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書

浦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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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9日訊】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4)東民初字第3490號

原告愛新覺羅啟笛,女,1969年1月19日出生,滿族,無業,住本市東城區大羊宜賓胡同33號院1號樓1門603號。

委託代理人王濤,北京市雍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李翌,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滿族,無業,住本市東城區柏樹胡同5號院5單元11號。

被告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住所地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2號。

法定代表人楊波,台長。

委託代理人浦志強,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愛新覺羅啟笛訴被告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名譽權糾紛一案,本院於2004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託代理人王濤、李翌與被告委託代理人浦志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愛新覺羅啟笛訴稱,我於1994年參加第六屆全國青年歌手電視大獎賽,獲得專業組通俗唱法一等獎。2004年5月14日,中國廣播影視報《明星Big star》A06版發表署名殷悅的《輕歌二十年,十屆大盤點》一文,該文在點評第六屆全國電視青年歌手大賽時寫明「愛新覺羅啟笛涉嫌盜竊,曇花一現」。事實上,我從未從事過任何違法行為,也未受過任何處分。被告下屬的中國廣播影視報社不顧事實的惡意誹謗使我的名譽遭受極大貶損,我不斷接到來自國內外親友的質詢,致使我及家人無法正常生活。我剛剛做完剖腹產手術,身體虛弱,經此打擊身體難以復原,我剛剛出生的孩子也因此導致胃腸功能紊亂。同時,我原定於6月份隨丈夫遷居香港,因被告的侵權行為導致行期更改,因而變更了與搬家公司的集裝箱運輸合同。綜上,被告的侵權行為侵犯了我的名譽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並公開道歉,賠償精神損失人民幣200000元,賠償其他損失15597.63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中央人民廣播電台辯稱,我單位下屬的中國廣播影視報社2004年5月14日出版的《明星Big star》在A06版發表署名殷悅的《輕歌二十年,十屆大盤點》一文確曾寫明「愛新覺羅啟笛涉嫌盜竊,曇花一現」,但該描述有可資信賴的消息來源,並非我單位自行捏造。首先,在涉訴文章發表前兩年,已有新聞媒體刊出了類似的信息。2002年8月,《京華時報》在《央視歌手大賽風雲滄桑18年榮辱沉浮大舞台》一文中稱「1994年專業組一等獎是愛新覺羅啟笛,她後來因涉嫌盜竊沉落歌壇」。2002年8月8日,《衛視週刊》2002年7月(下)刊發《去掉一個最高分,去掉一個最低分——全國青年歌手電視大獎賽18年回顧》一文指出「愛新覺羅啟笛身上發生了不該發生的故事,就此沉匿歌壇。她不像當年的張行、遲志強犯了強姦罪,而是涉嫌盜竊。」其次,原告作為公眾人物,在公眾關注中獲取了巨大利益,其亦當寬容對待來自公眾的各種評論。另外,涉案作品發表於第十一屆青年歌手電視大獎賽前夕,目的是滿足公眾參與和關注賽事的需要,服務於公眾話題,並非是對原告品行的評價。我方並無侵犯原告名譽權的故意。第四,原告出示的有關損失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實際受到了損失,沒有侵權後果發生,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中國廣播影視報社系被告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下屬單位。其於2004年5月14日出版的《明星Big star》在A06版發表了署名殷悅的《輕歌二十年,十屆大盤點》一文,文章載明「愛新覺羅啟笛涉嫌盜竊,曇花一現」。現原告持訴稱理由訴至本院。

庭審中,原告對被告出示的經公證的互聯網中刊載「原告涉嫌盜竊」信息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提出該信息也侵害了原告的權利,因此該信息不能成為被告侵權的依據。

案件審理中,被告在中國廣播影視報社於2005年3月3日出版的《明星Big star》刊登了「致歉聲明」,對其未經核實而引用其他媒體的不實報導的行為向原告表示了歉意。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2004年5月14日出版的《明星Big star》、公證書、醫院證明、搬家公司證明、出租車發票、律師費發票、2005年3月3日出版的《明星Big star》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所屬的中國廣播影視報社未經核實即在《明星Big star》上發表文章,轉述其他媒體發佈的有關原告的不實信息是錯誤的,本院對此提出批評。但應指出,該文主要內容是對十年間參加青年歌手電視大獎賽歌手相關資料的綜述,並無侵犯原告名譽權的主觀故意。在本案審理中,被告主動在《明星Big star》報刊上發表了致歉聲明,對其不當表述進行了更正,對原告的影響已經消除。現原告堅持訴訟請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愛新覺羅啟笛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八十元,由原告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並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八十元,上訴於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滿後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楊瑞玲
代理審判員 陳家忠
代理審判員 譚北川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曹文娟(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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