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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定刑期 有公式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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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法院判決公不公平?判刑的輕重是否合宜?常是人民關切的事務。

台灣司法院為回應人民對司法的期待,正在制定「量刑參考表」,讓法官在判決時可以「套用公式」,依被告的犯案次數、危害程度、危險性等變數,計算出被告的刑期,避免因個別法官的背景差異,而發生偷同一款手機的兩被告,因為審理法官不同,一人遭判三個月,另一人卻遭判六個月的「判決歧異」。

司法院官員表示,法官量刑應兼顧正義的維護、矯正被告犯行、防止再犯等面向思考,並避免「判決歧異」引起非議;至於要判輕或判重,也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總不能偷三千元的判三年,偷一輛車的只判三個月,才能進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院刑事廳長劉令祺以竊盜案為例,即可從:被竊物品的價值、被告犯案次數、有無前科、行為的危險性、被告扮演的角色,共十四個要項訂定標準;將來司法院會邀集相關單位及人士,依據分析要項,訂出量刑標準。

劉令祺表示,除竊盜罪外,司法院也正對公共危險罪、酒後駕駛、常業賭博等罪進行案件分析,以做為將來訂定量刑標準的依據;司法院希望能將刑法中所有的罪名都納入量表中,本月廿1日將舉行公聽會,預計一年內訂出量表雛型、三年內完成架構。

不少法官樂觀其成認為,透過公式,可避免法官因個人經歷及見解的不同,而出現「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的情況,更可以讓資淺的法官有跡可循,不致出現離譜判決。

但也有基層法官認為,每位法官的性別、求學背景各不同,人生閱歷及家庭環境各有差異,雖在同一法律上,但對同一事件本來就有不同認知,當事人若不服,可循審級管道上訴;部分法官強調,「量刑」是審判的核心,不容外力干預,若制定這類量表,要法官套公式「依表量刑」,恐有違憲法中司法獨立的精神。

劉令祺則說明,此一量表不會有強制力,僅供參考,且在制定量表時,會先考量「合憲性」。

劉令祺指出,美國原本也有判決歧異問題,直到一九八四年左右,由國會通過量刑改革法案,負責制定量刑準據,盡量將科刑應審酌的事由量化,法官原則上只能依據被告的前科,及犯罪情狀,計算犯罪級數,進而量刑。

減少判決歧異 院檢都有責

記者劉志原╱特稿

判輕判重?罪刑是否妥適?爭議多時之後,司法院踏出第一步,著手訂定「量刑參考表」,但要達到罪刑相當並減少判決歧異,除了司法院外,檢察官也有重任。

在刑事訴訟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實施後,法官為聽訟角色,聽取當事人雙方進行攻防,而刑事案件中,當事人除了被告外,擔任控方的檢察官,也屬當事人。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兩百八十九條規定,言詞辯論後,審判長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在法庭上,被告不希望被判重刑而論述,檢察官則是站在控方立場,舉證被告有罪,既然法律賦予被告與檢方權利,均可對科刑有權表示意見,檢察官若認為有重判的必要,即應向法官提供意見。

日前,法務部長在拜會司法院長翁岳生時,即認為法院對竊盜罪量刑過輕,而建請司法院改善,但基於審判獨立精神,司法院不可能要求法官判輕或判重,僅能站在司法行政立場,整理資料,提供「量表」供法官參考。

司法院能做的也僅止於此,如今司法院終於踏出了第一步,接著,就是要法官與檢察官共同努力,若檢察官能提供強而有力的證據說服法官,並適時對量刑表示應有意見,讓案件有最妥適的結果,即能減少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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