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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审族群平等法 受歧视者得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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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家俊台北十一日电)台湾立法院内政及民族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族群平等法草案,未来遭文字、新闻、广告、政论内容等故意歧视而受损害者,得申请损害赔偿并请求停止歧视。除现行法律规定外,受歧视者亦得请求适当的抚慰金。

  不过,对于族群平等有无必要订定专法,内政部持保留态度。列席的内政部政务次长林永坚指出,族群与种族定义不易,宪法已揭橥平等的基本人权,法务部研拟的人权法草案也有类似精神,盼立委审慎考量。

  内政委员会并案审查的是中国国民党、亲民党立法院党团拟具“族群平等法草案”、台湾团结联盟党团拟具“族群平等法草案”、台联党籍立委黄宗源(桃园县)拟具“族群待遇平等法草案”三版本。

  初审通过的草案规定,为调查歧视案件及促进族群平等事项,主管的内政部及直辖市、县市政府应设族群平等委员会,遴聘社会公正人士、学者、专家十二人担任,任期三年,任一族群不得逾总数四分之一。

  草案说,人民因他人以文字、新闻、广告、政论内容等一切形式之故意歧视,受有损害者,得向歧视者请求停止歧视、除去歧视结果及损害赔偿。不过,规范选举期间政治人物歧视族群的“煽动处罚”条款却遭保留协商。

  损害赔偿方面,草案规定,受歧视者得向歧视人或歧视机关请求损害赔偿;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均依国家赔偿程序。人民依法请求损害赔偿,除法律之规定外,并得请求适当之抚慰金。

  此外,草案有不少篇幅都在说明族群平等的原则:包括保障族群生存发展、实现族群尊严,以及促进各族群在媒体上的接近使用平等权、教育平等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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