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于軾:人權問題問答

茅于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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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5日訊】基本人權部分

1) 為什麼人權是與生俱來的權利?
因為凡是一個人,都能夠平等地享受人權,這不需要別人為此作出犧牲,而且他本人也不用因此而承擔任何義務。其他的權利往往只適用於某些群體,比如公民權,它只適用於某個國家的公民。當他終止當該國的公民時,就不再能夠享受了。而且當他享受公民權的時候還必須承擔某種義務,比如服兵役。而人權則不同,不管一個人處於什麼狀態,他永遠有權享受人權。

2) 人權既然是一種與生俱來的權利,什麼情況下一個人會得不到人權?
當有人侵犯他,而且侵犯者能夠不受約束。被侵犯人的人權就喪失了。反過來講,如果沒有人能夠侵犯別人而不受約束,那麼人權就在保護之下。

3) 什麼是特權?
能夠侵犯別人而不受制約的人,就是具有特權的人。一般情況下,一個人如果侵犯了別人,他將被懲處。打人,抓人,搶奪別人的財產等等都是侵犯別人。犯有這樣罪行的人將被法律懲罰。但是在有些社會裏,某些人就享有此種特權。比如皇權時代的皇帝,他可以殺人,沒收別人的財產(抄家),沒有任何法律可以限制他。在現代社會中,這種明目張膽的特權逐漸減少,但是特權還以各種隱蔽的形式存在著。別人有些人連公開的批評都是不允許的,遑論拿法律去制裁他。
嚴格地講,除了人權之外的權利都屬於特權。比如我加入某個社會團體,交付會費,成為其中的一員。我就享有會員的特權。然而這種特權不同于上述相對于人權的特權。所謂相對于人權的特權是指一個人可以逃脫法律的制裁,或者說,法律目前不是人人平等。所以人權又是法治的基礎。
由此可見,特權和人權是互相對立的。有了特權就沒有人權,要想有人權,就必須取消特權。所以說,取消了特權,人權自然而然就在那兒了。我們用不著提出樹立人權的口號,真正需要的是取消特權。特權是人權的敵人。

4) 為什麼人人都可以享受人權?
因為人權是沒有成本的權利。一個享有人權的社會,並不因此而需要支付額外的成本。而其他各種權利都有相應的成本。既然享有人權不需要支付成本,每個人就都有權享受它。這不需要任何其他人為此而付出代價。或者說,享有人權,不需要任何人為此而承擔任何義務。它只要求別人不要侵犯他而已。

5) 既然享受人權不需要成本,何以保護人權卻需要成本?
人類社會從古以來原是一個特權社會。只是經過了漫長的人民覺醒的鬥爭,才慢慢地進入到人權社會。在從特權社會進入人權社會的過程中,人們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價,往往是成千上萬的生命。這就是反抗特權壓迫的鬥爭。至今人權得到了普遍的承認,誰也不敢公然反對人權,但是特權的享有者還會以各種手法來蒙蔽群眾,欺騙群眾,儘量保留自己的一些特權。世界上侵犯人權的事層出不窮,要保護那些受特權人物侵犯的人,是非常困難的事,是要付出巨大代價的事。這裏包括起訴,取證,法庭辯論,判決等等。有時候在一個國家內法律不能伸張,還要控訴到國際法庭,成本是非常高的。

6) 一個人要享受人權,有沒有什麼義務?
人權是沒有其相應義務的權利。一個嬰兒出生的時候,他沒有履行義務的能力,但是他已經享有人權。人權沒有成本的意思是別人不需要為他支付成本。人權沒有義務的意思是他自己也不必為此而支付成本。

