教育學程,目前只是頒給教育學分,未來將可以授予學位;學士在學成績優異,也得申請不經碩士學程直接攻讀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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