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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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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顧恆湛台北三十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寓大廈條例第二十九條、五十九條之一條文,明定公寓大廈管理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的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由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委員組成多為無給職,住戶參與社區事務意願不高,原條例規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僅連選得連任一次,對有意願參與社區事務住戶造成障礙,新通過的修正條例對此現狀提出修正。

為避免部分管理委員長期把持管理委員會,修正條例規定,管理委員、管理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的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的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的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另外,為有效解決公寓大廈爭議糾紛事件,提供民眾得循「先行政、後司法」的途徑,修正條例也增訂,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的專家、學者及建築師、律師,並指定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調處委員會的組織,由內政部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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