7) 人權包括哪些具體的權利?
凡是不需要別人承擔義務,也不會使別人遭受損失的權利,都是人權。反之,如果一個人享受的某種權利會導致別人的損失,或者因而支付成本,這種權力只能是特權,而不是人權。
人權包括生存權。因為一個人的生存不妨礙別人同樣的生存。可是在大海上的一條小船上,食物和淡水的供應有限,一個人的生存就成了特權。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不是每個人都可以同樣地生存下去的。一個人的生存要以別人的死亡為代價,所以生存權不再是人權。幸虧地球上的資源還比較豐富,不需要限制別人的生存來保障某人的生存。所以生存權可以是人權。
言論自由是人權,因為一個人發表意見並不妨礙別人發表意見,也不妨礙別人的其他權利。可是當一個人的言論妨礙了他人的人權時,這種言論不屬於人權。比如教唆別人去殺人,去偷盜等等。由此可見,禁止某人發表意見是明目張膽的侵犯人權。對報刊的新聞檢查也是侵犯人權。
聽的權利是人權。因為一個人聽到某種意見,不可能導致對別人的侵犯,更不可能影響別人的同樣的人權。聽,完全是一種被動的行為,僅僅是聽,不可能造成損害。因此對外國電臺的干擾是侵犯人權。更一般地,獲取資訊是基本人權。這裏不僅僅是聽,也包括看到不同意見的材料等等。我們往往只強調言論自由,如果沒有聽,或者獲取資訊的自由,光允許人講,講給誰聽呢?沒有人聽的言論是沒有意義的。
人身不受侵犯是人權的一部分。人有權不被別人打罵。或者說打人罵人是侵犯人權的。包括員警等任何人都沒有權利打人罵人。
行動自由是人權。一個人的行動不會影響別人的行動,除非這種行動造成了對他人的妨礙。因此拘禁一個人是侵犯人權。把人用手銬銬起來是侵犯人權。
對物或者財產,擁有所有權是人權。意思是每個人都同樣有權擁有某些東西。古代的奴隸就沒有對財產的所有權,因為他本人還不屬於他自己,何來對物的所有權。這裏需要說明的是,擁有所有權是一種權利,每個人都平等地擁有。但是對某個具體的物品所擁有的所有權則是一種特權。甲擁有了乙就不能再擁有它。道理很簡單,如果兩個人都能夠擁有對同一物的所有權,豈不是會造成衝突。為了避免這種衝突,就必須規定對物的排他性的特權。但是每人都可以擁有一些東西,或者是某個物,或者是財產。保護私有財產的概念,就是對所有權是人權的承認。

8) 什麼情況下一個人的人權要被剝奪?
如果一個人犯了法,依據法律他可能要被剝奪某些人權,比如行動自由的權利。過去對嚴重的罪犯要處以死刑,那麼他的生存權都被剝奪了。現在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取消了死刑,總的趨勢是死刑將完全取消。
即使對罪犯,他的部分人權依據法律被取消,但是他所擁有的其他人權仍然受到保護。比如犯人被取消了行動自由的權利,被關在監獄裏。但是他人身不受侵犯的權利依然得到保護。任何人不可以打他,給他上刑,餓他等等。過去對待戰爭中的俘虜往往侵犯他們的人權,他們被打被罵,或者被侮辱。古代殺戰俘是很普遍的事。現代這種事情被嚴格取締。聯合國有專門的國際法,規定戰俘享受的權利。最近被揭發的美國軍隊虐待戰俘,受到全世界的反對。有了這次對虐待戰俘的大規模的批評,今後這樣的事情會有所減少。
對於還沒有判決的嫌疑犯就更沒有任何理由給他上刑,搞逼供信。為了防止公安部門搞逼供信,法律規定嫌疑犯有權保持沉默。他有權不回答公安部部門或檢察機關對他的提問。單純靠口供是不能給人定罪的。定罪要靠證據。

