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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醫師修習法醫課程訓練得考法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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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顧恆湛台北六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法醫師法,明定具法醫師的考試資格者為各大學院校法醫研究所畢業;以及具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資格且修習法醫相關課程,或經國內外法醫部門一年以上的法醫專業訓練兩類。

法醫師法在上次的立法院院會就完成二讀,不過,今天院會三讀前,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卻提案要求復議,主要是對於法醫師的考試採二元資格限制不滿,不過,經過朝野協商,還是決定維持原案。

立法院院會下午三讀通過的法醫師法規定,具法醫師的考試資格者有兩類:一、為周延並考量未來法醫養成教育發展,規定「法醫研究所」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法醫師考試。

二、另為解決目前法醫師人才短缺問題,增列具有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資格且修習法醫相關課程,或經國內外法醫部門一年以上的法醫專業訓練,領有證明文件者,得應法醫師考試。

原本行政院版的法醫師法草案規劃法醫師考試資格,限各大學院校法醫研究所畢業,將法醫師與醫師徹底分流。但立委認為應擴大參與,司法委員會審查時修正法醫師的考試資格採取上述二元資格限制。

法醫師法的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另外,未取得法醫師資格而執行法醫師業務,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並沒收器械。

目前法醫師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在該法改採醫師、法醫師資格分流後,司(軍)法、行政機關法醫師任用、俸給、考績、獎懲、退休、撫卹、資遣等,應改依公務人員有關規定。

法醫師制度通過後變革甚巨,宜有相當時間配合辦理,規定法醫師法自公佈後一年施行。

醫學院或其附設醫院、一定規模以上的教學醫院應設置法醫部門。其設置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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