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机密与強盜秘密

張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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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7日訊】在現代文明社會里,任何形式的新聞管制和以言治罪,都是違背中國憲法和國際人權公約的犯罪行為。

2004年9月17日,我在從事公民維權活動過程中結識的朋友、前《中國改革》記者、《紐約時報》助理研究員趙岩,于上海被安全警察秘密逮捕,罪名是“涉嫌泄露國家机密”。由于當時与趙岩關系密切的李柏光、俞梅蓀等人的積極作為,我在寫過一篇聲援文章后便不再直接過問。

2004年12月19日李柏光被福建警方逮捕,2005年1月21下午6點被福安市公安局以取保候審為條件暫時釋放。俞梅蓀隨后又因為悼念趙紫陽而离家流浪,只在1月14日給我回复了一句話郵件:“我早已斷絕了与朋友們的一切聯系而孤身苦旅,沒有信息了。”這樣一來,在趙岩被捕5個月后的今天,我這個案中人竟然沒有渠道去進一步了解趙岩案的最新進展。只記得此前俞梅蓀告訴過我,他和莫少平律師及趙岩的家人曾到大紅門監獄給趙岩送過一次冬衣,不僅沒有見到趙岩本人,而且連趙岩究竟是泄露了什么樣的國家机密,都沒有一個明确的說法。

5個月過去,專職負責搜集秘密情報的安全警察,連中國傳統的“欲加其罪,何患無辭”的“莫須有”罪名都沒有給趙岩捏造出來,卻偏偏要違犯國家相關法律超期羈押本國公民,不知道安全部門的中共党員的“先進性”,是如何保持的?直接領導操縱安全部門的中共最高當局,又是用什么樣的“先進性”來體現自己的“三個代表”的?!

根据我個人的直覺判斷,游离于體制之外的趙岩,雖然自以為在江湖中神通廣大,卻根本接触不到真正的國家机密。趙岩被捕的真正原因,其一自然是他一邊在外國媒體中任職,一邊還要堅持從事公民維權活動。其二又似乎是他給不該聯系和交往的某些人,說過一些不該說的酒后醉話,無意中触犯了專門躲在暗箱黑幕中瓜分公共權力的最高當局不可告人的敏感神經,從而于不知不覺中充當了見不得陽光的權力斗爭的犧牲品和替罪羊。

由于趙岩案過于黑暗和神秘,我在這里不愿多說。眼下我最關心的是于2004年11月24日被湖南長沙國安人員在太原拘捕的另一位朋友師濤。應該說,我和趙岩雖然直接面談過几次,對于他的了解并不深刻到位。相對而言,我与半年前只通過一次郵件和一個電話的師濤,在過去几年里卻有著經得起時間檢驗的文字閱讀和精神認知。在我的印象里,直接經歷過1989年的政治風波和血腥慘案的師濤,是中國社會難能可貴的一位既擁有詩人的血性和激情,又擁有記者的職業良知和理性智慧的現代公民。

按照師濤的辯護律師郭國汀先生提供的說法,師濤被指控的罪名,是將口頭傳達的一份11號文件內容摘要,義務傳送給了在美國的《民主通訊》。國家保秘局事后函复證明:“泄露的11號文件的基本內容,應當屬于絕密級國家秘密。”師濤這樣做是出于“6.4”情結,旨在提醒6.4學生領袖不要冒險闖關以免受失去自由。

另据《民主通訊》主編洪哲胜博士提供的材料,師濤化名198964發表于2004年4月20日《民主通訊》的“中共中辦(六)國辦十一號文件摘要”,主要涉及七個方面的內容:(一)今年是“6.4”15周年,境外一些民運分子比較活躍,他們准備在“6.4”紀念日期間采取闖關行動,准備強行闖關;(二)關于自由化的問題,主要是否定共產党領導,否定社會主義制度,搞所謂的“民間學習”,還有一些敵對勢力把刑事案件政治化;(三)“法輪功”邪教分子搞破坏活動;(四)互聯网上各种有害信息的傳播;(五)群體事件比較突出,主要表現在拆遷、上訪等方面;(六)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等渠道(印刷品、互聯网),拉攏青少年,或在學校里開展學術活動、助學等等,搞非法活動;(七)香港問題。其中的重點是關于“6.4”、關于“法輪功”、關于群體事件”。