9) 為什麼要強調人權?
自從人類社會分裂成有權者和無權者以來,社會就從來沒有安定過。原因很簡單,無權者受壓迫,無處申訴,不得不鋌而走險,採取革命的辦法,求得解放。可是即使革命成功,如果不能解決人權問題,社會依然分裂成有權者和無權者,革命仍然會發生。這就是幾千年人類歷史的簡單描述。幾千年來許多思想家想方設法解決社會不公的問題,提出了各種各樣的建議。如儒家所提倡的仁政,法家所提出的法治,現代社會所標榜的民主和選舉等等。這些觀念都有很大的進步意義,但是不夠清楚,不夠明確,容易被曲解,被歪曲,被別有用心的人所利用。最後提出了對每個人最直接的人權觀念。它比較地不容易被曲解。不管是什麼制度,如果人權不能得到保障,這必定是一個壞制度。相反,如果一個人權能夠得到認真實施的制度,一定能夠保障社會的基本穩定,不至於搞得人們流離失所。人權觀念,或者說人權標準,比較容易判別一個政體是否是真正為了人民,還是假心假意,表面做一套,背後另外一套。

10) 是誰在侵犯人權?
個人與個人之間會發生彼此的侵犯。但一般會有政府來處理,至少理論上是這樣。這種個人和個人之間的彼此侵犯,永遠不會完全消滅。但我們並不因此而束手無策,因為政府應該能夠制止這種事情的發生,政府的主要任務就是處理個人違法的問題。真正值得擔心的是政府對它的百姓的侵犯。所以提出人權問題,其針對性是對著政府而來的。人們離不開政府,因為有許多公共事務要有人來管理。政府被人民授權,具有權威性。否則無法實施有效的管理。但是沒想到組織了政府,政府本身成為問題的根源,就是它經常侵犯別人,破壞人權。這種現象是人類社會出現政府以來幾千年中不斷發生的事。中國外國概莫例外。到了上世紀下半葉,人權觀念得到普遍承認,為解決政府壓迫百姓的問題找到了辦法。其基本精神就是人權的至高無上。任何個人,任何政府都必須尊重人權,保護人權。

11)政府對人權持什麼態度?
政府的首要任務就是保護百姓的人權。包括防止公民之間的彼此侵犯,也包括抵禦外國人的入侵。前者屬於公共治安事務,後者屬於國防事務。這些都是一個國家政府首先要做到的事。所以政府應該提倡人權的保護。宣傳人權的觀念,動員百姓共同來完成此項非常重要的任務。現代社會是後殖民地時代,過去的殖民地都已經獨立,外國的入侵基本上不再會發生。現在已經發展到人權時代,入侵別的國家將受到全世界的指謫和制裁。薩達姆政權入侵科威特就是一個例子。薩達姆走錯了這步棋,被聯合國實行經濟制裁,最後他本人和伊拉克百姓落到今天的悲慘境地。前個世紀還是殖民地時代,強國往往強佔別國的資源,奴役別國的人民。現在殖民地時代已經過去。殖民地紛紛獨立。強國搶了別國的土地得退還,搶的藝術品要歸還,奴役了別人要賠償道歉。石油糧食等資源在全球化的世界市場上分配,用不著通過戰爭來分配。因此國際間的人權問題正在逐漸得到解決,而一國內部的人權問題反而變得突出起來。
大部分專制獨裁政府根本不讓別人提人權問題。因為他們為了自己的特權利益,生怕有人要提人權觀念。或者這些獨裁政府對人民封鎖消息,不讓人民知道有人權這回事。少了人權,他們可以為所欲為,魚肉百姓。對不服從的人施以酷刑,草菅人命。其實,這種政策對執政者未必有利。因為他們站在火山口上,說不定哪天火山爆發,他們將葬身火域。這就是幾千年人類歷史所證明了的。所不同的是當今社會通訊發達,變化迅速。過去幾十年,幾百年發生的事,現在幾年之內就可能發生。他們圖僥倖的機會越來越小了。世界走向人權的趨勢不可逆轉。
一個人權社會必定也是民主社會。因為專制政府要維持他的特權,必定會侵犯普通百姓的人權。如果講了人權,就沒有特權的容身之地。在一個彼此不能侵犯的社會之中,解決意見的分歧,只能用討論協商的辦法,不能用強迫屈從的辦法。這就是民主社會的特徵。
一個人權社會也必定是一個市場經濟的社會。如果個人的財產權得到保障,個人有選擇交換的自由,個人之間的糾紛能夠得到法律的公正處理,市場制度必定會逐步建立。過去幾千年的人類社會之所以沒有建立起市場制度,簡單說起來就是因為人權得不到保障。皇權超出了人權,任何法律,規則,在皇權面前都是蒼白無力的。隨著人權的逐漸被承認,市場制度逐漸被確立。現在世界貿易組織所建立的各種制度,其出發點就是人權,個人不受侵犯,個人有追求利益的權利,個人有選擇(交換物件,價格,進入和退出)的自由。

