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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中國所得 台灣課不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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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台商在中國投資所得,必須併入台灣來源所得課稅,但在中國已繳納的稅額可以扣抵掉,由於中國稅率高於台灣,因此,台商投資所得在中國繳完稅後,回台幾乎不用繳稅,台商對政府稅收的貢獻幾乎等於「零」。

台灣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楊重華說明,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結果是政府很難對中國來源所得課到稅。

他說,以個人綜所稅為例,除非給付者是來自於台灣的公司,否則政府根本查不到,當然就課不到稅,比較可能被課稅的是國內藝人在中國表演的酬勞,如果是由台灣經紀公司接洽,再由經紀公司給付酬勞給藝人,就會被課到稅。

楊重華指出,營業稅部分,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前項規定課徵所得稅。但該部分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楊重華進一步說明,根據上述規定,台商企業只有分配股利時才會被課稅,但台商在中國不僅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分配股利時也會被先課一次稅,而在中國繳納的稅額,都可以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掉,中國的企業所得稅又高於台灣,也就是說,對於台商在中國的所得,政府幾乎都課不到稅。

舉例而言,目前中國企業所得稅三十%,而我國的營所稅是二十五%,因此,如果有一家台商企業在中國賺了一千萬元,就必須在中國繳稅三百萬元,即使這家台商企業將一千萬元的投資收益全部分配,在台灣的應納稅額最多也只有二百五十萬元,卻可以扣抵掉三百萬元,換句話說,這家台商企業在台灣完全不用繳稅。

財政部高階官員指出,中國近年來有一些減稅措施,部分產業的所得稅可降至二十四%,甚至十五%,有些地方政府還提供更優惠的減稅措施,但即使中國的企業所得稅率降至二十五%以下,低於台灣水準,只要台商企業不進行股利分配,政府還是課不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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