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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 公寓大厦管理委员连选得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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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顾恒湛台北三十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修正公寓大厦条例第二十九条、五十九条之一条文,明定公寓大厦管理主任委员、管理负责人、负责财务管理及监察业务的管理委员,连选得连任一次,其余管理委员,连选得连任。

由于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委员组成多为无给职,住户参与社区事务意愿不高,原条例规定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主任委员及管理负责人仅连选得连任一次,对有意愿参与社区事务住户造成障碍,新通过的修正条例对此现状提出修正。

为避免部分管理委员长期把持管理委员会,修正条例规定,管理委员、管理主任委员、管理负责人的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员、管理负责人、负责财务管理及监察业务的管理委员,连选得连任一次,其余管理委员连选得连任。

但区分所有权人会议或规约未规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员、管理负责人、负责财务管理及监察业务的管理委员,连选得连任一次,其余管理委员连选得连任。

另外,为有效解决公寓大厦争议纠纷事件,提供民众得循“先行政、后司法”的途径,修正条例也增订,直辖市、县(市)政府为处理有关公寓大厦争议事件,得聘请资深的专家、学者及建筑师、律师,并指定公寓大厦及建筑管理主管人员,组设公寓大厦争议事件调处委员会。调处委员会的组织,由内政部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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