12)轉型國家的人權問題有什麼特點?
上個世紀下半葉,許多原社會主義國家轉型到市場經濟,他們的政治制度也從無產階級專政轉變到民主法治。這是世界性的大趨勢,置身於這個大趨勢之外的國家只剩下極少數,他們的經濟狀況很糟糕,政治上也極不穩定。究其原因,跟人權有關。人民越來越覺醒,他們要求自己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國際環境也朝著這個方向迅速地演變著。落後於時代的國家在國際大家庭中越來越受到孤立。這是全世界邁向人權時代的潮流,非常有利於確立人權的鬥爭。
在這個轉變中,許多原來不承認人權的政府開始改變態度,逐漸轉向承認人權。但是這個過程並不容易。最初提出人權,實際上是對特權的挑戰,相當於對原政權的挑戰。在原專制制度下人權一詞是不容許提的。從嚴格禁止的狀態變成可以說一說人權,往往要經過若干年。然後再進步到可以公開議論,再進入討論一些實質性的人權問題,都很不容易,一般都經過政府不同方式的鬥爭。這裏有認識轉變的困難,也有實際既得利益集團的反對,更有執行中行政管理的種種問題。比如法律的修改需要時間,人員要培訓,組織機構要重組,幹部的考核標準要改變,媒體的話語用詞要調整等等。總起來看,時間是必要的,著急是無用的。在這過程中甚至於可能發生倒退,特權集團捲土重來,人權再次受到威脅。這都有可能。但是世界潮流不可阻擋,人權時代遲早總會來臨。

13)何以人權社會是人與人平等的社會?
人與人不平等,是指有些人可以侵犯別人,另外一些人只能聽憑擺佈,無權反抗。一般情況下都是在政府內任職的人,像員警,法官,政府領導等,都是最接近特權的人。他們往往隨便抓人,關人,打人,施以酷刑,甚至打死人而不負責任。或者有能力掩蓋事實,對揭發他們的人施以報復。從而維持他們的特權統治。這種社會當然是一個人與人不平等的社會。人們都想在政府裏鑽營一官半職,進入特權階層,然後慢慢晉升到更高的特權地位。所以當官就是人們的追求。在一個人與人平等的人權社會中,個人想改善自己的地位,不可能通過得到特權來實現,而只能依靠自己在不妨礙他人的條件下追求幸福。首先是創造財富,獲得財富。發財一般並不妨礙他人,相反,往往是通過合作,雙方同時都得利的條件下來發財。
由此可見,平等,反特權,人權,它們都是相通的。專制政權害怕的就是這些觀念。
也有政府之外的人和政府勾結獲得特權的事。這多半是有錢的人,他們利用自己的金錢賄賂政府,取得特權。這同樣是我們應該警惕防止的。

14)人權社會是烏托邦社會嗎?
確實,人與人完全平等是非常困難的。因為每個人都會企圖獲得特權,一有機會他就會這樣做,這也許是人的本性。自古以來還沒有實現過人與人完全平等的社會。但是人們懂得人權的重要性,能夠不斷地追求人權,每當發現有侵犯人權的情況,立刻加以糾正,這是可能的。我們比較一下世界各國,它們的人權狀況很不相同,有好有壞。人權狀況好的國家,政府承認人權的重要性。一旦發現人權受到侵犯立刻予以糾正。例如美國發現虐待俘虜,立刻發動全社會來制止。而不是捂著蓋著(當然有些人想掩蓋)。經過這樣的揭發檢舉,以後類似事情再次發生的可能性就減少了。這個效果不僅僅對美國,而且對所有的國家都是一個警告。歷史上虐待俘虜的事從來並不認為是什麼嚴重的問題。但是經過這次揭發檢舉,相信今後對此現象能夠有所改善。我們沒有理由因為絕對的平等極難實現而反對人權社會,認為這是烏托邦而加以拒絕。