實事求是地說,以上七項內容所涉及的全部是發生在中國社會中的公共事件,本身并沒有什么机密可言。如果非要說這其中有所謂的“國家机密”,這种“國家机密”只能是人人都知道卻偏偏不讓公開言說的事實真相:党政當局化公為私強行包辦本國公民知情權的暗箱操作和以本國公民為敵的血腥鎮壓。換言之就是党政當局見不得陽光的做賊心虛和賊喊捉賊的強盜秘密。這樣的強盜秘密,本身就是嚴重違背党政當局自己參与制訂的既以人為本又保障人權的現行憲法的犯罪行為,在法理上是根本不能夠成立的。這其中的道理,郭國汀律師在与師濤會面時,曾經有過更加准确的專業表述:“本案的關鍵有兩點:該內容摘要到底是否构成保密法意義上的秘密?是否构成法律意義上的絕秘文件?絕密文件是否可以任意傳達這么廣的范圍?你是否明知或理應知道該內容摘要是國家秘密?我現在未看到本案任何實質證据,還無法做出最終判斷,如果內容僅涉及‘6.4’及法輪功或其他有關社情民意問題,應可作出推論不构成國家秘密,更与絕密相差太遠。要构成國家秘密,必須符合保密法的明文法定要件,不能任意將什么東西都定為秘密,更不能將一党意志任意上升為絕秘國家秘密。至于党內秘密,党外人士或記者是否有保密義務,或党內秘密能否等同于國家秘密,結論應當很清楚。”

事實上,是師濤當時所在的湖南長沙《當代商報》社負責与宣傳部聯系的副總,在每天下午5點的“編前會”上,按照上級宣傳部門的指令主動向報社記者和編輯們解密和傳達了這樣一份党內文件。按照現行憲法,當下中國是依法治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不是秘密警察治國的法西斯國家,搜集和保守秘密是安全情報部門的專職和專責,而不是宣傳部門和新聞媒體的職責本分。党的宣傳部門和由宣傳部門非法管制的新聞媒體,除党報之外并不全是党的喉舌。新聞媒體即使只能是党的喉舌,也只有宣傳什么和不宣傳什么的區別,而沒有在封鎖公眾信息的同時還要替党政當局保守所謂“國家机密”的義務和職責。

就師濤個人來說,他只是一位沒有党籍的體制外普通記者和合法公民,他的職責所在,就是向全社會和全人類傳達真實可靠的公眾信息,而不是人為封鎖本該讓公眾知道的真實信息。已經向記者解密的机密,就不再成其為机密。師濤既沒有義務替任何机构和個人保守本該讓公眾知道的所謂“國家机密”,也沒有采取任何非法手段去搜集不該讓公眾知道的所謂“國家秘密”,更沒有用自己了解到的党內信息去謀取報酬。按照程序正義优先的普世性的現代法理,假如在師濤案中确實存在“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情節或事實,提供秘密的也只能是湖南省的宣傳部門和《當代商報》的那位副總,而不是以普通記者身份向境外義務傳播已經向普通記者解密的党內信息的師濤。

對于現代文明社會中的一名記者來說,掩蓋和封鎖公眾信息才是最為可恥的事情,向更為廣大的公眾傳播真實可靠的公眾信息,永遠是記者的最高榮譽。拓開了說,只有像薩達姆那樣的專制狂人和本拉登那樣的恐怖分子,才會以“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之類的“莫須有”罪名,殘酷加害于在伊拉克戰爭中冒死采訪和傳播戰地新聞的國際記者。在戰爭環境中尚且如此,在號稱“盛世”的當下中國,又怎么能夠容忍國家安全机關凌駕于現行憲法和法律之上逮捕合法記者的野蠻作為呢?!

新年前,來自香港《南華早報》的一名女記者,曾与筆者有過一次非正式的對談。這名記者談到她來到中國大陸,特別是到北京南站周邊的上訪村實地考察之后,才真正體會到了道香港社會的美好和自由民主的珍貴。我當時勸告她說:“既然知道了現代文明社會和憲政民主制度的美好和珍貴,就應當盡最大可能告訴香港人和中國人:經過英國殖民者100年的文明統治,香港社會已經初步擁有了現代文明社會所常見的法律程序和新聞自由,足以對包括行政、司法、党務、情報、軍事在內的所有公共權力實施嚴格規約和公開監督,從而切實在效地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既以人為本又依法行事的公民意識和民主机制。這一切在中國大陸還沒有真正起步,文明進步的中國,必然是也只能把香港的先進制度引進中國大陸的一國一制,而不是只談愛國統一而不談憲政民主的‘一國兩制’。”

我的這一觀點,已經喪失自由的師濤想必是能夠認同的。在現代文明社會里,任何形式的新聞管制和以言治罪,都是違背中國憲法和中國政府已經簽署的相關國際人權公約的犯罪行為。在此,我以一名合法公民的資格,強烈要求党政當局從師濤案和趙岩案入手,立即中止以賊喊捉賊的強盜邏輯殘害本國合法記者和合法公民的犯罪行為,并且像同屬中國的香港和台灣那樣,積極推行以法律程序和新聞自由來嚴格規約和公開監督包括行政、司法、党務、情報、軍事在內的所有公共權力的憲政民主制度,進而在造福于本國公民的同時也造福于整個的人類社會。只有這樣,有著五千年的前文明歷史的古老中國,才能夠像今天的伊拉克、阿富汗、巴勒斯坦、緬甸、柬埔寨那樣,由本國公民通過自己手中的選票來選舉自己信任的合法總統以及所有的政府官員,同時也選舉出真正能夠依法懲治本國的貪官污吏和竊國大盜的司法官員!!
2005-2-18于北京
轉載《人与人權》www.renyurenquan.org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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