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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公布土增稅長期持有年限計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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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六日電)土地增值稅長期持有可獲減免的法令日前在立法院通過並公佈實施。因為持有期間不同減徵稅率也不一樣,財政部今天特別公布持有年限計算辦法,如買賣以過戶日、繼承以生效日開始計算,夫妻間土地移轉若沒有課徵土增稅,則從被移轉的一方當初取得土地的那天算起。

由於目前長期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土增稅超過最低稅率部分可減徵20%,超過30年以上可減徵30%,超過40年以上可減徵40%。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楊重華表示,擁有土地的期間計算,一般來說,都是以正式獲得土地所有權時開始計算,例如從買賣的過戶日或繼承的生效日開始計算。

不過,有些例外的情形,例如每個地方政府開始規定地價的時間不一,所以,在規定地價開始前,沒有土增稅的問題。舉例來說,若民眾於民國 54 年取得土地,但這塊土地是從 66 年才第一次規定地價,楊重華說,那持有年限需從 66 年開始計算。

另外,還有一些例外的情形,例如夫妻間贈與土地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案件,因為當初移轉時沒有課徵土增稅,楊重華說,受贈土地的一方在計算持有土地的年限時,就得從當初贈與的一方原始取得土地的始點開始計算。

至於土地持有年限截止時點認定,因土地移轉案件原則上均應向稽徵機關提出現值申報並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才能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所以,持有年限的截止點,應以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申報日為準。不過,如果因執行機關拍賣及法院形成判決而移轉,則分別以拍定日及判決確定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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