15)對侵犯人權的政府,我們怎麼辦?
這要分兩種情況。一是對那些完全不承認人權觀念的政府,二是對那些半心半意講人權的國家。
對完全不講人權的國家,已經不可能從內部來改善人權狀況。這時候只能通過國際壓力來改善人權。人權受到侵犯的人,首先要收集侵犯人權的證據。如果有了充分的證據,就可以到國際人權法庭起訴侵犯人權的個人或組織。雖然國際法庭無法進入這些專制獨裁的國家去抓罪犯,但是人權罪犯隨時隨地在國際社會的監督之下。一旦出現任何情況可以逮捕時,犯人就可能被抓歸案。比如該人出國時,或者該國政府改變領導人時。總之,侵犯人權的人不可能輕鬆過日子,他們總有一天要受到制裁。
對半心半意講人權的國家,有可能從內部來改進人權狀況。這些國家多半簽署了聯合國人權公約,但是陽奉陰違,想方設法逃避對保護人權的要求。這時候首先要利用各種(在該國法律框架中)合法的工具進行鬥爭。比如用報紙,廣播,電視等工具。也可以組織合法的群眾遊行示威,控訴侵犯人權的行為。同時也應該動員國際力量,參與到本國的案件中來。一般而言,這些國家的法律往往不符合人權的要求,例如還堅持對某些人的專政(所謂專政就是不享有人權),或者法律就規定歧視某些人某些團體等等。這時候光用合法手段就顯得不夠,但是用法律之外的手段,如組織地下活動,是十分危險的。所以應該儘量利用合法手段,哪怕慢一點,時間長一點,還是值得的。特別注意要利用政府中的進步力量,促進人權狀況的改進。政府也不是鐵板一塊的,其中有同情人權的分子。要會利用他們的力量來促進人權狀況的改善。

16)如何利用納稅人的權利來改進人權狀況?
一切政府都要花錢,錢從何來?從納稅人那裏收集來。所以是納稅人養活了政府。可是政府反過來利用自己的管理特權侵犯納稅人的人權。這種行為顯然是非常不合理的。所以納稅人有權說明政府和自己的關係。糾正政府可以對百姓為所欲為的習慣,強調人權是人民天生所擁有的權利。政府拿了納稅人所納的稅,應該為納稅人服務,保護他們的人權,而不是天生去當領導,甚至欺壓百姓。一般而言,專制政府都不願意讓納稅人明白自己和政府的經濟關係,好像政府的花銷是從天上掉下來似的。救災時災民從政府得到一點幫助,好像是政府的恩施。這種謊言要戳穿。現代社會人民納稅和皇帝時代臣民納稅完全不同。古代臣民納稅是無權利的義務。臣民無權過問所納的稅拿去幹什麼了。皇帝是有十個妃子還是有一百個妃子,根本不是老百姓可以過問的事。現代社會則不同,百姓納了稅,有權過問這錢拿去幹了什麼?有沒有拿去用於侵犯百姓的人權,比如養活一批專門對百姓專政的員警。

17)如何認識國際關係中的人權鬥爭?
人權本來是一國內部的事,但是聯合國注意人權問題,並有了人權公約之後,人權變成了國際上關心的大事情。一個國家不講人權是使政府丟臉的事。所以政府利用人權彼此攻擊,揭發自己所不喜歡的政府侵犯了人權。各國政府都不歡迎別人指謫自己不尊重人權。但是對一國內部的百姓而言,外國指謫本國政府不尊重人權,倒是一個難得的機會,促進本國人權狀況的改進。聯合國的人權組織每年都要對各國的人權狀況進行評價,並發佈評價結果。每到此時,侵犯人權的政府就感覺緊張,生怕被聯合國規定為侵犯人權的國家。各國人民應該充分利用聯合國的人權講壇,捍衛自己應有的權利。真正重視人權的政府,應該歡迎別人指出自己在保護人權方面的不足之處,認真改進自己的人權狀況。而不是反唇相譏,拿人權作外交鬥爭的題目。

