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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族群平等法 受歧視者得申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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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家俊台北十一日電)台灣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族群平等法草案,未來遭文字、新聞、廣告、政論內容等故意歧視而受損害者,得申請損害賠償並請求停止歧視。除現行法律規定外,受歧視者亦得請求適當的撫慰金。

  不過,對於族群平等有無必要訂定專法,內政部持保留態度。列席的內政部政務次長林永堅指出,族群與種族定義不易,憲法已揭櫫平等的基本人權,法務部研擬的人權法草案也有類似精神,盼立委審慎考量。

  內政委員會併案審查的是中國國民黨、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擬具「族群平等法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族群平等法草案」、台聯黨籍立委黃宗源(桃園縣)擬具「族群待遇平等法草案」三版本。

  初審通過的草案規定,為調查歧視案件及促進族群平等事項,主管的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族群平等委員會,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十二人擔任,任期三年,任一族群不得逾總數四分之一。

  草案說,人民因他人以文字、新聞、廣告、政論內容等一切形式之故意歧視,受有損害者,得向歧視者請求停止歧視、除去歧視結果及損害賠償。不過,規範選舉期間政治人物歧視族群的「煽動處罰」條款卻遭保留協商。

  損害賠償方面,草案規定,受歧視者得向歧視人或歧視機關請求損害賠償;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均依國家賠償程序。人民依法請求損害賠償,除法律之規定外,並得請求適當之撫慰金。

  此外,草案有不少篇幅都在說明族群平等的原則:包括保障族群生存發展、實現族群尊嚴,以及促進各族群在媒體上的接近使用平等權、教育平等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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