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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外国人可任大学校长与学术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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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舜协台北十三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大学法修正案”,未来公、私立大学得聘请符合资格的外国籍人士担任校长及各院系所学术主管;为落学大学自治原则,校长遴选制度也由现行二阶段改采一阶段;三读条文也明订学生应参与校务会议,以增进教育效果。

大学法自民国八十三年修正施行至今,已逾十年未修正,使大学组织运作的学术弹性不足,无法因应全球化竞争与冲击,为提升大学整体竞争力,教育部拟具“大学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审议,全案经立法院朝野协商后,立法院院会上午三读通过。

为提升大学整体竞争力,过去曾有大学拟聘请外国或具双重国籍学术界人士担任校长、院长、系所主任,但都受限于就业服务法、国籍法规定而难如愿,大学法新修正通过条文明订各大学可聘请符合资格外国人士出任校长及学术主管职务,排除就服法、国籍法及私立学校法规定。

大学校长产生方式,修正条文明订除新设大学外,已设立的公、私大学校长,由现行二阶段遴选,教育部可最终决定方式,改为各公立大学自行组成遴选委员会公开征求选出校长,再由教育部、各地方政府聘用;各私立大学由董事会组遴选委员会遴选,再报教育部聘用。

为使公立大学校长遴选符合公开、公正、透明,修正条文也明订遴选委员会应由学校代表、校友或社会公正人士各占五分之二比例,其余五分之一委员由教育部或各地方政府遴派代表出任,遴选委员会应在现任校长任期届满十个月前组成。

修正条文也明订大学应自行评鉴、教育部定期评鉴教学、研究、服务、辅导、校务行政及学生参与事项,同时新增教师评鉴条文,未来大学师资应定期接受评鉴,以为聘任与否、待遇调整、奖励、惩处依据。

为增进学生参与校务及自治,修正条文也明订经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应出席校务会议,比例不得低于会议人数总额十分之一,并应辅导学生成立自治组织,以增进学习效果与自治能力。

其后他修正通过条文还包括大学得跨校组成大学系统或成立研究中心;大学得拟订合并计划;学位颁发也增加学程学位,像是目前各大学有许多学校学生在修教育学程,目前只是颁给教育学分,未来将可以授予学位;学士在学成绩优异,也得申请不经硕士学程直接攻读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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