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佘祥林杀妻冤狱案看中国的冤案

---就佘祥林案给全国人大、国务院的公开信

刘飞跃

人气 23
标签:

【大纪元4月13日讯】
全国人大、国务院:

轰动全国的佘祥林杀妻案今日再审,蒙冤入狱的佘祥林被当庭无罪释放。而在此之前,佘祥林两次被判死刑并在监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如果不是他“死而复生”的妻子意外出现,他一辈子都将背上“杀人犯”的罪名。

令人遗憾的是这类冤案在中国屡屡发生。1986年10辽宁发生“李化伟杀妻”冤案、1992年9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何鑫敬八年蒙冤案、1995年4河北发生聂树斌被冤杀案、1998年4月昆明发生杜培武冤案、1999年12月山西岚县发生李绿松被“割舌”事件、2001年4四川珙县发生三民警折磨死妇女陶先碧案、2001年7月河南巩义民警刑讯逼供致残的16岁少女案、2002年7月唐山7民警用电刑烧刑讯逼供炮制冤案、2002年8云南丘北县农民王树红遭刑讯逼供致残含冤被羁296天案……

这么多冤案的发生决不是偶然的,我们在这些案件中看到了许多共性的东西。佘祥林案、李化伟案、聂树斌案、杜培武案当初都号称“铁案”,后来都是由于偶然原因出现了颠覆性证据才得以真相大白于天下。在这些冤案中,都出现了刑讯逼供的现象。佘祥林在接受记者采访中谈到“我怎么会承认?但人一进到那里面,啥都由不得自己了。你想想,当时他们关了我十天十夜,轮流审问,连打带骂,不让睡觉,谁能受得了呀?然后,他们趁我迷迷糊糊的时候抱过来一摞子材料,啥也不说就让我在上面签字摁指印,你不摁行吗?”。在杜培武、李绿松、、王树红案中也有这些行为。这些现象的一再出现说明冤案是由制度性的原因造成的。

我们认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落后是造成冤案的根本原因。在佘祥林案中,佘祥林母亲、大哥因上访被关押、村民因作证遭拘留。这些事情说明我们仍在用高压的手段解决问题,这些事情说明一个非民主的社会是无法制约权力的滥用的,一个法制不健全的社会是无法保证践踏人权的行为不发生的。今天我们为佘祥林叹息时,那麽多狱中政治犯谁为他们叹息?他们那一个不是“冤”案?国家不民主化,冤案还会发生。

我们认为,司法不独立无法维护公民最后的正义。在我国,公检法是一家,在它们之上有一个“政法委”,公安局长往往是“政法委”的书记,“政法委”对司法机关有领导权,法院办案是“先定后审”。名曰“一府两院”,实则一府钳制两院,“两院”的人员编制、车辆编制、经费预算等人、财、物事宜都由“一府”管理。这一切都说明我国的司法机关远没有独立,它们维护公民人权的功能还存在重大缺陷。

我们认为,落后的司法理念、落后的思维方式和现代的司法精神及人道主义是相违背的。在我国,从重从快、根据政治需要办案的思想仍然存在,这就导致明显的重刑化倾向,死刑判决的门槛太低,死刑立即执行制度过于仓促,死刑犯和重犯能够寻求的救济渠道还太少。

全国人大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为了让佘祥林们的悲剧不再重演,为了国家的进步与和谐,我们呼吁全国人大、国务院:

1、撤消政法委,维护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2、解出政府对两院的钳制。
3、加快司法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在侦查的过程中,尊重当事人的沉默权,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在合法羁押场所进行,允许律师到场,并由第三人进行录影等。
4、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
5、追究刑讯逼供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6、提高死刑门槛,慎重对待死刑,增加死刑救济渠道。
7、完善案件纠错机制,鼓励发挥新闻媒体等的作用。
8、启动实质性的政治体制改革,建立民主政治,尊重人权和法律。

公民:刘飞跃
2005-4-13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相关新闻
丁子霖等发表致人大政协公开信
丁子霖等125人致人大政协的公开信
六四难属致函“两会”为六四和赵紫阳讨公道
【影剧介绍】《双龙会》剧情简介(26-30集)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