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劉玉美遭無辜打傷 籲司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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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日訊】(大紀元訊)2002年6月28日上午,申訴人在自家承包田渠邊割草,適蓬本村書記張東風村民張平(女)吵架咀咒, 因劉玉美說“村幹部與群衆吵架咀咒,講話不文明,有失幹部身份”,張東風負氣從渠北沖向渠南到劉玉美面前,舉拳猛打左飛娜、左胸部、左頸部各一拳。申訴人被打後頭胸頸部疼痛, 頭昏目旋,半身麻木,後報經濱海縣公安局八巨派出所出面處理(有十一個 村民已向公安局作見證),後被送往縣人民醫院搶救治療。經檢查發現申訴人左頭部、左胸部、左頸部有明顯傷痕,因無資金交納住院費,於當天晚又回家。

申訴媒體維權事項:
1、 濱海縣公安局八巨派出所對打傷無辜村民劉玉美的書記沒有罰款、拘留等。書記打人永遠不受法律制裁。
2、 濱海縣法院、鹽城市中級法院、江蘇省高院責令江蘇省人民醫院給傷者劉玉美鑒定傷勢不允許劉玉美本人到場,不准江蘇省人民醫院看傷者劉玉美的病歷,按高院意思做鑒定。
3、 濱海縣法院、鹽城市中級法院公然不采信南京醫科大學的法律鑒定,而採用不允許劉玉美本人到場,不准看傷者劉玉美的病歷,按江蘇省高院意思江蘇省人民醫院做的鑒定。
4、 被傷人劉玉美和丈夫陳玉權在去北京上訪時遭地方江蘇省鹽城市公安攔截和毆打。
5、 江蘇省鹽城市公安和濱海縣八巨鎮要求被傷人劉玉美和丈夫陳玉權不准到政府上訪,被傷人劉玉美和丈夫陳玉權同意,但是可以去人大、政協、國際媒體投訴、請求維權。
6、 江蘇省濱海縣八巨鎮王莊村書記張東風經常無辜毆打、打傷村民,竟然在村民的聯合申訴、上訪後,這種流氓書記公然當選縣人大代表

電話:0515-4828120被傷人劉玉美和丈夫陳玉權
0515-8917178委託代理人律師
0515-8236049鹽城市中級法院審判員 李梅
0515-8236138鹽城市中級法院 劉亮
0515-8236118 鹽城市中級法院 吳海龍

劉玉美要求張東風先拿出部分費用而被被告人拒絕,劉玉美因拿不出數萬元住院治療費,只好住在八巨第二衛生院治療17天,病情越來越重。申訴人無法,只好向衆親友借債,於2002年7月17日到鹽城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爲:頸椎間盤突出,左臂叢神經損傷。後又轉常州第一人民醫院,診斷結論相符,因開銷大又返回濱海縣人民醫院繼續住院治療。2003年1月17日鹽城市公安局法醫鑒定結論爲:毆打致殘,頸椎間盤突出依據不足,輕微傷。(因申訴人臂叢神經損傷在鹽城第三人民醫院沒有查出來,故爾說頸椎依據不足),因申訴人病情傷重,而且對鹽城市公安局鑒定結論不服,於2003年4月7日轉去南京醫科大學腦科醫院治療並請求法醫司法鑒定,南京醫科大學司法鑒定所於2003年4月18日根據病史,臨床檢查和病歷記載,作出“劉玉美的外傷性頸椎間盤突出和左臂叢神經損傷”構成輕傷的鑒定結論。故申訴人於2003年6月8日向濱海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這訴訟期間,9月4日濱海縣法院又委託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作劉玉美人身傷殘等級法醫鑒定,經過四個多月的法醫鑒定(省高院法醫名叫徐洪新),申訴人花了一仟元鑒定費,卻看不理口什麽鑒定結論,從而濱海縣人民法院未經庭審理程式,不給申訴人和代理人律師複印省高院鑒定證據,於2004年1月31日作出(2003)濱刑自初字第11號刑事裁定,以“指控被告人張東風犯故意傷害罪缺乏罪證”爲由駁回起訴。申訴人不服, 提起上訴。然而,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不是根據事實及 有鑒定資格的南京醫科大學鑒定結論定案,而是按照沒有法院 委託及沒有法醫簽字認可的“江蘇省人民醫院醫務科人身損傷 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定案。認爲劉玉美的頸椎間盤突出於2002/年6月28日的外傷無明確關係,但這省醫務科的鑒定結論,它鑒定材料只有影學4張平片,而沒有申訴人的病歷證據及申訴人到場檢查鑒定爲事實,而鑒定要求只是頸部外傷,所以鑒定的結論:劉玉美的頸椎間盤突出於2002年6月28日的外傷沒有明確關係。而省醫務科專家只提了兩條不同的結論意見爲:

脊柱不穩,韌帶鬆馳所致,爲什麽脊柱不穩,韌帶鬆馳所致頸椎間盤突出呢?脊柱不穩,是因暴力的頭面部外傷間接導致和 頸部撞傷或槍彈傷直接導致脊柱損傷,造成頸椎間盤突出,臂叢神經損傷以致癱瘓:韌帶鬆馳,是因咽部炎症和頸部腫瘤所 致脊柱不穩,造成頸椎間盤病理上的退變。而申訴人在濱海鹽城南京醫院的住院治療病歷上沒有其他病史,更沒有咽部炎症和頸部腫瘤病史。另外,中院裁定書所說:但經江蘇省高級人 民法院多次鑒定結論爲輕微傷,這完全是一個僞造的假證據, 法院根本沒有向當事人宣讀什麽省高院鑒定結論以及省醫務科 鑒定意見書,也不給申訴人和律師複印鑒定證據。在上訴期間不給當事人作人身法醫鑒定,如果有省高院合法的鑒定結論又爲何不在濱海法院裁定書寫明公開。然而,於2004年3月15日以(2004)鹽刑一終字第45號刑事裁定駁回申訴人上訴。

致此,申訴人不但無法追究行兇人刑事責任,就連民事賠償責任都無法追究。
申訴人目前現狀: 申訴人在被毆打前,是全勞動力,從未有過類似疾病(有周圍90戶村民證明傷前是一個身體健康強勞動力者)。自從被行兇人張東風打後,身體一天不如一天。目前,頸部疼痛難忍,頭昏、視覺模糊,上下肌體麻木,兩手臂肌肉明顯萎縮,大小便不正常以及無力,連上廁所都要人扶持,生活不能自理。 爲此申訴人請求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爲民申張正義,懲治兇手,並對申訴人是否外傷性頸椎間盤突出和臂叢神經損傷作出一個明確的司法鑒定,給予司法救治,以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投訴事項:

申訴人認爲,濱海鹽城兩級法院的法官,在審理本案過程中, 違法亂紀,弄虛作假,僞造鑒定結論,縱容犯罪,包庇罪犯,拘私舞弊,不給申訴人重新作司法人身傷殘鑒定及公開開庭講理的機翻故意作出不合情理的刑事裁定文書,造成申訴人及家庭家破人亡的局面。

申訴人:,女,1956年11月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濱海縣八巨鎮王莊村九組。

圖片版權: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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