18)人權和主權,孰重孰輕?
國家的主權不容侵犯。這是一個國家的政府所反復宣揚的道理。至於為什麼主權不容侵犯,則很少給予說明,似乎這是不需要解釋的,天然合理的。然而主權之所以有用,正因為它能夠保障百姓的人權。國家這種組織的確是百姓所需要的。首先它可以抵抗外侮。不能抵禦外侮百姓就要作沒有人權的亡國奴,外國人可以隨便抓你,關你,殺你。你怎麼能沒有主權。其次它可以保證治安。再其次是提供公共服務。如果國家政府不能保證人權,反而還侵犯老百姓的人權,這樣的政府要它何用。可見人權先於主權。反過來講如果沒有主權,但是百姓的人權得到很好保證,主權有沒有就無關緊要。恩格斯曾經說過,當一個國家的百姓受不了統治者的壓迫時,恨不得有外族的入侵,他們的日子可能還好過一些。這正好說明了人權重於主權。主權是虛的,而人權是實實在在的。尤其在當今的世界,各國之間的侵犯主權越來越不容易,聯合國在防止侵犯主權方面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因而國內的人權問題反而成為國際間關心的重要課題。藉口主權不容侵犯而在國內踐踏人權,越來越受到國際間的強烈批評。一個人需要的是生存和自由。沒有生存和自由的主權要它何用?

19)人權和愛國主義有矛盾嗎?
社會活動的最終目的是人權,或者說,人權是判定是非的最終標準。上面也談到了人權和主權的關係。由這些道理出發,我們對人權和愛國主義有沒有矛盾的問題作出如下的回答。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二者是沒有矛盾的,因為主權的目的就是用國家的力量來保護人權。如果遭受外國的侵略,老百姓就變成了亡國奴,人權的保護將喪失殆盡。所以愛國主義是和人權觀念不矛盾的。但是有不少情況 這二者的確是相互矛盾的。舉一個例子。日本人侵略中國,士兵的精神支柱之一就是愛國主義。日本兵打仗非常勇敢。有名的神風突擊隊,就是用自殺飛機去撞擊美國的軍艦,他們為了愛國可以不怕犧牲,但是這種行為完全不符合人權觀念。因為戰爭的目的是去奴役中國百姓,是剝奪中國人的人權。相反,抵抗日本人侵略的人,既符合愛國主義,又符合人權精神。
保護人權是最高標準的話,戰爭中投降有可能是符合人權精神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美國兵攻打日本本土沖繩島,激戰一個多月,雙方死傷慘重。最後日本兵不支退卻。在退卻中堅不投降。不但士兵不投降,而且不許百姓投降。最後美國軍隊把日本人趕到海邊。日本人強迫所有的百姓跳海自殺。一個村長逼迫自己的母親跳海,他母親不願意,這村長既然拿起木棍把自己的母親打死。該戰役有幾千普通百姓投海自殺。這種行為根本不值得提倡。可是日本人至今並不明白他們錯在什麼地方。類似的例子很多。我們自己的歷史上也有同樣的故事。到底我們如何認識這種行為?人權和愛國主義在這兒是有根本區別的。只有人權才是真正為廣大百姓的利益著想。

