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佘祥林殺妻冤獄案看中國的冤案

---就佘祥林案給全國人大、國務院的公開信

劉飛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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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3日訊】
全國人大、國務院:

轟動全國的佘祥林殺妻案今日再審,蒙冤入獄的佘祥林被當庭無罪釋放。而在此之前,佘祥林兩次被判死刑並在監獄中度過了11個春秋,如果不是他“死而復生”的妻子意外出現,他一輩子都將背上“殺人犯”的罪名。

令人遺憾的是這類冤案在中國屢屢發生。1986年10遼寧發生“李化偉殺妻”冤案、1992年9月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何鑫敬八年蒙冤案、1995年4河北發生聶樹斌被冤殺案、1998年4月昆明發生杜培武冤案、1999年12月山西嵐縣發生李綠松被“割舌”事件、2001年4四川珙縣發生三民警折磨死婦女陶先碧案、2001年7月河南鞏義民警刑訊逼供致殘的16歲少女案、2002年7月唐山7民警用電刑燒刑訊逼供炮製冤案、2002年8雲南丘北縣農民王樹紅遭刑訊逼供致殘含冤被羈296天案……

這麽多冤案的發生決不是偶然的,我們在這些案件中看到了許多共性的東西。佘祥林案、李化偉案、聶樹斌案、杜培武案當初都號稱“鐵案”,後來都是由於偶然原因出現了顛覆性證據才得以真相大白於天下。在這些冤案中,都出現了刑訊逼供的現象。佘祥林在接受記者採訪中談到“我怎麽會承認?但人一進到那裏面,啥都由不得自己了。你想想,當時他們關了我十天十夜,輪流審問,連打帶罵,不讓睡覺,誰能受得了呀?然後,他們趁我迷迷糊糊的時候抱過來一摞子材料,啥也不說就讓我在上面簽字摁指印,你不摁行嗎?”。在杜培武、李綠松、、王樹紅案中也有這些行爲。這些現象的一再出現說明冤案是由制度性的原因造成的。

我們認爲,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落後是造成冤案的根本原因。在佘祥林案中,佘祥林母親、大哥因上訪被關押、村民因作證遭拘留。這些事情說明我們仍在用高壓的手段解決問題,這些事情說明一個非民主的社會是無法制約權力的濫用的,一個法制不健全的社會是無法保證踐踏人權的行爲不發生的。今天我們爲佘祥林歎息時,那麽多獄中政治犯誰爲他們歎息?他們那一個不是“冤”案?國家不民主化,冤案還會發生。

我們認爲,司法不獨立無法維護公民最後的正義。在我國,公檢法是一家,在它們之上有一個“政法委”,公安局長往往是“政法委”的書記,“政法委”對司法機關有領導權,法院辦案是“先定後審”。名曰“一府兩院”,實則一府鉗制兩院,“兩院”的人員編制、車輛編制、經費預算等人、財、物事宜都由“一府”管理。這一切都說明我國的司法機關遠沒有獨立,它們維護公民人權的功能還存在重大缺陷。

我們認爲,落後的司法理念、落後的思維方式和現代的司法精神及人道主義是相違背的。在我國,從重從快、根據政治需要辦案的思想仍然存在,這就導致明顯的重刑化傾向,死刑判決的門檻太低,死刑立即執行制度過於倉促,死刑犯和重犯能夠尋求的救濟渠道還太少。

全國人大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國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爲了讓佘祥林們的悲劇不再重演,爲了國家的進步與和諧,我們呼籲全國人大、國務院:

1、撤消政法委,維護司法機關的獨立性。
2、解出政府對兩院的鉗制。
3、加快司法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在偵查的過程中,尊重當事人的沈默權,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應在合法羈押場所進行,允許律師到場,並由第三人進行錄影等。
4、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
5、追究刑訊逼供等相關人員的責任。
6、提高死刑門檻,慎重對待死刑,增加死刑救濟渠道。
7、完善案件糾錯機制,鼓勵發揮新聞媒體等的作用。
8、啓動實質性的政治體制改革,建立民主政治,尊重人權和法律。

公民:劉飛躍
2005-4-13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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