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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取缔援交不算构陷犯罪 执法不再绑手绑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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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0日报导】取缔网路犯罪面面观系列报导之四(中央社记者陈亦伟台北十日电)随着电脑网路兴盛、年轻人物欲化程度越来越高,网路援交成为新型态流行的色情犯罪,为侦办这种隐匿性高、证据难认定的案件,警察机关常用“钓鱼”方式取缔网路援交,引发法界争议;但法务部与警政署研析后,认定“钓鱼”方式不算构陷犯罪,警察单位未来在执法上将不再绑手绑脚。

自从日本社会吹起女学生“援助交际”风潮后,一向“哈日”的台湾社会也出现类似情况,而且越来越多未成年男女为满足物欲及追求快感,视援交为快速赚钱或满足性欲的管道,使问题日益严重。

由于网路援交具有高度隐匿性、便利性,警方为求突破,最常采取钓鱼方式查案;所谓﹁钓鱼﹂,就是员警也上网进入相关网站或聊天室,化名佯装成寻芳客,待与对方约至交易地点后,即出示员警身份逮捕对方,因此最常被人质疑警方是“引诱犯罪”、“陷害教唆”。

法务部与警政署认为,所谓“陷害教唆”,应是指犯罪行为人原本不具犯罪故意,纯粹是司法警察设计教唆后,才萌生犯意,进而着手犯罪,至于﹁钓鱼﹂,则是行为人原本就已在网路上张贴、散布足以引诱、媒介性交易讯息,其犯意、犯行已萌生,因此在法律见解上与构陷不同,最高法院也有判例支持法务部的见解。

国内司法单位取缔网路援交,依循的法条是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广告物、出版品、广播、电视、电子讯号、电脑网路或其他媒体,刊登、散布足以引诱、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人从事性交易讯息,违者可处五年以下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此外,若是援交对象未满十六岁,则寻芳客还会吃上违反刑法“对未成年人为性交猥亵”罪,罪加一等。

一名台北地检署妇幼保护专组的检察官表示,就算寻芳客已年满十八岁,而援交者也已年满十八岁,只要散播相关讯息,就会遭到取缔,因为站在司法单位立场,就是基于保护未成年人。

国内援交现象早已时有所闻,甚至不乏研究生、大学教授、军官因此遭查获,去年曾有一名上尉军官,因上网援交被警方以﹁钓鱼﹂方式逮住而羞愧自杀。

国内人权团体认为,被警方以﹁钓鱼﹂方式查获的民众,往往只是因为网路留言、谈话,就被认为触法而遭到逮捕,检警的执法方式无异箝制网路言论及思想自由,明显违反宪法保障人权精神,且儿少性交防制条例原意在保护未满十八岁青少年,如果案件当事人已成年,是否仍适用这个条例,有待商榷。

对此,法务部及警政署官员均表示,就算援交的当事两造都已年满十八岁,但只要散播相关讯息,仍须遭到取缔,毕竟张贴者是供“不特定人”阅览、吸引不特定人援交,站在司法单位立场是保护青少年,唯有采广义的认定及执法,才能落实立法意旨与保障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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