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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取締援交不算構陷犯罪 執法不再綁手綁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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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0日報導】取締網路犯罪面面觀系列報導之四(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十日電)隨著電腦網路興盛、年輕人物慾化程度越來越高,網路援交成為新型態流行的色情犯罪,為偵辦這種隱匿性高、證據難認定的案件,警察機關常用「釣魚」方式取締網路援交,引發法界爭議;但法務部與警政署研析後,認定「釣魚」方式不算構陷犯罪,警察單位未來在執法上將不再綁手綁腳。

自從日本社會吹起女學生「援助交際」風潮後,一向「哈日」的台灣社會也出現類似情況,而且越來越多未成年男女為滿足物慾及追求快感,視援交為快速賺錢或滿足性慾的管道,使問題日益嚴重。

由於網路援交具有高度隱匿性、便利性,警方為求突破,最常採取釣魚方式查案;所謂﹁釣魚﹂,就是員警也上網進入相關網站或聊天室,化名佯裝成尋芳客,待與對方約至交易地點後,即出示員警身份逮捕對方,因此最常被人質疑警方是「引誘犯罪」、「陷害教唆」。

法務部與警政署認為,所謂「陷害教唆」,應是指犯罪行為人原本不具犯罪故意,純粹是司法警察設計教唆後,才萌生犯意,進而著手犯罪,至於﹁釣魚﹂,則是行為人原本就已在網路上張貼、散布足以引誘、媒介性交易訊息,其犯意、犯行已萌生,因此在法律見解上與構陷不同,最高法院也有判例支持法務部的見解。

國內司法單位取締網路援交,依循的法條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刊登、散布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人從事性交易訊息,違者可處五年以下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若是援交對象未滿十六歲,則尋芳客還會吃上違反刑法「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罪加一等。

一名台北地檢署婦幼保護專組的檢察官表示,就算尋芳客已年滿十八歲,而援交者也已年滿十八歲,只要散播相關訊息,就會遭到取締,因為站在司法單位立場,就是基於保護未成年人。

國內援交現象早已時有所聞,甚至不乏研究生、大學教授、軍官因此遭查獲,去年曾有一名上尉軍官,因上網援交被警方以﹁釣魚﹂方式逮住而羞愧自殺。

國內人權團體認為,被警方以﹁釣魚﹂方式查獲的民眾,往往只是因為網路留言、談話,就被認為觸法而遭到逮捕,檢警的執法方式無異箝制網路言論及思想自由,明顯違反憲法保障人權精神,且兒少性交防制條例原意在保護未滿十八歲青少年,如果案件當事人已成年,是否仍適用這個條例,有待商榷。

對此,法務部及警政署官員均表示,就算援交的當事兩造都已年滿十八歲,但只要散播相關訊息,仍須遭到取締,畢竟張貼者是供「不特定人」閱覽、吸引不特定人援交,站在司法單位立場是保護青少年,唯有採廣義的認定及執法,才能落實立法意旨與保障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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