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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法如何修正 民間與官方各有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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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二十二日電)台灣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邀集政府相關部會與民間社福和法界代表,召開「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公聽會,其中有關警察無狀令逮捕權限界定、家暴服務處設置權責歸屬,乃至於同居關係是否適用家暴法,民間與官方看法兩極。

現代婦女基金會代表賴芳玉律師,台灣防暴聯盟代表、東吳大學教授高鳳仙都堅持,考量家暴案件發生時間,多是在深夜與假日,有必要賦予警察更有彈性的無狀令逮捕權限,同居關係也應納入家暴適用範圍。

此外,兩人主張設置家暴服務處應由司法院專責,不應以司法中立為由迴避,尤其不滿官版修正案,刪除現行第三十九條有關調解制度的規範,如此一來只是保障加害人,方便法官結案。

勵馨基金會高級專員杜瑛初指出,家暴受害者尤其是婦女,多半沒有就業能力,家暴庇護所應設置庇護工廠,專責就業輔導、提供有償工作,幫助受害者經濟獨立,法令也應容許輔導家暴的社工、心理醫師申請保護令。

司法院法官陳玉完回應,贊同調解制度應予維持,但司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審判並非社福照顧,家暴服務處由司法院專責確實有困難。

她說,現行家暴服務處運作,採各縣市政府主導,司法單位配合的模式,成效良好,一旦轉由司法院專責,縣市政府往後是否會全力投入,確有顧慮。

陳玉完指出,民法一千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家屬是指永久同居一家者,以此即可判定同居關係成立否,如果要清楚界定同居同儕才算同居,假使家暴案的當事人為同居非共儕關係,只會增加執法的困擾。

她說,為避免司法資源浪費,民事訴訟採有償主義、也就是使用者必須付費,但考慮家暴法保護色彩濃厚,受害者申請保護令需不需要收費,尊重立法院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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