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消費者搭機權益歐盟祭出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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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方沛清羅馬十八日專電)有鑑於搭機旅客時常因為航空公司超額訂位、臨時取消班機或托運行李失蹤、受損等,遭到無謂的精神與金錢損失,歐盟交通委員會通過一項新規定,除非是不可抗拒之因素造成延誤或損失,航空公司都得負起實質賠償責任。

  這項從即日起開始實施的新規定,遭到歐盟境內所有登記的航空業者和外國航空公司的抗議,認為不合情理,同時容易導致消費者誤解,帶來更多的糾紛。

  歐盟委員會指出,搭機旅客時常因為各種不同的因素被航空公司刁難困在機場,以二零零二年為例,歐盟境內至少有二十五萬旅客上不了飛機,五百萬件托運行李不見或受損的實例,卻得不到相對的補償,消費者的權益有必要透過法令加以保護。

  新規定中旅客如果因航空公司超額訂位而搭不上飛機,可以依航程遠近獲得二百五十歐元到六百歐元不等的金錢賠償。旅客辦完登機手續後,如果因班機延誤滯留在機場的時間,短程超過二小時、中程超過三小時、長程超過四小時,航空公司必須負責安排飲料和餐點,必要時還要安排旅館休息。

  如果班機長時間延誤,航空公司必須負責替已辦好登機手續的旅客轉搭其他班機,或是住宿等待。

  另外對於托運行李遺失或受損也有明文規定。這項新規定適用所有歐盟國家的航空公司或在歐盟國家起飛的外國航空公司。

  新規定公布後,引起所有航空公司的反彈,認為此舉將增加營運成本,同時混淆消費者和航空公司間對班機誤點的原因認知差距。對許多以小本經營的低票價航空公司來說,隨便一個賠償金額都比它的票價還高,怎麼做得下去?

  低價航公司表示,他們不會管歐盟的新規定,如果一定要遵守,就只有提高票價,屆時消費者將沒有其他的票價選擇。

  航空業者也指責委員會關起門紙上作業,事先完全沒有徵詢業者和消費者團體的意見,一道命令就要馬上實施,一點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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