20)普通百姓在追求人權中可以起什麼作用?
人權與特權相對立。百姓要追求人權,就要和特權鬥爭。但是特權是強勢群體,和它作鬥爭是很危險的。所以要講究鬥爭的方法。要用合法手段去爭取人權。更要注意,千萬不要做侵犯人權的幫兇。有些人分不清是非,認為國家總是正確的,領導決定都是對的,甚至侵犯了人權還不知道錯。自己參與了對別人人權的侵犯,還認為為國家做了貢獻。每個人都應該認識清楚,只有人權才是至高無上的。人權是判別是非的最終標準。
從根本上講,特權觀念是人權的死敵。而在我國特權觀念非常普遍。一個人受到政府的欺侮,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找一個高級幹部為他伸冤。也就是依靠主持正義的特權。我國幾千年的歷史中從來沒有維護人權這種觀念。相反,多的倒是依靠包青天這種伸張正義的方法。乾隆皇帝下江南,為民鋤奸,這是大家最喜歡聽的故事。所以說,特權觀念不但存在於有特權的人頭腦中,同樣存在於沒有特權的普通百姓的頭腦中。而且政府官員就是普通百姓穿上了制服變成的。因此根除特權的徹底辦法,是百姓們自我教育,喚起自身的人權觀,啟發人權意識,進而組織起捍衛人權的各種組織,如工會,農會,納稅人協會,社區組織,參加陪審工作,旁聽法院的審判,在各種公眾場合發表意見等等。
不要以為一個國家從專制走向法治民主的過程,只是政府的事,和百姓無關。恰恰相反,這整個過程需要政府和百姓的共同努力,少了哪一方面都不行。最理想的是這兩方面的良好配合,在步伐和速度方面協商一致。搞得不好是形成對立,甚至於變成直接的劇烈衝突,全國人民將因此付出巨大代價。一般而言往往是百姓這方要求比較高,政府方面能夠同意的步子比較慢。如果協調不起來,就有發生衝突的可能。為了避免衝突,應該勸說雙方協商,彼此尊重,妥協讓步。政府一方應該把自己的困難向群眾講清楚,首先要把架子放下來,從領導地位逐漸變為服務於群眾。這本身就需要相當長的時間。百姓一方要理解政府的困難,有耐心,能以大局為重。這個過程可能需要五年十年。在這期間並不是等待,而是積極做工作,做好宣傳教育,讓各方面都逐漸接受人權是最高準則的觀念。

21)人權只是百姓和政府之間的問題嗎?
侵犯個人人權的首先是政府,倒不是其他情況的人權侵犯就不存在,而是因為政府侵犯人權的問題更難解決。事實上其他情況侵犯人權的事例,從數目上講要超過政府對人權的侵犯。比如對婦女的人身侵犯,干涉婚姻自由,家庭裏的施暴,對兒童的虐待,企業中不平等的勞資鬥爭,社會上因人的地位不同而不能做到法律目前人人平等。在我國個人得到的法律保護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人的社會地位。農民是最缺少法律保護的群體,工人稍微好一點。一個人當上人大代表,法律的保護更全一些。如果是黨的中央委員,不但有充分的法律保護,而且有了特權,誰也不敢隨便動他們。長期的社會等級化已經根深蒂固地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連和尚都有局級處級之分。級別觀重新塑造了人性。領導同志一開口就有一股子官氣腔調,但是碰到更大的官時,又立刻變得低三下四。普通百姓自然地認同一個低微的社會地位。小學生看了電視劇,開口會說∶臣罪該萬死。人按地位而分成三等九格,誰也不感覺有什麼不正常。馬路上兩個人吵架,我們常常聽到的一句話∶你有什麼了不起?意思是人和人首先要比誰更了不起。誰的官更大,誰的父親的地位更高。等級意識深入人心。這種現象妨礙了一個平等社會的建立和發展。要糾正它可不是容易的事,它是中國兩三千年皇權社會培養出來的產物。糾正它恐怕至少也要一代人的時間。

