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郭國汀:我為北京16位律師喝采!

郭國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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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聞北京16位律師自告奮勇為河南商水暴力越獄案的六名被一審處死刑的被告人辯護,這是中國律師集體展示雄風的壯舉,也是中國律師角色正確定位的善舉,體現了中國律師本應有的人道關懷及悲天憫人的情懷,全體中國律師應當學習之。

暴力越獄有罪似不容置疑,然而罪不該死同樣毫無疑問。當今之世,中國每年處死人犯皆為世界之最,且均占全世界死刑犯總數三分之二!大多數文明國度皆已廢除死刑,即便仍保有死刑的國家,每年處死的人犯屈指可數,而中國年處死人犯在以萬人計!中國人體器官交易亦為世界之最,其中絕大多數為死刑人犯之器官!中國刑法可以處死刑的條款高達80餘款,再次執世界刑法死刑條款之牛耳!然而,廢除死刑乃當今自由民主國度必然趨勢。吾國司法黑暗舉世有目共睹,冤假錯案堆積如山,死刑案的冤假錯案時有所聞,毛澤東時代處死數十上百萬計的政治思想犯;華國峰當政的短短四年期間,僅因不滿「英明領袖華國峰」的言論而被處死的言論犯至少50人!張志新、王申西、遇羅克、李九蓮、鐘海源…等知名思想犯身首異處,中共如何補救?!而千千萬萬無罪處死或輕罪重判或被從嚴從重從快處死的冤魂中共又如何謝罪?!何況,為何這些人冒死越獄?人不畏死必有原因,是否受虐難以忍受?是否冤獄?豈能不分青紅皂白,一概處死?!

據報導稱越獄僅傷兩名警官,重傷亦或輕傷不祥,至少表明越獄者手下留情,並非罪不容恕;即便越獄罪與故意傷害罪數罪從重並罰,亦不可能處死刑。

廢除死刑,是全球人類的共同趨勢,惟有暴政才最喜愛死刑。

2005年12月30日於加拿大
(大紀元首發)

附:16位律師為河南商水越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博訊2005年12月31日)

十六位北京律師關於願為河南商水暴力越獄案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共同聲明

我們16位北京律師近日得知:2005年12月23日下午,河南商水暴力越獄案的六位被告人經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全部判為死刑,我們深表震驚。

一、綜合相關主流網絡、媒體的報導,我們瞭解到以下事實:

報導之一:檢方公訴意見稱:「2005年6月中旬,在押犯周留冰(又名周留兵)被轉到商水縣看守所13號監獄後,先後聯繫同一個監室的在押人員康玉周、白二輝、劉銀川、曾四群、楊安民,策劃越獄。他們試圖通過挖洞等方式越獄,但均告失敗。今年8月15日,6人商議後決定再次越獄。當天下午,他們在監獄內天井的東南角懸掛起床單,以掩蓋他們在監室內的活動。次日凌晨1時左右,白二輝用自製工具將監室內門打開,周留冰把室內照明燈熄滅,其他人員隨即衝進值班室,把看守所的兩位民警打傷並捆綁起來。隨後,他們找到鑰匙打開監區大門和看守所大門逃離。逃跑途中,幾人先是將另外一名民警打傷,又挾持了一名民警。出看守所後,6人四散逃竄」。

報導之二:周留冰、康玉周等39名被告人中,除了上述6名暴力越獄逃犯外,還有與6名越獄逃犯分別結伙作案的其他33名被告人,他們分別涉嫌綁架、搶劫、窩藏贓物等犯罪。據悉,這是周口市中級法院成立以來所審理的刑事案件中犯罪性質最嚴重、被告人數最多、犯罪起數最多、庭審時間最長的案件。

報導之三:商水縣「8‧16」暴動越獄案12月23日下午一審宣判,周留冰、康玉周、白二輝、劉銀川、曾四群、楊安民6人被判處死刑。同案受審的另外33人因犯綁架罪、搶劫罪等,有8人被判處死刑,3人被判處死緩;3人被判處無期徒刑。

報導之四:宣判後的新聞發佈會上,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張明山說,一審終結,實現了依法「從重從快從嚴」的預期目標。

二、如果上述相關報導屬實,我們12位律師對該案大體形成以下六點認同:1、商水縣公安看守所由於設施簡陋、管理疏忽,給六被告人創造了一次又一次的可趁之機,如果戒備森嚴、監管到位,完全可以杜絕所有犯罪嫌疑人的非法之想;2、六被告人逃跑過程中所採取的暴力手段還是有相當的節制,並非窮兇極惡,十惡不赦;3、暴力越獄罪本身就是性質嚴重的犯罪,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條對暴力越獄罪沒有規定所謂從重、從嚴原則,強調所謂實現了從重、從嚴的預期目標是法治的悖論;4、39個被告人如果不是共同犯罪,也不屬於同一犯罪集團,這種追求轟動效應的「一鍋審」,有背程序正義之嫌;5、對六被告人不分主從、輕重一概處以同一量刑幅度的刑罰顯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6、六個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是否達到罪大惡極的程度尚存疑問,六個人頭全部落地,顯然刑罰過於嚴厲。

三、23日的宣判對六被告人及其家屬而言,必定是你們有生以來最悲哀、暗淡的日子,聖誕和新年的喜慶氣氛在你們的心中已經蕩然無存。鑒於「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治國」已經莊嚴入憲,也基於最起碼的人道關懷,我們16位律師深刻體認到:生命權是第一人權,鮮活生命的逝去將徹底的無法挽回,因此我們一致共同聲明:願意為六名被告人周留冰、康玉周、白二輝、劉銀川、曾四群、楊安民提供二審上訴的法律援助。被告人的家屬可以與我們以下 16位律師聯繫。

李方平律師(北京中業律師事務所,聯繫電話:13901360413、13601162974、電子郵箱:simon2974@sohu.com)
魏汝久律師(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聯繫電話:13901098010)
楊學林律師(北京首信律師事務所,聯繫電話:13901241513)
李克昌律師(北京逢時律師事務所,聯繫電話:13901317255)
張文凱律師(北京泰福律師事務所,聯繫電話:13801263444)
張立輝律師(星韻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聯繫電話:13911696311)
李望律師(北京華風律師事務所,聯繫電話:13401193885)
畢文強律師(北京漢卓律師事務所,聯繫電話:13693251709)
楊在明律師(北京漢卓律師事務所,聯繫電話:010-86009518)
萬大強律師(北京逢時律師事務所,聯繫電話:13511066824)
何忠義律師(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聯繫電話:13911112807)
王金龍律師(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聯繫電話:13718501028)
江天勇律師(北京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聯繫電話:13001010856)
張雷律師(北京齊致律師事務所,聯繫電話:13501100664)
楊濤律師(北京京頤律師事務所,聯繫電話:13391660868)
余得和律師(北京合通律師事務所,聯繫電話:13011885686)

2005年12月29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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