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郭国汀:我为北京16位律师喝采!

郭国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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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闻北京16位律师自告奋勇为河南商水暴力越狱案的六名被一审处死刑的被告人辩护,这是中国律师集体展示雄风的壮举,也是中国律师角色正确定位的善举,体现了中国律师本应有的人道关怀及悲天悯人的情怀,全体中国律师应当学习之。

暴力越狱有罪似不容置疑,然而罪不该死同样毫无疑问。当今之世,中国每年处死人犯皆为世界之最,且均占全世界死刑犯总数三分之二!大多数文明国度皆已废除死刑,即便仍保有死刑的国家,每年处死的人犯屈指可数,而中国年处死人犯在以万人计!中国人体器官交易亦为世界之最,其中绝大多数为死刑人犯之器官!中国刑法可以处死刑的条款高达80余款,再次执世界刑法死刑条款之牛耳!然而,废除死刑乃当今自由民主国度必然趋势。吾国司法黑暗举世有目共睹,冤假错案堆积如山,死刑案的冤假错案时有所闻,毛泽东时代处死数十上百万计的政治思想犯;华国峰当政的短短四年期间,仅因不满“英明领袖华国峰”的言论而被处死的言论犯至少50人!张志新、王申西、遇罗克、李九莲、钟海源…等知名思想犯身首异处,中共如何补救?!而千千万万无罪处死或轻罪重判或被从严从重从快处死的冤魂中共又如何谢罪?!何况,为何这些人冒死越狱?人不畏死必有原因,是否受虐难以忍受?是否冤狱?岂能不分青红皂白,一概处死?!

据报导称越狱仅伤两名警官,重伤亦或轻伤不祥,至少表明越狱者手下留情,并非罪不容恕;即便越狱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从重并罚,亦不可能处死刑。

废除死刑,是全球人类的共同趋势,惟有暴政才最喜爱死刑。

2005年12月30日于加拿大
(大纪元首发)

附:16位律师为河南商水越狱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博讯2005年12月31日)

十六位北京律师关于愿为河南商水暴力越狱案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共同声明

我们16位北京律师近日得知:2005年12月23日下午,河南商水暴力越狱案的六位被告人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全部判为死刑,我们深表震惊。

一、综合相关主流网络、媒体的报导,我们了解到以下事实:

报导之一:检方公诉意见称:“2005年6月中旬,在押犯周留冰(又名周留兵)被转到商水县看守所13号监狱后,先后联系同一个监室的在押人员康玉周、白二辉、刘银川、曾四群、杨安民,策划越狱。他们试图通过挖洞等方式越狱,但均告失败。今年8月15日,6人商议后决定再次越狱。当天下午,他们在监狱内天井的东南角悬挂起床单,以掩盖他们在监室内的活动。次日凌晨1时左右,白二辉用自制工具将监室内门打开,周留冰把室内照明灯熄灭,其他人员随即冲进值班室,把看守所的两位民警打伤并捆绑起来。随后,他们找到钥匙打开监区大门和看守所大门逃离。逃跑途中,几人先是将另外一名民警打伤,又挟持了一名民警。出看守所后,6人四散逃窜”。

报导之二:周留冰、康玉周等39名被告人中,除了上述6名暴力越狱逃犯外,还有与6名越狱逃犯分别结伙作案的其他33名被告人,他们分别涉嫌绑架、抢劫、窝藏赃物等犯罪。据悉,这是周口市中级法院成立以来所审理的刑事案件中犯罪性质最严重、被告人数最多、犯罪起数最多、庭审时间最长的案件。

报导之三:商水县“8‧16”暴动越狱案12月23日下午一审宣判,周留冰、康玉周、白二辉、刘银川、曾四群、杨安民6人被判处死刑。同案受审的另外33人因犯绑架罪、抢劫罪等,有8人被判处死刑,3人被判处死缓;3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报导之四:宣判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明山说,一审终结,实现了依法“从重从快从严”的预期目标。

二、如果上述相关报导属实,我们12位律师对该案大体形成以下六点认同:1、商水县公安看守所由于设施简陋、管理疏忽,给六被告人创造了一次又一次的可趁之机,如果戒备森严、监管到位,完全可以杜绝所有犯罪嫌疑人的非法之想;2、六被告人逃跑过程中所采取的暴力手段还是有相当的节制,并非穷凶极恶,十恶不赦;3、暴力越狱罪本身就是性质严重的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对暴力越狱罪没有规定所谓从重、从严原则,强调所谓实现了从重、从严的预期目标是法治的悖论;4、39个被告人如果不是共同犯罪,也不属于同一犯罪集团,这种追求轰动效应的“一锅审”,有背程序正义之嫌;5、对六被告人不分主从、轻重一概处以同一量刑幅度的刑罚显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6、六个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是否达到罪大恶极的程度尚存疑问,六个人头全部落地,显然刑罚过于严厉。

三、23日的宣判对六被告人及其家属而言,必定是你们有生以来最悲哀、暗淡的日子,圣诞和新年的喜庆气氛在你们的心中已经荡然无存。鉴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治国”已经庄严入宪,也基于最起码的人道关怀,我们16位律师深刻体认到:生命权是第一人权,鲜活生命的逝去将彻底的无法挽回,因此我们一致共同声明:愿意为六名被告人周留冰、康玉周、白二辉、刘银川、曾四群、杨安民提供二审上诉的法律援助。被告人的家属可以与我们以下 16位律师联系。

李方平律师(北京中业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01360413、13601162974、电子邮箱:simon2974@sohu.com)
魏汝久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01098010)
杨学林律师(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01241513)
李克昌律师(北京逢时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01317255)
张文凯律师(北京泰福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801263444)
张立辉律师(星韵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联系电话:13911696311)
李望律师(北京华风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401193885)
毕文强律师(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693251709)
杨在明律师(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10-86009518)
万大强律师(北京逢时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511066824)
何忠义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11112807)
王金龙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718501028)
江天勇律师(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001010856)
张雷律师(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501100664)
杨涛律师(北京京颐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391660868)
余得和律师(北京合通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011885686)

2005年12月29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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