21)如何利用非政府組織爭取人權。
個人的力量非常有限。當一個人和政府爭取人權的時候,力量是十分渺小的,根本不可能站在平等地位上來討價還價。為了爭取一個比較平等的談判地位,需要有組織作後盾。這種組織一般就是非政府組織。這是現代社會中新出現的,既不是企業,又不是消費者,更不是政府。他們不像企業以營利為目的,不像政府沒有公眾所賦予的管理特權,而是關心社會生活中政府不願意管,或者管不太好的事情。他們由熱心於公眾事情的人所組成,像工會,農會,學生會,婦女團體,各種社區組織,同業行會等等。他們的工作方法就是在法律框架的範圍內說理。他們熟悉法律,懂得照顧各方面的利益,善於尋求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共同點,能夠協調各方利益,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案。說到底,一個民主社會就是協調利益,討價還價,避免衝突的一種政體。

經濟人權部分

1) 什麼是經濟人權?它包括哪些權利?
經濟人權是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個人都應該能夠享有的起碼的生活權利。包括通過工作賺取收入的權利,獲得教育的權利,享有住房的權利,醫療和衛生的權利,通過市場獲取食物和飲水的權利。

2) 經濟人權和基本人權有什麼區別?
基本人權是一種被動的權利,只要沒有人侵犯他,他自然就有了基本人權。一個人在荒島上,他的基本人權是有保障的。而經濟人權則是一種主動的權利,它需要有別人幫助才能夠獲得。一個人在荒島上是很難享有經濟人權的。或者說,基本人權是沒有成本的權利,沒有任何人需要為此付出代價;而經濟人權是有成本的,必得有人為此作出貢獻,經濟人權才能夠落實。教育,醫療,住房等都需要花錢才能夠獲得。

3) 經濟人權由誰來保證?或者說誰出錢來保證他人的經濟人權?
一般應該由政府來負責百姓的經濟人權。但是政府的錢是從納稅人那兒徵收來的。所以說到底,經濟人權是百姓之間互相幫助而實現的。

4) 能不能說,基本人權帶有基礎性質,經濟人權是派生的?或者說只有保證了基本人權才談得上經濟人權?
這裏有兩派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必須先保證基本人權,然後才能談經濟人權。另外一種意見認為二者同樣重要。因為在市場經濟社會中,人和人的生存是彼此依賴的。一個人如果沒有收入,得不到教育或醫療等等,他事實上無法生存下去。所以二者不能分先後。

5) 經濟人權由誰來實施?
經濟人權應該由政府通過收稅來實施。所以這是一種收入的再分配,在經濟學中稱為轉移支付。就是從收入比較高的人群收稅,用來支付低收入人群的經濟人權消費。除了政府,還有非政府組織也可以協助政府來做好經濟人權,或者獨立地幫助需要幫助的人群。

6) 住房,教育,醫療等等都有品質上的區別。高品質的住房,教育,醫療等是消費很高的。經濟人權應該保證什麼樣的品質水準呢?
這取決於一個國家人民總體的收入水準。窮國只能保證一個較低的水準,富國則可以提高一些。究竟什麼水準合適,要通過各方面的討論來決定。

7) 就一個具體國家而言,應該做哪些事來改善經濟人權?
首先應該發現,在現有的稅收水準下,可以做哪些事來改進經濟人權。比如社會福利是不是照顧了收入低的人群,還是收入高的人反而優先得到了這些福利。進一步要問,如何確定誰是低收入者?如何準確定義收入的高低?又如迫切需要幫助的人群中,他們最缺乏的是什麼?是不是把錢用到了最需要的地方?再如政府花錢在經濟人權方面,有沒有浪費?能不能提高花錢的效率,比如通過招標購買,充分利用競爭。還有,在哪些地方容易發生貪污腐化,花錢中發生漏損?如何改進?

8) 我國在教育人權方面需要哪些改進?
教育人權專指義務教育,不包括高等教育。在義務教育方面我國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總量不足,而且在地區之間的分配不很合理。我國義務教育的撥款沒有達到世界平均水準(按照占GDP中的百分比),在東西部之間窮省撥款遠遠太低。教育撥款中又過於偏重於高等教育,忽略了基礎教育。同樣的花錢 往往缺乏效率,如教科書的編寫,印刷,出版等沒有競爭。公立學校缺乏以學生為目標的管理模式,浪費很大。

──轉載自《新世紀》網站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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